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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高手指教高规3.9.7条到底啥意思

发布于:2020-02-15 16:59:15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结构工程师 [复制转发]

    高规3.9.7条,所谓的“如果房屋高度超过提高一度后对应的房屋最大适用高度,则应采用比对应抗震等级更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

  条文说明里说什么不一一对应,实在想不通这条针对的什么情况?超过适用高度,不直接排除了吗?不应该采用啊!有没有人给我举个例子啊!

  • interno_1
    interno_1 沙发

    本人也遇到这个问题,个人的理解是:7度半III类场,丙类建筑,确定高度级别AB时按8度查,如果建筑高度大于提高一度后的A级高度限值,则抗震构造措施按B级8度查抗震等级,并做进一步加强(高度超限原因)。

    根据规范所说,高度级别属于构造措施,确定AB级时按构造措施进行烈度提高,但内力调整系数不属于构造措施,AB级确定后是否仍需按8度确定抗震等级尚不清楚,个人感觉是不需要的,即仍按7度B级查抗震等级确定内力放大系数。

    但如果是换成乙类建筑,则内力调整系数必然要按8度查。同时抗震构造措施会产生两次放大——7度半III类场 乙类建筑,对于丙类仅一次放大时已经是B级8度并做进一步加强,那么丙改乙之后岂不是得做进二步加强,但如何定量,规范没有说明。

    有待大神们给出权威解读。

    2021-03-18 00:3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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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结构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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