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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于:2008-02-25 21:00:25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建筑师 [复制转发]
关于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 ﹝﹝2008﹞﹞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建设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有关规定,现就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由原5年调整为8年。2004至2007年各年度各科目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分别延长到8个考试年度。
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由原2年调整为4年。2007年度各科目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延长到4个考试年度。
二、自2008年起,符合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在连续的8个考试年度内,参加本级别资格全部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符合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参加本级别资格全部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建设部门和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实施机构,要规范考试成绩管理,沟通考试成绩信息,保证考试成绩准确有效,确保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管理政策的连续性,切实做好2008年度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


人事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 lm107830263
    lm107830263 沙发
    谢谢!可我买的2009年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教材上面还是两年啊!
    2009-02-17 11: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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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注册建筑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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