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于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 鄂价环资【2017】93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有关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规定, 现将我省水土保持补 偿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剿总量)每立方米1.5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三)取土、挖砂(河遒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二、各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在本单位收费场所和门户网站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等进行公示。
三、各收费单位要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以及改变收费计征方式,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和上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鄂价环资[2015] 100号)同时废止。执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本文来自于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 鄂价环资【201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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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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