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扬州市住建局、无锡市住建局、徐州住建局,整理:江苏建筑管理
日前,扬州、无锡、徐州发文,将疫情防控纳入住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扬州细化不良行为内容和扣分标准,无锡、徐州对七种情形予以一定期限市场禁入、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通报批评,实施信用扣分。
(一)未落实疫情防控基本要求的;
(二)疫情防控工作体系不到位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项目用工申请的;
(四)对所属人员开展排查工作不到位的;
(五)复工复业后开展日常疫情防控工作不到位的;
(六)疫情防控应急工作机制不健全的;
(七)其它违反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
造成疫情传播的,按照以下信用考核评价标准实施信用扣分:
(一)造成1人疫情确诊的,按照一般安全事故标准进行信用扣分;
(二)造成2人疫情确诊的,按照较大安全事故标准进行信用扣分;
(三)造成3人及以上疫情确诊的,按照重大安全事故标准进行信用扣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一定期限市场禁入,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达到复工复产标准擅自开工的;
(二)发现疫情后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处置或处置不合格便擅自复工复产的;
(三)谎报、瞒报、故意错报疫情防控信息及因管理混乱造成疫情发生的。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减企业信用分,暂缓市场准入,施工、监理单位年内不得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业务;建设单位不得办理该单位其他工程相关手续;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1)未经报备擅自复工的;
(2)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等达不到复工条件擅自复工的;
(3)发现疫情隐瞒不报、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
(4)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条件不达要求擅自通知工人返回工地,造成工人闲置窝工,增大疫情防控风险的。
造成疫情传播的严重后果,实施信用扣分:
造成1人疫情确诊,3人以下被隔离的,视为一般安全事故;
造成1人疫情确诊,3~10人被隔离的,视为较大安全事故;
造成1人以上疫情确诊的,视为重大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上疫情确诊的,依法依规予以一定期限市场禁入。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件原文:
锡建建市〔2020〕5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全市各住建行业协会、相关从业单位: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称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为加强我市住建领域疫情防控和有序组织推动复工复产,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管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复工防控工作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文件,明确了相关责任、标准和流程。为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督促住建领域各市场主体严格履行法定防疫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与工程招投标联动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18〕69号)等相关文件,经研究决定,将住建领域市场主体疫情防控工作纳入信用考核评价管理,并应用于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行业管理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企业责任包干制。全市住建领域从业单位(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及住建行业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等)应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相关文件明确的法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疫情防控基本要求,建立疫情防控工作体系与建立应急工作机制,认真做好复工复业前人员的全覆盖排查,做到应查尽查、分类管理;达到复工复业标准,经属地住建主管部门确认后方能复工复业;复工复业后应严格落实各项防控制度,做好日常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复工复业安全,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停工停产,迅速启动应急处置流程,直到疾控部门评估合格后方能复工复业。
二、住建领域从业单位未落实主体责任,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按照“通报批评”的信用考核评价标准实施信用扣分。
(一)未落实疫情防控基本要求的;
(二)疫情防控工作体系不到位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项目用工申请的;
(四)对所属人员开展排查工作不到位的;
(五)复工复业后开展日常疫情防控工作不到位的;
(六)疫情防控应急工作机制不健全的;
(七)其它违反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
三、住建领域从业单位未落实主体责任,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造成疫情传播的,由属地住建主管部门按照以下信用考核评价标准实施信用扣分:
(一)造成1人疫情确诊的,按照一般安全事故标准进行信用扣分;
(二)造成2人疫情确诊的,按照较大安全事故标准进行信用扣分;
(三)造成3人及以上疫情确诊的,按照重大安全事故标准进行信用扣分。
四、住建领域从业单位未落实主体责任,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住建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一定期限市场禁入,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达到复工复产标准擅自开工的;
(二)发现疫情后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处置或处置不合格便擅自复工复产的;
(三)谎报、瞒报、故意错报疫情防控信息及因管理混乱造成疫情发生的。
五、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应把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作为节后复工复业检查的首要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防控到位,严格将住建领域市场主体疫情防控工作纳入信用考核评价体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成立专门督查组,对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实施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六、 全市各住建行业协会要主动承担防控责任,加强沟通协调,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行业内疫情防控工作。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1日
关于尽快、安全、有序做好全市建筑工程节后复工期间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两手抓”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尽快、安全、有序做好全市建筑工程节后复工工作,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坚持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两手抓”,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局长、党委书记仇玲柱任组长,副局长苑玉彬为副组长,其他局领导和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住建局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两手抓”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分工包挂。具体详见《市住建局疫情防控及安全生产“两手抓”包挂表》。
