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住建部官网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12月2日,住建部联合应急部印发《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意见明确,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 较大及以上事故 的,将对责任人员:
1、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相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并依法实施职业禁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相关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直至吊销相关注册证书,不准从事相关建筑活动。
(编者注:此前对较大安全事故的注册人员处罚为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不予注册。此次将处罚标准大大提高!)
3、对企业责任人员,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事故调查结论进行处罚。
4、纳入“黑名单”进行惩戒。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等级认定标准如下: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今年9月,住建部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注册执业人员违法违规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及后果予以处罚,最严重的将吊销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具体如下:
(企业事故处罚标准见文末。)
文件原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应急管理厅(局):
为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提出以下意见:
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分别代表企业和项目向社会公开承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自觉接受政府部门依法检查;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接受政府部门依法实施的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对没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责任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相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并依法实施职业禁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注册执业人员,也要依法责令停止执业直至吊销相关注册证书,不准从事相关建筑活动。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对没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事故特别是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企业责任人员,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地方政府事故调查结论进行处罚,对发现负有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负有重大责任、构成犯罪的企业有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2019年11月20日
0人已收藏
0人已打赏
免费0人已点赞
分享
建筑资料库
返回版块13.6 万条内容 · 194 人订阅
阅读下一篇
【早安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又双叒叕要改啦!《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局部修订征求意见-201911)公告如下: 现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年**月**日起实施。其中,第*******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续订条文及具体内容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将刊登在近期的《工程建筑标准化》刊物上。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
全部回复(12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人命关天,责任重大啊!可是,社会给注册人员的尊重和报酬呢?与他们的责任成正比了吗?只一味的要求他们付出,不求回报,无私奉献,这就对了吗?请大家也思考一下这个问题!
回复 举报
人命关天,应该严格执法,决不手软!
回复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