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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学院】《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解读

发布于:2019-09-19 13:46:19 来自:建筑设计/公共建筑设计 [复制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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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同时废止。下面针对新《标准》的变化,对《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与设计结合紧密的内容进行解读。


1.0.1 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满足安全、 卫生、环保等基本要求,统一各类民用建筑的通用设计要求,制定本标准。

解读

对比原《通则》“ 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和环保等基本要求“,新《标准》增加了绿色的要求,并把“适用、经济、绿色、美观”作为建筑方针,突出其重要性。


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建筑高度或层数进行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0m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为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
2 建筑高度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非单层公共建筑,且高度不大于100.0m的,为高层民用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100.0m为超高层建筑。

解读

将住宅建筑按照层数分类的方式改为按高度分类的方式,这与《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一致。


3.5.1 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的规定。
3.5.2 建筑平面的柱网、开间、进深、层高、门窗洞口等主要定位线尺寸,应为基本模数的倍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的开间进深、柱网或跨度、门窗洞口宽度等主要定位尺寸,宜采用水平扩大模数数列2nM、3nM(n为自然数);
2 层高和门窗洞口高度等主要标注尺寸,宜采用竖向扩大模数数列nM(n为自然数)。

解读

本节在原《通则》第6.1.2条的基础上提升为独立章节,强调设计全过程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

如今,由于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厂房、定制化门窗的灵活性,大家很少关注模数。为什么新标准强调模数,我认为与现在推广的装配式建筑有关。如果装配式建筑不采用统一模数,其各个配件规格型号繁复,缺乏统一性。这样的装配式失去了装配式的初衷和意义。


 3.6.1 建筑防灾避难场所或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城乡规划的总体要求,并应遵循场地安全、交通便利和出入方便的原则。
3.6.2 建筑设计应根据灾害种类,合理采取防灾、减灾及避难的相应措施。
3.6.3 防灾避难设施应因地制宜、平灾结合,集约利用资源。
3.6.4 防灾避难场所及设施应保障安全、长期备用、便于管理,并应符合无障碍的相关规定。

解读

增加内容。防灾避难场所及设施的设计应执行《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建标180-2017及国家有关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的法律法规。


 4 规划控制


4.1 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


4.1.1 建筑项目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及其建筑基地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控制指标,应符合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规定。


4.1.2 建筑及其环境设计应满足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对所在区域的目标定位及空间形态、景观风貌、环境品质等控制和引导要求,并应满足城市设计对公共空间、建筑群体、园林景观、市政等环境设施的设计控制要求。


4.1.3 建筑设计应注重建筑群体空间与自然山水环境的融合与协调、历史文化与传统风貌特色的保护与发展、公共活动与公共空间的与塑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形态、体量、尺度、色彩以及空间组合关系应与周围的空间环境相协调;
2 重要城市界面控制地段建筑物的建筑风格、建筑高度、建筑界面等应与相邻建筑基地建筑物相协调;
3 建筑基地内的场地、绿化种植、景观构筑物与环境小品、市政工程设施、景观照明、标识系统和公共艺术等应与建筑物及其环境统筹设计、相互协调;
4 建筑基地内的道路、停车场、硬质地面宜采用透水铺装;
5 建筑基地与相邻建筑基地建筑物的室外开放空间、步行系统等宜相互连通。

解读

1  “4 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改为“4 规划控制”。修订后本章的技术内容由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建筑基地、建筑突出物、建筑连接体、建筑高度五部分构成,既有城市规划对建设项目的控制规定与要求,也有设计阶段对建设项目规划布局的限定条件与控制要求,因此本次修订将本章更名为“规划控制”,以覆盖所有技术内容。      

2   4.1.1的内容是由原通则4.4 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小结并入。新标准前言4“将原‘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并入‘建筑基地’小节。”是错误的。应该是“将原‘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并入‘规划控制’小节。”     

3 增加了“ 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小节。其中4.1.3.4 建筑基地内的道路、停车场、硬质地面宜采用透水铺装。在实际工作要注意。建议行车道采用沥青路面,不扬尘、低噪声、耐久 ,人行道采用透水砖铺设。


 4.3.1 除骑楼、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
1 地下设施,应包括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各类水池、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解读

1 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沿街骑楼、地下地上建筑连接体,与地铁相关的设施,沿道路红线建设的既有建筑改造,城市公共设施,以及连接城市市政公共设施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可突出道路红线或建设用地边界建设,其他的均不可突出。       

