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栅
一、污水处理场的污水进口应设格栅,并宜采用机械格栅。
二、处理含有挥发性可燃液体的污水采用的机械格栅动力装置,应采取防爆措施。
三、格栅应选用耐腐蚀材质。
四、格栅置于室内时,应设机械通风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与报警装置。
调节与均质
一、污水处理场应设调节、均质设施。
二、调节、均质设施的容积宜根据进水水量、水质变化资料,或按同类企业资料确定。当无法取得资料时,调节设施容积可按12h~24h平均时流量计,均质设施容积可按8h~12h平均时流量计。
三、污水处理场宜设非正常情况下超过进水指标的事故污水储存池,储存池容积可按8h~12h平均时流量计。
四、调节与均质设施可以合并设置,但不应少于2个(格),且每个(格)可单独运行。
五、调节、均质设施应设搅拌设施。
六、储存含有挥发性有毒、有害物污水的设施应加盖,并应对废气进行妥善处理。
隔油
一、含油污水中的浮油和粗分散油可采用平流式隔油池、斜板隔油池或其他除油设备。
二、提升含油污水宜采用容积式泵或低转速离心泵。
三、平流式隔油池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水的停留时间宜为1.5h~2h;
2 污水在池内的水平流速宜为2mm/s~5mm/s;
3 单格平流式隔油池的池宽不宜大于6m,长宽比不宜小于4;
4 池内有效水深不宜大于2m,超高不宜小于0.4m;
5 池内宜设链条式刮油刮泥机,刮板移动速度不宜大于1m/min;
6 收集表层污油应采用集油管,集油管的直径宜为200mm~300mm,当池宽大于4.5m时,集油管串联不应超过4条;
7 池底应设排泥管,排泥管直径不宜小于200mm,管端宜接压力水冲洗设施。
四、斜板隔油池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表面水力负荷宜为0.6m³/(㎡·h)~0.8m³/(㎡·h);
2 斜板间净距宜为40mm,安装角度不宜小于45°;
3 池内应设置收油、清洗斜板和排除污泥的设施;
4 斜板应选用耐腐蚀、表面光洁并具有亲水疏油性能、阻燃型的板材;
5 板体与池壁、板体与板体间安装应紧密,不得产生短流现象。
五、隔油池应设非燃烧材料盖板。
六、隔油池不应少于2格(间),且每格(间)可单独运行。
七、寒冷地区或被分离的油品的凝固点高于环境温度时,集油管处应设加热设施。
八、隔油池进、出水管道上应设水封井,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九、隔油池应设置消防设施。
十、隔油池(罐)的机电设备应采取防爆措施,并应设置防静电接地设施。
气浮
一、去除污水中分散油、乳化油和悬浮物宜采用气浮处理。
二、当采用部分污水回流加压溶气工艺时,回流比宜通过试验或同类污水处理经验确定,无数据时,可取25%~50%。
三、加压溶气气浮溶气罐的设计宜符合下列条件:
1 进入溶气罐的污水的温度不宜大于40℃。
2 溶气罐的工作压力宜为0.3MPa~0.5MPa。
3 溶气罐所需空气量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q1——溶气罐所需空气量(m³/h);
KT——溶解系数,可按表1选取;
p——溶气罐工作压力(MPa);
q——溶气罐进水量(m³/h);
η——溶气效率与溶气罐型式有关,宜取0.6~0.9。
表1不同温度下的溶解系数
温度(℃) |
0 |
10 |
20 |
30 |
40 |
KT |
0.0377 |
0.0295 |
0.0243 |
0.0206 |
0.0179 |
4 供气量宜按下式计算:
Q1=φ·n·q1
式中:Q1——供气量(m³/h);
n——溶气罐个数;
φ——富余系数,宜取1.2~1.5。
5 污水在溶气罐内停留时间宜为2min~3min。
6 溶气罐内应设气水混合设施和水位控制设施。
7 每间气浮池应配置一台溶气罐。
四、加压溶气气浮宜设溶气释放器,释放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释放器应耐腐蚀,释放孔不应易堵塞;
2 释放器应安装在溶气气浮池接触室水面下不小于1.5m处。
五、加压溶气气浮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浮池宜由接触室和分离室组成,池形宜为矩形或圆形;
2 接触室污水上升流速宜为10mm/s~20mm/s,停留时间不应小于1min;
3 分离室的水流向下平均流速宜为1mm/s~2mm/s,停留时间宜为15min~40min;
4 气浮池有效水深宜为1.5m~2.5m,超高不宜小于0.4m;
5 矩形气浮池单格宽度不宜大于4.5m;
6 气浮池分离室应设刮沫机和集沫槽。
六、散气气浮宜采用叶轮气浮。
七、气浮处理应设加药、混合反应设施,反应时间宜为5min~10min,反应池出口流速宜控制在0.1m/s~0.2m/s。
八、气浮池不应少于2格(池),每格(池)应能单独运行。
九、采用气浮法除油时,气浮池宜设非燃烧材料盖板。
中和与pH调节
一、不具备回收或综合利用的酸、碱污水,应采用中和法处理。采用中和剂中和时,宜选择工业废酸、碱。
二、酸、碱污水相互中和时宜采用中和池中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连续式中和时,中和池容积宜按1h~2h污水量确定;采用间歇式中和时,中和池容积宜按中和后污水排放周期(班、日)污水量确定,间歇式中和池不宜少于2座(格);
2 酸、碱污水相互中和后,pH值不能满足后续处理设施或排放要求时,应补充投加酸或碱药剂;
3 中和池应设搅拌设施。
三、药剂中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药剂中和处理宜设混合反应池。混合反应池容积应根据污水的性质、投加药剂种类,并应按混合反应时间确定。混合反应时间可通过试验或按同类污水处理经验确定。
