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在线论坛 \ 建筑设计 \ 建筑问答 \ 原材料疯涨,建企濒临破产向市政府求助!官方已回复

原材料疯涨,建企濒临破产向市政府求助!官方已回复

发布于:2019-04-22 16:19:22 来自:建筑设计/建筑问答 [复制转发]

4月13日,安徽省六安市一封《求助信》引发各方关注。一位建筑商称钢筋、混凝土、河砂、碎石、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均涨幅巨大,建筑材料涨价已造成很多从事建筑业施工的企业和个人举步维艰,难以生存:

钢材投标均价为2480元每吨,施工期间均价涨至5000元每吨

混凝土投标均价为320元每立方,施工期间均价涨至560元每立方

河砂投标均价为40元每吨,施工期间均价涨至130元每吨

碎石投标均价为60元每吨,施工期间均价涨至125元每吨

水泥投标均价为280元每吨,施工期间均价涨至520元每吨

为此,建筑商向六安市市长及住建局领导发出求助,恳请市政府尽快出台相关建筑工程施工材料价格调整的文件。

至4月19日上午10点,官网已办结回复。

640.webp (2).jpg

求助信

尊敬的叶市长及住建局领导:

本人从事建筑工程施工,自2016年以来,国家和安徽省对环保进行综合治理,导致建筑市场材料价格成倍上涨,本人承建的均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清单中各类材料计价是依据当时的《六安市建设工程造价》六安市市区信息价计价编制为准,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固定单价,中标后材料价格不予调整。

但是工程开工后因政府宏观调控的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钢筋、混凝土、河砂、碎石、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均涨幅巨大,其中:

钢材投标均价为2480元每吨,施工期间均价涨至5000元每吨;

混凝土投标均价为320元每立方,施工期间均价涨至560元每立方;

河砂投标均价为40元每吨,施工期间均价涨至130元每吨;

碎石投标均价为60元每吨,施工期间均价涨至125元每吨;

水泥投标均价为280元每吨,施工期间均价涨至520元每吨。

本人在材料飞涨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停工申请报告,但没有获准,我只能在承受巨大经济损失的情况下继续施工直至工程竣工交付。

建筑材料涨价已造成很多从事建筑业施工的企业和个人举步维艰,难以生存,因牵涉面广,所造成的连锁反应很强烈,极易给社会造成不稳定的因素,施工项目部会因财务原因导致破产,会将此债务转嫁给施工企业,如材料涨价不给调整,没有任何企业能承受的起,会有很多和我本人相同情况的企业和个人多年打拼的血汗钱付之东流、家破人亡,继而造成会有很多人失业及企业破产。

国家针对环境治理采取的宏观调控所产生的建筑业材料价格飞涨情况已由发改委进行了调研,全国有许多省份包括安徽省合肥市也出台了相关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时给予调整材料价格的文件,但是直至目前,六安市一直没有相关文件出台。

恳请市政府本着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社会安定、共奔小康及《合同法》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尽快出台相关建筑工程施工材料价格调整的文件,救救我们这些多年来为六安城市建设添砖加瓦的企业!

此致,敬礼!

求助人:沈X

640.webp (3).jpg

回复单位:市住建局

640.webp (4).jpg

回复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客观存在。自2017年2月份以来,我市部分建筑材料价格迅猛上涨且涨幅异常。关于工程发承包风险计价,现行地方法规、部门规章、计价规范及规范性文件均有明确规定,以指导发承包双方拟定招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等工程计价活动。

但实践中,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对相关风险的约定往往过于简单、粗糙,甚至出现背离计价规定、风险划分不合理、不公平等现象,致使产生矛盾隐患,尤其是出现价格涨幅超出正常预期时,一些深层次的矛盾暴露出来,风险难以应对。

建设工程发承包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其行为和法律关系受合同法的约束和调整,不当的行政干预会造成行政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混淆。

因此,解决问题的途径,应充分依法体现合同主体自治原则,从工程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材料品种范围、调整幅度、工期延误责任认定等因素,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由发承包双发协商确定。关于我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材料价格调整,市住建局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的指导意见,上报市政府。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希望当地政府能切实为人民服务、急群众之所急,尽快出台政策,为建筑企业纾困解忧。

《求助信》中提到,全国有许多省份(包括安徽省合肥市)也出台了相关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时给予调整材料价格的文件。各地是如何要求的呢?

QQ截图20190422160422.png

1、发承包双方合理约定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公平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

2、价格波动异常,超出所能预见与避免的风险的,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9.8.2条原则重新协商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png

1、新建工程,合同中要考虑到材料价格异常变动的风险,合理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2、正在实施中的工程,对于约定的风险之外的情况,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2.png

1、在工程项目合同中严禁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合理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范围。

2、双方应客观面对市场价格波动现实,合理分担风险。

0.png

1、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2、合同中无风险约定或风险约定不明确的,按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的原则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8章节有关规定调整。

3.png

1、招标文件、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约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不得约定风险承包幅度为零。

2、按照风险共担、合理分摊原则,主要材料和设备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5%以内,投标人应根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填写“投标单价”栏。

4.png

1、在招标文件、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表述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和范围。

2、因无法预测控制的外部因素,导致价格大幅度波动,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以“风险共担、合理分摊”的原则签订补充协议。

QQ截图20190422161238.png

1、合同中应以风险共担为原则,合理约定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以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共同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2、合同中没有约定价格变化范围或幅度,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进行调整。

555.png

1、2017年7月1日以后实施的建设工程部分,按照风险分摊原则,由承包人承担5%价格风险,超出部分由发包人承担。

2、2017年1月1日至7月1日间实施的建设工程部分,支持发承包双方积极协商解决。

来源六安市住建局

全部回复(9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ynzzl
    ynzzl 沙发
    国家规范已经有明文规定:合同中没有约定价格变化范围或幅度,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进行调整。可建设单位不执行你也没有办法!!其实这就要牵扯到另外一个问题,国家执业制度,其实公职人员有执业水平,这些问题都很好办~按规范执行,公职人员没有水平或水平差,搞死你我就是对的,社会的不和谐就是他们不懂产生的!!而现在公职人员根本不能注册,他们几乎失去了学习的动力,国家最少应该给他们在岗位上有优先权,像法官、律师一样,必须通过执业考试才能上岗!如住建局的定额站、建管站、质监站、安监站必须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才能当站长,这样一规定,社会和谐多了!!!不然这些重要岗位,全是外专业干,社会都被他们歪曲了!!!
    2019-04-24 14:13:24

    回复 举报
    赞同0
  • tomatoeren
    tomatoeren 板凳
    没有稳赚不赔的生意,愿赌服输啊。市场行为啊
    2019-04-24 13:47:24

    回复 举报
    赞同0
加载更多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建筑问答

返回版块

1.78 万条内容 · 94 人订阅

猜你喜欢

阅读下一篇

设计出图章几年更换一次?

是三年更换一次,还是跟资质证有效期一致?如果跟资质证有效期一致也就是5年?谢谢回答!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