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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学院】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建筑专业主要修订内容

发布于:2018-07-16 15:16:16 来自:建筑设计/建筑规范 [复制转发]

新版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17)已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本文将2017版标准与2006版标准做对比,从主要章节变化和建筑专业主要修订内容两大方面进行解读。

编制大纲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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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套型改为基本规定;

·第四章节“垃圾收集”调整到第七章节,并增加“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第五章节增加“防水、防潮” ;

·第七章节增加“信报箱与智能快递箱”;

·第八章节有较大改动;

·第十章节增加“家居智能化”;

·第十二章节增加设备专业要求。


建筑专业主要修订内容

1 总则

1.0.2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城市、建制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设计。建筑高度在100m及以上 、150m以下的高层住宅,除应执行本标准中高层住宅的全部有关规定外,还应执行本标准中高度在100m以上的高层住宅的特殊规定。

【说明】近年来,我省经济发达城市的超高层住宅得到快速发展,其建筑设计和防火措施不同于100m及以下的高层住宅,本次编写增加了100m以上住宅的规定,以规范100m以上住宅的设计。

考虑到超过100m的住宅存在居住人员数量多、疏散距离长,人员疏散困难、消防建造成本高和公摊面积大等问题,毕竟不是大众化的居住方式,从长远看如会带来停车、交通、教育等系列社会问题,因此,除少数经济发达城市的沿江、沿海地区及城市更新外,不鼓励大量建设超高层住宅。

4  使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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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取消套型分类,直接规定最低标准、保证基本使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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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使用燃气的厨房应设计为独立可封闭的空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50m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单室套住宅套型,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0m2。厨房使用面积宜与套型建筑面积相匹配。 

【说明】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为4.0m2 ,本标准提高要求。 对于面积较大的户型,考虑到厨房多人操作及各类设施设备的增加,其厨房面积也应增加,厨房使用面积宜与套型建筑面积相匹配,厨房可按功能进行分区设计。 


4.4.2   住宅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高层住宅厨房可向公共敞开外廊进行采光通风。

【说明】高层住宅设计中, 特别在多户型平面设计中,窗户可开向敞开外走廊,但其外窗应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防火玻璃窗,且开向外廊的门和窗不应影响疏散通道的宽度,且窗户不得开向前室和楼梯间,是为了与防火技术规范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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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除5层以下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外,厨房的排油烟机均应设置竖向排气道。当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时,应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防雨和防止污染墙面的构件。

排油烟机和燃气热水器的排气管道应分别设置,出屋面的竖向排气道宜安装无动力风帽。 

【说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由于竖向排气道高度太高,竖向排气道起不到拔风排气的作用,宜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但应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防雨和防止污染墙面的构件和措施。其他层数住宅应设置共用竖向排气道通至室外。

4.5.1  卫生间内设备、设施、管线应整体设计, 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预留位置;当套型内仅设有一个卫生间时,宜采用分离式布置。

不同洁具组合卫生间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淋浴)、洗面器时不应小于2.50m2;

2 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2;

3 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1.80m2;

4单设便器时不应小于1.10m2,单设淋浴器时不应小于1.20m2 (新增内容)。 

【说明】本次修编不再进行分类和规定设置卫生间的个数,仅规定了每户应配置的卫生设备的种类和件数,以保证基本生活需求。小户型由于面积限制,通常每套只设一个卫生间,卫生间各设备宜采用分室设计,增加使用效率,从而减少套内卫生间的数量。

面积标准与国家规范一致


4.5.2 卫生间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套内仅设一个卫生间时,夏热冬冷地区住宅卫生间应直接对外采光、自然通风,单室套及寒冷地区住宅卫生间可不直接对外采光、通风

2 住宅套内设有两个及以上的卫生间时,应有一个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3 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或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有外窗的卫生间宜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 

【说明】在调研中反映对寒冷地区及单室套套型的卫生间必须对外的要求太严格,综合考虑保温节能、节地要求,对上述两种类型作了修订,明确条件限制时可设计暗卫,配备一定的机械排风换气装置也能满足使用。

住宅套内有二个及以上的卫生间,至少应保证一个卫生间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这次修编时取消了原标准中必须是公用卫生间直接对外采光通风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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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  卫生间、浴室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门口应有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

