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绥宁县沿河西路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情况公示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 号)取消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转为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2017年11月13日,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 号)对生产建设单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做了具体规定和要求。绥宁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现将本次验收情况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附件:1. 绥宁县沿河西路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2. 绥宁县沿河西路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3. 绥宁县沿河西路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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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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