2 中和处理后产生沉渣时,应设沉淀设施。沉渣的沉淀性能差时,可投加絮凝剂。
3 酸性污水采用石灰中和时,宜将石灰配制成5%~10%浓度的乳液,并宜采用湿法投加。石灰仓库储量宜按10d~20d用量确定,堆高宜为1.5m。
4 混合反应池应设搅拌设施。
四、酸性污水采用过滤中和法时,宜选择升流式恒速或变速膨胀滤池,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水中重金属离子宜小于50mg/L;
2 采用石灰石滤料中和硫酸污水时,硫酸浓度不应大于2g/L。采用白云石滤料时,硫酸浓度不应大于3g/L;
3 过滤中和出水宜设置脱除二氧化碳的设施。
五、升流式恒速膨胀滤池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滤料宜采用石灰石、大理石、白云石,粒径宜为0.3mm~3mm,平均宜为1.5mm;
2 滤层厚度宜为1m~1.2m;
3 滤料上部缓冲层宜为0.5m;
4 底部进水区宜采用大阻力穿孔管布水,孔径宜为9mm~12mm,滤料下部卵石承托层厚宜为0.15m~0.2m;
5 滤速宜为30m/h~70m/h;
6 滤料膨胀率宜为30%~50%。
六、中和处理构筑物及设备应根据酸、碱污水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
七、酸、碱中和剂的投加应采用pH自动调节控制。
混凝
一、混凝剂、助凝剂的品种及用量应根据污水的混凝试验或类似水质运行经验,结合当地药剂供应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二、药剂与污水混合可采用水泵混合、管道静态混合器混合、机械搅拌混合等方式,混合时间宜为30s~120s。
三、絮凝宜采用机械搅拌絮凝池,当水量比较均衡时也可采用其他形式的絮凝池。
四、絮凝时间应通过试验或按类似水质运行经验确定。
五、机械搅拌絮凝池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设计:
1 絮凝时间宜为10min~20min;
2 絮凝池宜分成3格~4格;
3 搅拌机转速宜按桨板边缘处的线速度计算,线速度宜自第一格0.5m/s依次减小到末格出水的0.2m/s;
4 絮凝池应设防止水流短流的设施;
5 絮凝池宜设2座。
沉淀
一、沉淀池的池型应根据处理水量、水质特性、施工条件、维护管理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二、沉淀池的设计参数宜按相似水质运行参数或通过试验确定,当无数据时,可采用表2的规定。
表2沉淀池的设计参数
类别 |
沉淀池位置 |
沉淀时间(h) |
表面水力负荷[m³/(㎡·h)] |
固体负荷[kg/(㎡·d)] |
堰口负荷[L/(s·/m)] |
初次沉淀池 |
二级处理前 |
1.0~2.0 |
1.5~3.0 |
—— |
≤2.9 |
二次沉淀池 |
生物膜法后 |
1.5~4.0 |
0.7~1.5 |
≤150 |
≤1.7 |
活性污泥法后 |
1.5~4.0 |
0.5~1.2 |
≤150 |
≤1.7 |
|
混凝沉淀池 |
二级处理后 |
1.4~5.0 |
0.7~1.5 |
—— |
≤1.7 |
三、酸性或碱性污水中和沉淀池、化学沉淀法去除污水中重金属、碱土金属离子及某些有毒害非金属污染物等的沉淀池,其设计参数宜按同类污水运行参数或经试验确定。
四、升流式异向流斜管(板)沉淀池设计表面水力负荷,不宜大于本规范表2中表面水力负荷的2倍;当需要用作二次沉淀池时,应以固体负荷核算,固体负荷宜小于192kg/(㎡·d)。
五、斜管(板)沉淀池应设冲洗设施。
过滤
一、过滤设施形式应根据进水水量、水质、出水水质、运行管理要求,以及高程布置、场地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二、滤池分格数或过滤设备的台数应根据处理水量、操作运行和维护检修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但不应少于2格(台)。
三、过滤设施的滤速应按正常滤速设计,并应按其中一格(台)停运、进行检修、反冲洗时的强制滤速校核。
四、过滤设施的滤速和滤料组成的选用应根据进水水质、出水水质要求、过滤设施的构造等因素,按同类污水过滤设施运行经验或通过试验确定。
五、过滤设施反冲洗排水应返回污水处理系统处理。
六、过滤设施操作运行宜采用自动控制系统。
化学氧化与消毒
一、化学氧化法处理污水的工艺,应根据污水的性质、处理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选用。
二、化学氧化采用的氧化剂应通过试验或根据类似污水处理的运行经验确定。
三、污水消毒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化工污水处理后排放时,应根据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确定是否消毒;
2 经生化处理的污水再生回用时应消毒,并应符合再生回用用途规定的水质卫生学指标。
四、污水的消毒可采用液氯、二氧化氯、臭氧,以及紫外线等方法。
五、污水再生回用作循环冷却水的补充水时,杀菌方法应与循环冷却水的杀菌方法统筹确定。
六、含有酚类化合物的污水不宜采用氯氧化或消毒。
七、采用氯系化合物、臭氧作氧化剂或消毒剂时,加药系统的防火、防爆、防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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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资料很好,下载收藏学习啦,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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