2 新标准4.3.1.1 其中心是,施工中的施工措施(包括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和结构部分(地下室底板和基础)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现在建筑物高度高、荷载大、基础或地下室埋深深。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尺度大,很容易越过红线,建筑方案时候就要考虑这些因素的影响。


4.3.2 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必须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人行道上空:
     1) 2.5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等建筑构件;2.5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时,其深度不应大于0.6m。
     2) 2.5m以下,不应突出活动遮阳;2.5m及以上突出活动遮阳时,其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0m,并不应大于3.0m。
     3) 3.0m以下,不应突出雨篷、挑檐;3.0m及以上突出雨篷、挑檐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0m。
     4) 3.0m以下,不应突出空调机位;3.0m及以上突出空调机位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2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0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伞凋机位等建筑构件;4.0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空凋机位时,其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6m。
    3 任何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均应结合牢固。
    4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等。

解读

对比原《通则》,“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新标准改为只有“既有建筑改造工程” 才容许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对下列部分可以突出道路红线。


4.4 建筑连接体
4.4.1 经当地规划及市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筑连接体可跨越道路红线、用地红线或建筑控制线建设,属于城市公共交通性质的出入口可在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
4.4.2 建筑连接体可在地下、裙房部位及建筑高空建造,其建设应统筹规划,保障城市公众利益与安全,并不应影响其他人流、车流及城市景观。
4.4.3 地下建筑连接体应满足市政管线及其他基础设施等建设要求。
4.4.4 交通功能的建筑连接体,其净宽不宜大于9.0m,地上的净宽不宜小于3.0m,地下的净宽不宜小于4.0m。其他非交通功能连接体的宽度,宜结合建筑功能按人流疏散需求设置。
4.4.5 建筑连接体在满足其使用功能的同时,还应满足消防疏散及结构安全方面的要求。

解读

1 新增内容。建筑连接体是跨越道路红线、建设用地边界建造,连接不同用地之间地下或地上的建筑物。城市建设中,为强化建筑与建筑、建筑与公共设施、建筑与公共交通站点等之间联系,通过建筑连廊(建筑连接体)跨越道路红线或建设用地边界所进行的连通。为实现区域内不同地块间的资源共享和人车分流,提高公共设施的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2 由于道路红线以内、建设用地边界以外的空间均为城市公共空间或他人领地,故建筑连接体的建设须征得当地规划及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5.1.3 当建筑位于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设施的技术作业控制区内及机场航线控制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及施工设备高度.

解读

新标准增加了“净空要求控制施工设备高度”。也就是不仅仅考虑建筑物高度,也要控制施工设备高度。典型案例就是港珠澳大桥。其中九洲航道桥临近澳门机场,航空限高122米,所以九洲航道桥的主塔设计高程为120米。如果按照普通的吊装方式,塔机高度一定会超过了航空限高。随后采用“整体竖转提升”安装上塔柱。在平面把上塔柱组装完毕,水平吊装至下塔柱顶端,然后翻转直立,固定于下塔柱顶面。这样一切设备都不会超越航线控制范围内的净空要求。


4.5.2 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标准第4.5.1条第3款、第4款控制区内建筑,建筑高度应以绝对海拔高度控制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
    2 非本标准第4.5.1条第3款、第4款控制区内建筑,平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主入口场地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无女儿墙的建筑物应计算至其屋面檐口;坡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1) 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2) 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3) 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条文说明》4.5.2 本条建筑高度计算只对在有建筑高度控制要求的控制区内而言,与本标准第3.1.2条计算建筑高度来分类不是一个概念。
    2 为新增条款,从城市设计的角度出发,城市公共开放空间是由建筑、广场及街道等要素共同构成的。为形成适宜尺度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需要控制街道空间的高宽比值。
非本标准第4.5.1条第3款、第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建筑高度不是一个概念,本标准中的建筑高度主要与城市规划控制相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注重的是消防救援等方面。

解读

1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和《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建筑高度不是一个概念。

2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建筑高度,与城市规划控制相关。平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主入口场地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高度注重的是消防救援。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4 如果在规划和初步设计审批时候,设计图标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建筑高度。在施工图设计的时候,突然认定此建筑高度为《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建筑高度,那么就很麻烦。      

5 设计者的应对方法:      

1)首先明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是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更基本的设计标准。      

2)建筑设计高度应该按照《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的规定来标注,包括规划图、总平图、初步设计图,施工图总说明等一切与规划相关的图纸。      

