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在线论坛 \ 建筑设计 \ 建筑资料库 \ 【早安建筑】12号文,3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下单位不能成为总承包单位!

【早安建筑】12号文,3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下单位不能成为总承包单位!

发布于:2020-03-03 14:13:03 来自:建筑设计/建筑资料库 [复制转发]

终身责任制全覆盖,施工/设计资质可互认,以下单位不能成为总承包单位

2017年是我国工程总承包事业进入高速发展期的起步年。2017年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9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通过对比两份文件,主要看出以下4点重要变化,尤其是哪些单位不得担任工程总承包单位,这点一定要看仔细!


01 编制及评估单位要回避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02 建设单位评标话语权增强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03 阻止过低价格竞标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04 新增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此外,通过梳理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总结归纳出以下7点重要内容:


1、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


1、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2、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3、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4、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5、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6、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7、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施工、设计资质可互认


1、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2、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3、工程总承包单位


1、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2、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

3、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4、招投标


1、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2、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3、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5、项目发包、分包


1、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2、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3、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4、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


6、关于合同


1、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

2、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

3、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4、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7、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3、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4、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5、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6、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旨在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发展,规范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水平,促进投资高质量发展。《办法》分为4章,包括总则、发包和承包、项目实施、附则,共28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工程总承包范围。



《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程总承包范围为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单位对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


二是明确了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和承包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并在合同中合理约定风险分担内容。


三是明确了工程总承包单位条件。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为了促进设计与施工融合,培育具有工程总承包能力的企业,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四是明确了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要求。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等项目管理单位,对工程总承包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设立专业性项目管理组织,配备相应专门技术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五是明确了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全面负责,分包不免除其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推行工程总承包是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措施,有利于促进设计和施工深度融合;有利于实施风险承包,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提升工程建设水平;有利于培育具有融资、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等综合能力的国际型工程公司,推动建筑业走出去,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3月1日起正式实施,究竟有哪些亮点?



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历经两年时间、两次征求意见,这一办法的出台,为工程总承包的发展敲定了方向。


QQ图片20200303140601.png


与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正式出台的《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动:





设立我国工程总承包“双资质”制度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工程总承包新的设计和施工“双资质”制度



总承包方式适用上

赋予建设方更大自主权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这与上一版《征求意见稿》中“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相比,大大简化,并拥有更多自主空间。这体现出有关部门希望通过总承包自身的优势而非行政规定将其推广。



明确支持联合体承接总承包项目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 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此前,工程总承包是否可以联合体的形式承接,两次征求意见稿中都未有提到。同时在现实中,各地方制定的实施意见中有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有的地方允许,但还有的地方,例如吉林,只允许设计或施工中的一家,不允许联合体。
此次新规出台,无疑将统一各地对于联合体承接总包项目合规性的认识。



前期设计单位可以参加工程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其中标红部分是相较于上一次《征求意见稿》中新增的部分。 这意味着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前期设计单位也可以参与总包项目投标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可不具备注册执业资格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 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相比于《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充分条件,担任项目经理不一定需要注册执业资格了。



施工、设计资质可互认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中简简单单一句“鼓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施工图设计和施工,促进设计与施工深度融合。”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明确了施工与设计资质的互认,好时代来临了。

同时,《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中,也包含许多《征求意见稿》中已存在的,备受关注的条款,此次《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正式推出,可以说是尘埃落定。


01

建设单位承担的成本风险

1、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2、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3、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4、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5、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6、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7、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02

招投标

1、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2、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3、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03

项目发包、分包

1、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2、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3、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4、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

04

关于合同

1、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
2、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
3、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4、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什么是工程总承包(EPC)模式?


工程总承包(EPC)即《办法》中第三条给出的定义,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是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模式,是一种以向业主交付最终产品服务为目的,对整个工程项目实行整体构思,全面安排,协调运行的前后衔接的承包体系。


EPC模式的特点与优势有哪些?

1. 减少设计和施工的交叠部分,降低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的90%在设计阶段就已经确定,施工阶段影响项目投资仅占5%左右。然而在传统承包模式下,施工和设计是分离的,双方难以及时协调进而出现重复劳动的情况,使得工程造价超出预期。EPC模式下的设计与施工过程被统一协调,对于项目的投资具有决定性影响。

2. 缩短建设周期,提高工程质量

由于EPC模式在建设施工全过程都进行了质量控制,在设计阶段就可以积极采用新技术并改进工艺作法,可以最快最准确地提前找到施工图纸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因此EPC模式可以提高工程质量,减少返工,对于缩短建设周期也大有裨益。


3. 管理关系简化,合同关系明了

EPC模式简化了业主招标、合同谈判、施工管理协调的一系列工作,让业主从传统模式纷繁复杂的项目管理工作中解脱出来,减少了合同管理中的风险,使得更多的精力可以聚焦在项目定位、投资限额及后期运营等方面。

4. 明确责任主体,强化风险管理

传统的承包模式中,建设项目至少要业主、设计方、施工方、采购方等一系列环节,每个环节独立运作,责任主体经常相互制约、脱节,推诿扯皮现象屡见不鲜。EPC模式下工程总承包单位作为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可以减少项目出现的风险,更能遏制转包、肢解发包等非法活动。


预测:2020年EPC发展战略

1. 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同台竞技

EPC模式将改变设计单位只能做设计,施工单位只能做施工的思路,具有能力的设计院或施工企业可以独立承揽工程总承包项目,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而言,对于项目的管控话语权进一步增加,可以从全局层面运营整个工程项目。

2. 合同计价方式的转变

预计未来的合同计价方式趋向于采用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EPC模式有利于总承包企业充分发挥自身的项目运营和风险控制能力,从而更加有利于业主的投资控制。


3. 施工总承包管理(工程咨询)与EPC相辅相成

工程总承包企业作为项目的承包方,施工总承包管理(工程咨询)企业作为咨询方,两者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发达国家,一些成熟建筑企业往往既能够作为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也能承接工程总承包的工作,两者相辅相成协同发展。

4. 更有利于推广BIM等新技术

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对设计、采购、施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通过BIM等手段对项目运行全过程进行精细化管控变成了必须实施的工作,可以预测之后工程总承包企业更有动力采用新技术来提升利润。

综上所述,无论是政策导向还是内在需求,EPC模式的推广都是大势所趋。对此,你怎么看?


文件原文

640 (1).webp (41).jpg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市规〔2019〕1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评标办法和标准;

(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

(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六)投标文件格式;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推荐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十二条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第十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等项目管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第二十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第二十五条  工程保修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第二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设计、施工活动中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同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全部回复(8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yangyusheng009

    好资料。谢谢楼主分享。

    2020-06-02 20:22:02

    回复 举报
    赞同0
  • wolovesummer
    wolovesummer 板凳

    最喜欢楼主这样大公无私分享精神了。3q

    2020-04-20 16:49:20

    回复 举报
    赞同0
加载更多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建筑资料库

返回版块

13.58 万条内容 · 177 人订阅

猜你喜欢

阅读下一篇

【早安建筑】重磅!住建部通知:不得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2020年2月26日住建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近年来,很多个地区先后出台了地方性审计条例或审计监督条例,规定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监督财政资金合理使用。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