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洁净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二、洁净厂房内生产工作间的火灾危险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洁净厂房生产工作间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三、生产类别为甲、乙类生产的洁净厂房宜为单层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单层厂房宜为3000m2,多层厂房宜为2000m2。丙、丁、戊类生产的洁净厂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四、洁净室的顶棚、壁板及夹芯材料应为不燃烧体,且不得采用有机复合材料。顶棚和壁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4h,疏散走道顶棚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五、在一个防火分区内的综合性厂房,洁净生产区与一般生产区域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隔断措施。隔墙及其相应顶棚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隔墙上的门窗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h。穿隔墙或顶板的管线周围空隙应采用防火或耐火材料紧密填堵。
六、技术竖井井壁应为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井壁上检查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h;竖井内在各层或间隔一层楼板处,应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水平防火分隔;穿过水平防火分隔的管线周围空隙应采用防火或耐火材料紧密填堵。
七、洁净厂房每一生产层,每一防火分区或每一洁净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要求时可设1个:
1 对甲、乙类生产厂房每层的洁净生产区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m2,且同一时间内的生产人员总数不超过5人。
2 对丙、丁、戊类生产厂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设置。
八、安全出入口应分散布置,从生产地点至安全出口不应经过曲折的人员净化路线,并应设有明显的疏散标志,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九、洁净区与非洁净区、洁净区与室外相通的安全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加闭门器。安全疏散门不应采用吊门、转门、侧拉门、卷帘门以及电控自动门。
十、洁净厂房同层洁净室(区)外墙应设可供消防人员通往厂房洁净室(区)的门窗,其门窗洞口间距大于80m时,应在该段外墙的适当部位设置专用消防口。
专用消防口的宽度不应小于750mm,高度不应小于1800mm,并应有明显标志。楼层的专用消防口应设置阳台,并从二层开始向上层架设钢梯。
十一、洁净厂房外墙上的吊门、电控自动门以及装有栅栏的窗,均不应作为火灾发生时提供消防人员进入厂房的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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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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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OLAB洁净厂房(空气净化)洁净厂房(空气净化) 一般规定 一、洁净厂房内各洁净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应满足生产工艺对生产环境的洁净要求。 二、应根据空气洁净度等级的不同要求,选用不同的气流流型。 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净化空调系统宜分开设置: 1 运行班次或使用时间不同。 2 生产工艺中某工序散发的物质或气体对其他工序的产品质量有影响。 3 对温、湿度控制要求差别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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