3)可以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看成是一个专门规范。可在“防火设计”篇章里,写明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建筑标高,在这个标高下相应的防火设计等。


5.1.2 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及当地城市规划要求;
    2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7.1节建筑用房天然采光的规定,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和场地应符合国家相关日照标准的规定。

解读

对各类建筑日照要求放到专门规范中。


5.1.6 建筑布局应按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对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进行保护,避免损毁破坏。

解读

建筑布局增加关于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的内容。


 5.2.1 基地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连接处的车行路面应设限速设施,道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安全出口;

2 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0m;

3 当道路改变方向时,路边绿化及建筑物不应影响行车有效视距;

4 当基地内设有地下停车库时,车辆出入口应设置显著标志;标志设置高度不影响人、车通行;

5 基地内宜设人行道路,大型、特大型交通、文化、娱乐、商业、体育、医院等建筑,居住人数大于5000人的居住区等车流量较大的场所应设人行道路。

解读

原《通则》“5.2.1 建筑基地内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新《标准》条文说明5.2.1 按消防、公共安全等要求对基地内道路的一般规定。由此看得出,新《标准》的基地道路即为基地内道路,也是“建筑基地内道路”。


 5.2.4 建筑基地内地下机动车车库出入口与连接道路间宜设置缓冲段,缓冲段应从车库出入口坡道起坡点算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口缓冲段与基地内道路连接处的转弯半径不宜小于5.5m;
    2 当出入口与基地道路垂直时,缓冲段长度不应小于5.5m;
    3 当出入口与基地道路平行时,应设不小于5.5m长的缓冲段再汇入基地道路;
    4 当出入口直接连接基地外城市道路时,其缓冲段长度不宜小于7.5m。

解读

缓冲段长度取5.5m是按照至少1辆小型汽车的安全等候距离考虑的,以保证基地内道路通行安全。原《通则》缓冲段长度为7.5m,新《标准》缓冲段长度取5.5m是到考虑到建筑基地内道路交通设置缓冲段要求有一定难度。当基地内地下车库出入口相邻城基地外的城市道路时,与城市道路之间不应小于7.5m。


 5.2.5 室外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车场地应满足排水要求,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3%;
    2 停车场出入口的设计应避免进出车辆交叉;
    3 停车场应设置无障碍停车位,且设置要求和停车位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相关规定;
    4 停车场应结合绿化合理布置,可利用乔木遮阳。


 5.2.6 室外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停车数为50辆及以下时,可设1个出入口,宜为双向行驶的出入口;
    2 当停车数为51辆~300辆时,应设置2个出入口,宜为双向行驶的出入口;
    3 当停车数为301辆~500辆时,应设置2个双向行驶的出入口;
    4 当停车数大于500辆时,应设置3个出入口,宜为双向行驶的出入口。


5.2.7 室外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于300辆停车位的停车场,各出入口的间距不应小于15.0m;
    2 单向行驶的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4.0m,双向行驶的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7.0m。


5.2.8 室外非机动车停车场应设置在基地边界线以内,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交叉路口附近,停车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车场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2.0m;
     2 停车数大于等于3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出入口;
     3 停车区应分组布置,每组停车区长度不宜超过20.0m。

解读

增加了停车场设计规定,这部分内容没有说明特殊的,不用解读。关于停车的规范有两个《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显然,这里缺少了停车场设计规范。把停车场内容放在《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是不妥当的,应该放在《车库建筑设计规范》,规范更名为《停车库、停车场建筑设计规范》或者《停车库、停车场建筑设计标准》。


5.3.1 建筑基地场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基地自然坡度小于5%时,宜采用平坡式布置方式;当大于8%时,宜采用台阶式布置方式,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基地临近挡墙或护坡的地段,宜设置排水沟,且坡向排水沟的地面坡度不应小于1%。
      2 基地地面坡度不宜小于0.2%;当坡度小于0.2%时,宜采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排水。
      3 场地设计标高不应低于城市的设计防洪、防涝水位标高;沿江、河、湖、海岸或受洪水、潮水泛滥威胁的地区,除设有可靠防洪堤、坝的城市、街区外,场地设计标高不应低于设计洪水位0.5m,否则应采取相应的防洪措施;有内涝威胁的用地应采取可靠的防、排内涝水措施,否则其场地设计标高不应低于内涝水位0.5m。
      4 当基地外围有较大汇水汇入或穿越基地时,宜设置边沟或排(截)洪沟,有组织进行地面排水。
      5 场地设计标高宜比周边城市市政道路的最低路段标高高0.2m以上;当市政道路标高高于基地标高时,应有防止客水进入基地的措施。
      6 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多年最高地下水位。
      7 面积较大或地形较复杂的基地,建筑布局应合理利用地形,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并使基地内填挖方量接近平衡。

