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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BIM应用,了解一下?

发布于:2019-06-20 16:40:20 来自:BIM技术/轨道交通BIM [复制转发]


轨道交通BIM应用的知识产权战略意义


BIM可以通过可视化设计最大限度地追求并实现轨道交通行业在科技和艺术上的创新,在完成工程建设的同时,达到使用者和建设者均心满意足的效果,产生的美感让旁观者和欣赏者流连。轨道交通行业BIM的知识产权规划,可以营造有利于新技术推广应用及有序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


BIM的载体是软件,在知识产权体系中,BIM首先体现为软件著作权,其次是项目参与方用户获得信息权限中商业秘密的界定,最后包括但不限于借助BIM平台的各种专利技术的运用。目前,中国轨道交通行业推广BIM在取得一定成效之余,也存在一些普遍性的问题,比如:轨道交通行业相应的BIM软件不够专业化,信息化管理中存在许多信息孤岛现象;与新生BIM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空白和漏洞。轨道交通BIM应以知识产权战略的方式事先规划,助力BIM建设者用心改善建筑成品细节,以高端的产品质量,提高轨道交通行业的利润空间。



轨道交通BIM应用的国际化接轨与技术融合


BIM概念虽起源于美国,但可以结合中国国情和法律制度,在轨道交通行业取得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效果。BIM的成功运用,能够取得与国际领先技术接轨的效果,通过BIM能与其他新信息技术融合:网络技术、通讯技术、云技术、移动技术、物联网技术等信息技术,给轨道交通行业信息化发展带来新的活力。如通过云技术,各项目参与方可以更便捷地进行数据共享、查询,实现多方协调作业;借助移动技术,各项目参与方可以实现随时随地了解建筑信息,能及时作出管理决策。


我们生活的时代,科技日新月异,很多行业因能紧跟科技步伐,发生一轮又一轮的科技革命,工业产品随着时代的步伐不断进化。通过BIM技术在轨道交通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的不断更新信息,并且便捷地导入各行业的新科技,基于BIM与其他新信息技术融合的信息处理功能,中国轨道交通行业有机会一跃成为先进制造业。



轨道交通BIM应用的软件著作权保护


BIM设计成果的特征部分,属于形式上的艺术,是指BIM构件模型和BIM整体建筑模型作为建设成果模型进入人们审美视野,作为人们的审美客体的特征部分。艺术创新或存在于建设活动中的某个环节、某个方面,或整体美感十足。BIM首先体现为软件著作权,因此,BIM形式的保护方案,应以载体软件作为著作权进行登记保护。


项目各参与方有关BIM知识产权的著作权应该注意以下几项:


首先,因项目由各专业配合共同完成,轨道交通各专业分别建立的路基、桥梁、隧道、轨道构件等构件模型,因此,应明确各专业合作最终整合成的完整建筑模型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其次,如果以收集的构件模型建立轨道交通建筑模型,应考虑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问题;


最后,模型构件的建立,需要花费不少人力和时间,应明确是否保护模型库以及保护的范围、再使用等所涉的知识产权收益分配事宜。



轨道交通BIM应用的商业秘密和专利保护


BIM的内涵主要为技术的运用,从技术角度而言,最有力的是技术秘密,它可以算是最省心、收益最高的保护方式。除非反向工程能够破解,应将非常有价值而不易被模仿的技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永久性地保护,能使企业获得巨大的利润空间。此外,BIM模型可以包含诸多建筑尺寸、材料、构配件、进度、资金等信息,其中有些信息也是该企业的技术秘密,因此,应明确对项目参与方公开信息的范围。


项目各参与方有关BIM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和专利相关法律问题应该注意以下几项:


首先,作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项目参与各方的用户端在获得信息权限中,商业秘密的界限应该预先明确界定。


其次,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商业秘密的保密工作,在使用中严格地按照保密规范操作。


最后,应将BIM使用中容易被模仿的新技术方案,在使用和公开前及早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轨道交通BIM应用的其他法律问题解读


由于法律法规的制定,往往滞后于新出现的社会关系,新的合作模式依据现有的法律规范调整,会出现一些矛盾和空白。BIM的应用,肯定会遇到依据现有法律不能解决的问题,一些容易引发争议的,属于法律矛盾和空白的焦点问题应通过合同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通过合同的约定,维护应用BIM的项目参与各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在合作前能预防纠纷,发生矛盾后有约定条款可遵循,以便营造轨道交通行业BIM有序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


BIM的应用不只是技术和艺术上的创新,更是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合作关系和工作模式上的升级。BIM应用的良性循环发展,目前有赖于BIM的相关主体充分发挥各自主观能动性,依据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基于BIM功能延伸的新的合作关系,应通过合同对以下事项进行约定:


第一项:建筑几何信息管理责任。


首先,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程监理单位及其它项目参与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负责收集并输入轨道交通整体模型的信息内容、时间、信息传递方式、信息责任人、信息管理流程、各项目参与方的信息管理合作方式及其责任等。


其次,BIM模型提供的信息,作为建设工程合同框架下合同组成部分,当其数据信息与二维设计图发生矛盾时,应以何者提供的信息为准,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最后,BIM模型系是3+XD的多维模型,其时间、成本等属性的数据信息,通常由轨道交通各专业的工作人员共同收集、加工与维护。BIM软件运行中,往往动态实时确认来自不同专业输入的非几何数据信息,因此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专业非几何数据信息录入任务及因信息录入错误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项:各项目参与方依据BIM作业的责任与风险。


BIM的应用可以增进设计方与施工方之间的信息沟通,三维轨道交通建筑模型能够进行有效的界面整合,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相关责任,随着新的工作模式下工作阶段界限的模糊,需要重新配置,因此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作的各项目参与方的责任及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设计单位须提供BIM初始建筑模型,其所提供的信息量比传统的二维设计图丰富,并且其提供的BIM建筑模型中如果信息有误,将导致施工方施工错误,对设计单位而言,设计风险提高,因此对设计阶段的BIM信息错误,导致后续施工作业的损坏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以及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各施工专业团队在协同作业下,如果某一专业的施工方依据另一专业的施工方提供的信息建置模型,并因此在施工中发生错误,以上施工错误的责任,应如何承担以及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三项:费用计算。


基于项目管理的目的,合同中往往订定BIM服务工作如果未完成或不完善时的赔偿条款。建设单位往往认为施工中各阶段的管理沟通是施工方的责任,认为BIM服务费已包含在设计费和施工费中,不需要另计费用,或仅给付BIM软件、硬件、教育培训等费用,而不支付BIM服务费用。为避免出现BIM服务费用为零,却因赔偿条款的约定被扣款的不合理情况,BIM服务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应在项目参与方的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四项:构件数量统计。


BIM模型虽然可提供构件数量计算,但如果未绘制完成所有的构件,便无法统计构件的具体数量。由于事实上不是所有BIM模型都需要事无巨细地绘制所有构件,如果用未绘制所有构件的BIM模型统计得出该构件的数量结果,往往会与预算书中构件的数量不符,这种情况下,为避免争议,应在合同中明确以预算书的构件数量为准。


第五项:成果验收。


BIM的项目应用、交付方式、验证方法及建设单位的BIM验收标准,与轨道交通项目竣工验收有关的模型交接事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六项:BIM软件的缺陷责任。


BIM软件之间因数据信息格式不一致而存在兼容性不足等缺陷,如果因此导致转换信息错误或信息流失,该损害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以及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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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轨道交通B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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