近日,广州市住建局下发通知,明确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不要求强制外部监理,试行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监理。
1、简易低风险项目不要求强制外部监理:建设单位可通过聘请具有建筑学、工程学或者建设工程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内部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
2、住建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10家监理单位,配置进施工许可证申报系统。建设单位如需聘请外部监理单位,可在市施工许可证申报系统申报施工许可证时,按照既定规则选择。
自2020年3月10日起施行, 试行1年。
2018年9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作了修改。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编者注: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原内容为“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这是本办法中唯一涉及“监理”的内容,这也是本次修改中最大看点,该项被删除。
除广州外,北京、成都、天津、上海、厦门已相继发文,部分工程项目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2020年2月20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优化本市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3月1日起执行。
编者注:在2018年4月23日北京市住建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8〕186号)中,仅提出后三类项目可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前面两类项目,为此次新增。
2、对可不聘用工程监理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管理能力时,可通过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由保险公司委托风险管理机构的方式对工程建设实施管理。
无独有偶,2019年1月11日,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也发布了《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其中第四十四条指出“结合BIM、CIM等技术应用,逐步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代替工程监理制度”,引起业内人士广泛讨论!
2、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3、建设单位实施自管模式的社会投资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时
不再提供监理单位有关资料
。
2019年1月3日,天津市住建委发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部分工程项目可不实行监理公开征求意见:
2018年3月20日起,
社会投资的“小型项目”和“工业项目”中,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它管理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
1、
“小型社会投资项目
(符合区域规划环评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平方米的厂房、仓储、研发楼等生产办公设施项目),
原则上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2、建设单位可以
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等其它管理模式。
3、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
关于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试行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监理的通知
各区住建局、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南沙区行政审批局、空港委国土规划和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成本支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和质量安全监管模式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穗建改〔2020〕3号)的要求,现将我市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试行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监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简易低风险项目)是指:私(民)营、外商和港澳台企业投资或投资占主导的,宗地内单体建筑面积小于25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下,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新建普通仓库和厂房,且不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
二、简易低风险项目不要求强制外部监理,建设单位可通过聘请具有建筑学、工程学或者建设工程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内部工程师,通过履行监理职责的方式,加强控制工程质量;建设单位聘用内部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时,要严格落实项目管理首要责任。
一是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制度,组建专业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压实工作责任,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二是认真执行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制度和承诺书制度,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10家监理单位,监理单位相关信息按照一定顺序配置进我市施工许可证申报系统。 建设单位如需聘请外部监理单位,可在我市施工许可证申报系统申报施工许可证时,按照既定规则选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确定的外部监理单位。10家监理单位按照配置好的顺序依次提供监理服务。
试行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监理,不改变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定责任,双方仍应按要求签订监理服务合同,切实履行工程管理职责。
四、简易低风险项目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的监理合同实行统一文本(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监理单位签章后,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扫描上传配置到施工许可证申报系统, 其中,建设单位名称( 即委托人名称)、工程名称等尚未明确的信息留空,待施工许可证审核通过后由系统匹配嵌入。建设单位在申报施工许可证时,应先阅读相关须知、监理合同文本,同意后再选择政府购买服务确定的外部监理。
建设单位在申报施工许可证审核通过后,根据系统提示或者短信提示,在系统指定位置下载并彩色打印监理合同,加盖单位印章,在首次监督检查现场交给监理单位,完成监理合同签订和送达。
五、各区施工许可证核发部门在审核时, 对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简易低风险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外部监理单位的,应指导和督促已确定的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各区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现场首次监督检查时,应监督双方监理合同签订和送达情况。
( 一)在工程首次监督检查后,监理单位可申请支付监理费用50%,竣工验收通过后,可申请支付监理费用至 100%。
( 二) 监理单位请款时,应先向建设单位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项金额。首次请款时,必须提交监理合同复印件和建设工程监理购买服务协议复印件; 第二次请款时,必须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日内签署意见,上报区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在支付申请书中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
(四)区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在 5 日内核实后,加具同意意见,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程序提请财政部门支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程序提请财政部门支付,视为已履行了支付义务。
七、本通知自2020年印发之日起施行, 试行1年。试行结束后或者试行过程中再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如政策无调整,2021年度起,由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区级财政预算保障)。
2020年3月10日
有人说国外也有监理制度,并且执行得很好,为什么到了中国就不行了呢。
一个本应该为工程质量保驾护航的监理制度为何变成这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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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四)区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在 5 日内核实后,加具同意意见,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程序提请财政部门支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程序提请财政部门支付,视为已履行了支付义务。如果财政局不支付呢?监理问谁要钱?很多问题都没解决就急匆匆下发文件,这是不负责任的行为。监理早就四不像了还是让它自生自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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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偏概全而已!缩少监理范围,就说取消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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