解读

1 原《通则》关于建筑基地场地设计只有一句话“ 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2%,地面坡度大于8%时宜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新《标准》是根据《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和《防洪标准》编制。

2 根据《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用地自然坡度为5%~8%时,宜规划为混合式。

3 由《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引出《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和《防洪标准》,作为设计人应该通读两本规范。


 5.3.4 下沉庭院周边和车库坡道出入口处,应设置截水沟。

解读

新增内容。现有的设计都是设置了车库截水沟,我原本认为《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应该有这个内容,查阅《车库建筑设计规范》4.2 出入口及坡道,居然没有相关内容。其实这个内容应该放在《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专门规范里,放在《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里不妥。


 5.4.2 地下建筑顶板上的绿化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建筑顶板上的覆土层宜采取局部开放式,开放边应与地下室外部自然土层相接;并应根据地下建筑顶板的覆土厚度,选择适合生长的植物。
       2 地下建筑顶板设计应满足种植覆土、综合管线及景观和植物生长的荷载要求。

解读

新增内容。覆土厚度应满足植物生长的要求,保证绿化的长期效果。


6.6.1.2 在食品加工与贮存、医药及其原材料生产与贮存、生活供水、电气、档案、文物等有严格卫生、安全要求房间的直接上层,不应布置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等有水房间;在餐厅、医疗用房等有较高卫生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应避免布置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等有水房间,否则应采取同层排水和严格的防水措施。

解读

对比老《通则》“6.5.1.1 建筑物的厕所、盥洗室、浴室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医药、医疗、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水、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       

1 “食品加工与贮存、餐厅”没有改变;       

2 医药和医疗改成“医药及其原材料生产与贮存、医疗用房”,这样表达更准确、更全面;       

3 “变配电”扩展成“电气”,应该包括发电机房、高低压配电房、弱电房、变配电房等;       

4 增加了“生活供水”。《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3. 2. 11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宜设在专用房间内,其上层的房间不应有厕所、浴室、盥洗室、厨房、污水处理间等。新《标准》的生活供水,应该包括生活水泵房和生活水箱间。 

5 增加了“档案、文物”。查阅《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和《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都没有相关厕所、盥洗室、浴室的要求,但是博物馆和档案馆的文物和档案相关房间对防水、防潮要求很严格。如果严格按照《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和《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这里有没有这条都无所谓。

 
6.4.4 当日常为人员使用时,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应满足安全、卫生及节能的要求,且宜利用窗井或下沉庭院等进行自然通风和采光。

解读

具体的哪些房间不能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参看专门规范。


6.6.2 卫生器具配置的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男女厕位的比例应根据使用特点、使用人数确定。在男女使用人数基本均衡时,男厕厕位(含大、小便器)与女厕厕位数量的比例宜为1:1~1:1.5;在商场、体育场馆、学校、观演建筑、交通建筑、公园等场所,厕位数量比不宜小于1:1.5~1:2。

解读

原《通则》没有具体的比例,只要求适当加大女厕位比例。


 6.6.3.4 公共活动场所宜设置独立的无性别厕所,且同时设置成人和儿童使用的卫生洁具。无性别厕所可兼做无障碍厕所。

解读

新增内容。无性别厕所不是无障碍厕所,是为解决一部分特殊对象(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共同外出,其中一人的行动无法自理)上厕不便的问题,主要是指女儿协助老父亲,儿子协助老母亲,母亲协助小男孩,父亲协助小女孩等。无性别厕所内的设备应考虑儿童及老人使用方便,并应有特殊标志和说明。有个小问题,《标准》正文用词是无性别厕所,条文说明是无性别卫生间,不一致。


 6.6.4 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面尺寸应根据使用特点合理确定,并不应小于表6.6.4的规定。交通客运站和大中型商店等建筑物的公共厕所,宜加设婴儿尿布台和儿童固定座椅。交通客运站厕位隔间应考虑行李放置空间,其进深尺寸宜加大0.2m,便于放置行李。

