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原文通报如下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监察)城管(质监)罚[2019]11-2号
当事人:朱*
性别:男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身份号码:340824***
经查:你单位(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在淮上区万达广场D区住宅5#楼二层剪力墙混凝土施工中(经检测只达到C40强度等级,未达到设计强度等级C50要求)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了331762.63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你作为淮上区万达广场D区住宅项目经理,对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对你的违法行为我局取得了调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10月29日向你发出了《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监察)城管(质监)告[2019]11-2号,并于2019年11月1日送达给你,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和《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单位罚款数额331762.63元5%计:16588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履行地点和方式为: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 。
本处罚决定书生效后将在蚌埠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站公布。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11月7日
附:本决定书一式 3 份
附相关法律条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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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学习了,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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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局向淮上区万达广场D区住宅项目经理朱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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