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建筑工程鲁班联盟、住建部网站,综合网络
2019年5月23日,住建部发布《关于组织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 “不放过一座建筑、不遗漏一台设备”, …… “从严从重从快坚决予以查处” 。
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务必要对此次全国“大排查”行动足够重视,抓紧时间做好自查自检及整改工作, 特别是“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5月23日起,住建部组织的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已全面开展;6月1日起,2019年“安全生产月”活动也要启动!在安全隐患大排查中,“危大工程”是施工现场的重中之重,施工单位务必要搞清这三个基本问题: “危大工程”有哪些?专项方案怎么编?专家论证怎么办? 总结三张表!
依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2018〕37号令)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文)
危大工程,即: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是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
【危大工程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
【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要求 】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还应当 组织召开专家论证 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专项方案编制、审核、审批】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 施工总承包单位 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 相关专业分包单位 组织编制。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 施工单位 技术负责人 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 总监理工程师 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专项方案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专家论证、方案评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 施工总承包单位 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 专家 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 总监理工程师 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参会人员】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论证内容】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依据住建部【2018】37号令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针对施工单位
1 、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 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2 、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3 、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4 、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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