二、细化疫情防控措施
切实贯彻落实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程复工工作的通知》(徐防指办〔2020〕50号)精神,并扎实做好相关工作。
1.建立日报告制度:疫情解除前,湖北省和浙江省温州市等重点地区人员(含有接触史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徐州工地;非湖北省和浙江省温州市等重点地区(含中转地)且无接触史的人员,返徐后一律自行隔离14天(按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居家隔离的要求执行)。自行隔离期间,由责任单位指定专人每日定时向属地安监机构(主城区报各区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监测情况。
2.工地生产、办公和生活区严格实施封闭管理,每个工地原则上只设置一个出入口,进出工地、办公区、生活区必须通过人脸识别系统予以实名制登记。对出入口实行标准化管理,有条件的要安装远红外测温仪、设置专门的消毒房。
3.严格落实市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徐住建发〔2020〕29号)要求,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卫生。
三、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工作任务的同时,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各项任务落细落实。
1.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施工现场人员到位、告知到位、检查到位、培训教育交底到位、机械设备检修保养到位等复工安全生产条件,并填报《徐州市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检查备案资料》(通过APP扫描二维码下载)。工地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擅自复工。
2.各责任主体要统筹谋划复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风险分析研判,制定相应对策措施,严防复工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复工前严格落实“五个必须”,即:建设单位必须在参建各方主体关键责任人全部到位后,组织施工、监理以及各分包单位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共同研究布置节后复工安全生产工作,并形成例会记录;施工单位必须做到企业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复工前施工安全检查,确保企业对所属区域分公司、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到位、措施到位、检查到位;项目部必须做到项目经理24小时在岗,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带班检查,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突出对深基坑、起重机械、脚手架、高支模、施工用电等重点环节和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生产条件自查,彻底消除隐患;项目部必须对所有务工人员进行不少于两次安全生产教育(可结合健康教育),一次是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一次是根据当前施工特点、施工流程及方法、主要危险源,开展安全防护基本常识、安全操作技能等方面的知识教育;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加强旁站监理,落实监理例会等制度,监督施工单位按要求做好复工自查,确保不存在安全隐患。
3.按照市消防委员会《新冠肺炎防疫时期消防工作建议函》的要求,复工后要开展火灾隐患的排查,落实各项火灾防范措施,对宿舍及公共场所喷洒酒精消毒的,要注意防火安全;加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建设,强化集中居住区域用火用电管理,做好复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压紧压实监管责任
1.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对疫情防控与安全生产工作统一调度、统一监管,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对各类工地分类指导,控制好复工时间与节奏,保证工程尽快、安全、有序复工。
2.要督促辖区内工程项目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严格把握复工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疫情防控和安全管理措施“双到位”。对复工项目,在施工单位自查、监理单位复查、建设单位复核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基础上,对“双到位”情况逐一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并督促建设相关主体研究制定整改措施,严防“带病”复工酿成事故恶果。
3.要切实做好徐州市主城区工程复工后的督查工作,云龙区由市质监站负责督查,鼓楼区由市住建监察支队负责督查,泉山区由市安监站负责督查,经开区由市住建局质安处负责督查。
五、从严落实处罚措施
1.责任单位违反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扣减企业信用分,暂缓市场准入,施工、监理单位年内不得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业务;建设单位不得办理该单位其他工程相关手续;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1)未经报备擅自复工的;
(2)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等达不到复工条件擅自复工的;
(3)发现疫情隐瞒不报、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
(4)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条件不达要求擅自通知工人返回工地,造成工人闲置窝工,增大疫情防控风险的。
2.责任主体未落实主体责任,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造成疫情传播的严重后果,由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信用扣分:造成1人疫情确诊,3人以下被隔离的,视为一般安全事故;造成1人疫情确诊,3~10人被隔离的,视为较大安全事故;造成1人以上疫情确诊的,视为重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疫情确诊的,依法依规予以一定期限市场禁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1.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备案系统二维码
2.徐州市住建局疫情防控及安全工作包挂表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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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工程复工疫情防控建设单位担首责!来源:江苏省住建厅 近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复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 建设单位是拟复工工地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首要责任主体,应全面做好工地疫情防控的组织、处置、协调工作,牵头建立疫情防控组织体系,明确包括施工总承包、监理、专业承包(分包)、劳务分包、材料供应等相关建设主体的防控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是疫情防控的直接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组建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组,并明确工地现场各参建单位的具体责任人和防控工作职责,牵头做好务工人员信息登记并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做好组织排查、信息报送、隔离观察、疫情防控、生活保障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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