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栋建筑物有多种使用功能时,按本人的理解,消防用水总量(V总)应分别计算各种使用功能的室外消防用水量(V外)与室内消防用水量(V内)之和,然后取其中的大值。这与《消水规》实施指南.赵锂主编)P35倒数第9、8行,“当建筑物有多个防护区时,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应以各防护区为单位,分别计算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取其中的大值为建筑物的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的说法是一致的。
但《建规》P272第7行,(住宅建筑与其它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该建筑(...)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需要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的分类要求,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这说明,(V外)并没有按裙楼、住宅的使用功能,还有地下车库、地下商业等分别计算。
到底(V总)该如何计算?想听下大家的意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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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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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概念错误,多种功能不包括住宅与其它功能建筑合建(住宅与其它合建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4.10条),详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1条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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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矛盾。一个是多层,一个是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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