解读

1 厕所隔间的平面尺寸增加了坐便器的(见表6.6.4)。

2交通客运站和大中型商店等建筑物的公共厕所,宜加设婴儿尿布台和儿童固定座椅。


  6.6.5 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洗手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应小于0.55m;居住建筑洗手盆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应小于0.35m。
    2 并列洗手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间距不应小于0.7m。
    3 单侧并列洗手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5m;居住建筑洗手盆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6m。
    4 双侧并列洗手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8m。
    5 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7m,小便器之间宜加隔板,小便器中心距侧墙或隔板的距离不应小于0.35m,小便器上方宜设置搁物台。
    6 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洗手盆或盥洗槽的距离,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3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5m。
    7 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m;双侧厕所隔间之间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m。
    8 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的外沿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m;小便器或小便槽双侧布置时,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3m(小便器的进深最小尺寸为350mm)。
    9 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5m;无障碍盆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并应在浴盆一端设置方便进入和使用的坐台,其深度不应小于0.4m。 

解读

卫生间部分数据做了变更。     

1 新增了居住建筑洗手盆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应小于0.35m。住宅卫生间面积较小,尺寸放宽。      

2 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7m(原《通则》0.65),小便器之间宜加隔板,小便器中心距侧墙或隔板的距离不应小于0.35m,小便器上方宜设置搁物台。      

3 无障碍浴盆间浴盆一端设置方便进入和使用的坐台,其深度不应小于0.4m。


6.6.1.1室内公共厕所的服务半径应满足不同类型建筑的使用要求,不宜超过50.0m。

解读

公共卫生间规定了服务半径,条文说明中也规定:人员较少或使用频率较低时,服务半径可适当加大。


 6.6.6 在交通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站、医院、大中型商店、博览建筑、公园等公共场所应设置母婴室,办公楼等工作场所的建筑物内宜设置母婴室。母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母婴室应为独立房间且使用面积不宜低于10.0m2
    2 母婴室应设置洗手盆、婴儿尿布台及桌椅等必要的家具;
    3 母婴室的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解读

新增内容。母婴室的设置对支持母乳喂养、保障母婴权益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6.7.2.4 当坡道总高度超过0.7m时,应在临空面采取防护设施;

解读

新增内容。台阶有类似规定,坡道原本就应该有类似规定。


 6.7.3.2  上人屋面和交通、商业、旅馆、医院、学校等建筑临开敞中庭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m。

解读

新增内容。此条非常重要,公共场所临中庭之处危险性更大,栏杆高度进一步提高。其实之前,在具体工作中,无论是装修设计还是建筑设计和栏杆厂商,都注意提高这些部位的栏杆高度。

6.7.3.4 公共场所栏杆离地面0.1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解读

对比老《通则》6.3.3.3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增加了公共场所几个字。新《标准》这条有点不可思议,同时《住宅建筑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也没有相关内容,难道住宅建筑栏杆就可以留空? 

另外什么是公共场所?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6.7.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

解读

对比老《通则》显然新《标准》删除了6.3.3.5条。条文说明“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为防止坠落和攀爬,对防护栏杆设计做了专门要求。其他公共建筑,一般情况下儿童应在监护人陪同下使用,防护栏杆可参照此要求设计。”显然,还是应该按照老《通则》6.3.3.5设计。 

老《通则》原文附后。

6.6.3.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3.3.5 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

 
6.8.4 直跑楼梯的中间平台宽度不应小于0.9m。

解读

新增内容。


6.8.9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当楼梯井净宽大于0.2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坠落的措施。 

解读

此条变成了强制性条文。


6.13.3 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应低于相邻楼地面15.0mm

解读

新增内容,使得设计具有可操作的标准,避免矛盾。


 
7.1.2 居住建筑的卧室和起居室(厅)、医疗建筑的一般病房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Ⅳ级的采光系数标准值,教育建筑的普通教室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Ⅲ级的采光系数标准值,且应进行采光计算。采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应有2个及以上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
       2 老年人居住建筑和幼儿园的主要功能房间应有不小于75%的面积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

解读

具体化了居住建筑卧室和起居室、医疗建筑、教育建筑的采光要求,明确了住宅只要求部分居住空间满足采光系数标准。


7.1.1 建筑中主要功能房间的采光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规定。
7.4.1 民用建筑各类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围护结构(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空气声隔声标准以及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

解读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类似《民法通则》,其规定民用建筑设计中最基本最通用的内容,其他都在专门规范和标准中规定。采光和噪声问题,原通则讲得很详细,显然作为《统一标准》没有这个必要。        

注意《建筑采光设计标准》里相关部分和原通则变化很大,并且属于“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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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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