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商业综合体由于本身规模庞大、功能复杂等因素,导致在安全疏散设计时存在首层楼梯不能直通室外、疏散距离过长、疏散宽度不足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从规范的角度以及对项目案例的分析,提出了“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利用步行街疏散”、“避难走道”、“下沉式广场”、“天桥、连廊”等概念,并就这些概念提出了相关细化的设计要求。
设计难点
1、首层楼梯不能直通室外
商业综合体由于规模庞大、建筑新颖等特点,为解决建筑内部人员疏散距离问题,可能在建筑中部布置部分疏散楼梯,这些楼梯在首层可能不能直通室外,不能满足《建规》第5.5.17条对公共建筑安全疏散的要求。
2、疏散距离过长
商业综合体由于追求商业效果等原因,往往将疏散楼梯间集中布置,这样可能导致部分防火分区疏散距离超出规范要求。如商业营业厅中室内部分区域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超过30m(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超过37.5m)。
3、疏散宽度不足
商业综合体中由于各防火分区功能性需求不同及疏散楼梯间的布置不合理等原因可能会导致部分防火分区疏散宽度不能满足规范第5.5.21条的要求。
方法研究
1、首层楼梯不能直通室外
思路一: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
参考《建规》第5.5.17条第2款的规定,当楼梯间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思路二:利用步行街疏散
参考《建规》第5.3.6条的规定,对于设有步行街的商业综合体来说,当疏散楼梯在首层不能直通室外时,可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但步行街内任一点达到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此外,该步行街的设计还需满足该条规范的其他要求。
思路三:采用“避难走道”的概念
避难走道的概念:《建规》第2.1.17条指出,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避难走道的应用:在规范中主要是用于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的防火分隔。对于避难走道用于解决疏散问题的情况,规范正文部分并未明确说明。在规范6.4.14条文说明中,提到避难走道主要用于解决平面巨大的大型建筑中疏散距离过长或难以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等问题。避难走道和防烟楼梯间的作用类似,疏散时人员只要进入避难走道,就可视为进入相对安全的区域。
结合对规范的理解及自身项目经历,对于疏散楼梯在首层无法直通室外的问题,亦可采用“避难走道”的设计概念,即将避难走道连接这些疏散楼梯和室外安全区。为了保证首层商业的动线要求,一般将避难走道设置在负一层顶板下2m至3m,从而形成避难夹层。
有关避难走道的设计要求详见表1,其中部分条款为防火优化设计加强措施。
2、解决疏散宽度的思路
思路一: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距离
《建规》第5.5.9条指出,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需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利用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借用疏散的安全出口时,该防火分区与相邻防火分区间需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第二,对于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其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对于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其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第三,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其按规范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且建筑各层所需疏散总净宽度应满足规范相关要求。
结合本条条文说明的解释及自身项目经历,当人员需要通过相邻防火分区疏散时,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整个交界面,涉及中庭的部分除外)需严格采用防火墙分隔(可开设甲级防火门),而不能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同时,人员疏散至相邻防火分区后其疏散距离需重新计算并满足规范要求。
思路二:采用“避难走道”的概念
参考第(1)项思路三设计。
《建规》第2.1.17条条文说明中指出,避难走道的安全性能仍有别于室外地面,因此应尽量避免通过避难走道再疏散到室外地面。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以下简称“《浙江指南》”)第57条指出,地下商业每层疏散总宽度应符合规范要求,通向避难走道门的宽度不应计入疏散总宽度。
结合自身项目经历,建议在采用“避难走道”的设计概念时,需注意,该设计形式仅能用于解决疏散距离问题,而无法解决建筑总疏散宽度不足的问题,对于建筑总疏散宽度满足规范要求而部分防火分区需借用避难走道疏散的情况将在下文说明。
思路三:采用“下沉式广场”的概念
如同避难走道的概念,下沉式广场的概念在规范中也主要是用于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的防火分隔。对于下沉式广场用于解决疏散问题的情况,规范6.4.12条提出其用于人员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m2。该条条文说明中指出,对于兼作人员疏散用的开敞空间,是该区域内可用于人员行走、停留并直接通向地面的面积,不包括水池等景观所占用的面积。
对于大型商业综合体,其地下部分面积一般较大,其中地下一层一般设置超市等商业,根据规范计算其疏散宽度时,一般需要布置大量疏散楼梯,对于局部防火分区,当其疏散距离设计存在困难时可通过下沉式广场来解决。
思路四:通过“天桥、连廊”疏散
《建规》第6.6.4条指出,连接两座建筑物的天桥、连廊,应采取防止火灾在两座建筑间蔓延的措施。当仅供通行的天桥、连廊采用不燃材料,且建筑物通向天桥、连廊的出口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时,该出口可作为安全出口。
通过“天桥、连廊”进行疏散时,一般应充分考虑天桥、连廊周围是否有危及其安全的情况,如其下方相邻部位开设的门窗洞口等对其是否存在影响。
3、解决疏散宽度的思路
思路一: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宽度
参考第(2)项思路一设计。
其中,某防火分区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宽度占该防火分区总疏散净宽度的比例应按30%控制。
当多个防火分区相连时,可以相互借用,但该层总的疏散净宽度需满足规范要求,同时各防火分区的疏散总净宽度需不小于其自身所需疏散宽度的70%与其借给其他区的宽度之和。
思路二:采用“避难走道”的概念
参考第(1)项思路三和第(2)项思路二设计。
采用此种设计方式时需注意,当地下商业某防火分区采用避难走道解决疏散宽度时,避难走道的疏散宽度占该防火分区总疏散净宽度的比例建议按30%控制。
思路三:采用“下沉式广场”的概念
参考《建规》第6.4.12条的规定,下沉式广场的设计可用来解决建筑地下商业部分防火分区疏散宽度不足的问题。
《浙江指南》第57条指出,地下商业每层疏散总宽度应符合规范要求,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门以及疏散楼梯的宽度计入疏散总宽度。
有关下沉式广场(用于解决疏散宽度问题时)的设计要求详见表2,其中部分条款为防火优化设计加强措施。
思路四:通过“天桥、连廊”疏散
参考第2项思路四设计。
其中,某防火分区通过天桥、连廊的疏散宽度占该防火分区总疏散净宽度的比例建议按30%控制。同时,天桥、连廊两端建筑物在同一层的总疏散净宽度应符合规范要求。此外,通过天桥、连廊连接的两个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规范第5.2.2条的规定。
来源:珈安消防技术服务
作者:南派三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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