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喷规》里面规定了一个湿式报警阀所带的喷头数不宜超过800个。现在有一个楼,如下图所示,每层是一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的喷头数是300个。这个工程中有很多个这种单体楼。对于条文中800个的规定可以有两种不同的设计方法。
方法一:每个防火分区一个水流指示器,每个楼共需设三个湿式报警阀(如果考虑另外一个楼的一个楼层的话,实际上相当于两个楼五个湿式报警阀)
方法二:对于每个单体的三层,虽然是一个防火分区,但设两个水流指示器,分别从两个湿式报警阀上接管,这样的话,一个楼只需要两个湿式报警阀。
很明显,方法二比方法一要省很多个湿式报警阀,在泵房里面布置的时候也会容易许多,但是第二种设计符不符合规范要求?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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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是要做预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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