【说明】引用《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2013第5.2.1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为避免水蒸气透过墙体或顶棚,使隔壁房间或住户受潮气影响,导致诸如墙体发霉、破坏装修效果(壁纸脱落、发霉,涂料层起鼓、粉化,地板变形等)等情况发生,本规范要求所有卫生间、浴室墙面、顶棚均做防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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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  各套住宅之间毗邻的阳台、平台或空调搁板应设分户隔墙或分隔设施。 

4.7.8  高度为两层及两层以上的阳台宜设置防止雨雪进入室内及阳台的设施。

4.7.10  住宅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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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1  当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专用上、下水管线及专用地漏,阳台楼、地面均应设置防水构造;

2 应为封闭阳台。

【说明】阳台是用水较多的地方。如出现洗衣设备跑漏水现象,容易造成阳台漏水。所以,本条规定该类阳台楼地面应做防水。为防止冬季将给排水管线冻裂,本条规定应封闭阳台,防止以上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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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 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窗台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2 若凸窗上有可开启的窗扇,其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

3防护栏杆应贴窗设置,并不影响窗户的正常开启。

【说明】1、窗台有效防护高度应从凸窗台面起算,高度不应低于净高0.90m;

2、实态调查表明,当出现可开启窗扇执手超出一般成年人正常站立所能触及的范围,就会出现攀登至凸窗台面关闭窗扇的情况,如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凸窗台面的净高小于0.90m,容易发生坠落事故。所以本条规定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防护措施一般有下列几种做法:设置栏杆;在防护位置上设置水平受力大于等于1.0KN/m的横向窗梃;在防护位置以下采用满足水平受力要求的固定安全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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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9  除户门外,住宅通向封闭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不应阻挡疏散通道。正面门扇开足时,休息平台的净宽不应小于0.60m;侧墙开门时,门洞边距踏步边净宽不宜小于一个踏步的宽度,且门扇的开启不应阻挡疏散人流的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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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1  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在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0m时,必须设置电梯并满足无障碍使用要求。(强条)

【说明】为了适应老龄化社会的发展趋势,方便老年人及残障人士无障碍出行,此次修订提高了相关标准。当顶层为跃层式住宅时,跃层部分不应计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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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3 十二层及以上的住宅,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2台,其中应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侯梯厅深度应不小于1.80m

【说明】本标准以标准担架尺寸1800x450为依据,直进直出放置担架时,轿厢最小尺寸为:1.10mX2.10m(宽x深),门洞净宽度不小于900;放置削角担架,担架斜放时,轿厢最小尺寸为:1.50mX1.60m(宽x深),门洞净宽度不小于900。

轿厢带尾厢(可容纳120急救担架车)的电梯可以满足容纳120急救中心长度为1900mm的急救担架车直接推入轿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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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6 住宅电梯数量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建筑类型、层数、服务户数、电梯主要技术参数及使用者的舒适度等因素,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每台电梯服务户数不应超过70户,宜为30~60户。(新增)

4.11.7  建筑高度100m以上高层住宅,每单元每层住户大于2户时,每单元电梯数量不应少于3台,其中一台电梯为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说明】建筑高度100m以上超高层住宅,由于住户多,总高度高,为提高电梯的使用效率,电梯宜分高、低区设置。考虑到高、低区电梯及消防电梯,故每单元电梯不应少于3台,且其中至少一台电梯为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每台服务户数不应超过60户。

4.12.8  住宅底层主要公共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入口平台深度不应小于1.50m。 无障碍出入口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

【说明】当住宅中有两个以上出入口时,其中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并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要求,其他出入口可根据项目自身条件确定是否为无障碍出入口。

4.13.3 成品房室内装修应与建筑、结构、设备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厨房、卫生间应采用工厂化生产部品部件。建筑高度100m以上的超高层住宅应成品房交付,并满足江苏省《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DGJ32/J 99的要求。

【说明】江苏省出台了《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到2025年年末,建筑产业现代化建造方式成为主要建造方式。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施工的建筑面积占同期新开工建筑面积的比例、新建建筑装配化率达到50%以上,装饰装修装配化率达到60%以上,新建成品住房比例达到50%以上,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0%以上。与2015年全省平均水平相比,工程建设总体施工周期缩短1/3以上,施工机械装配率、建筑业劳动生产率、建筑产业现代化建造方式对全社会降低施工扬尘贡献率分别提高1倍。

4.14.5非机动车库宜按楼栋分别设置。非机动车库内最远点离坡道出入口不应大于60m,非机动车坡道位置及数量应考虑住户使用的便捷性。 

4.14.6 非机动车库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等电动非机动车时应与自行车分区停放,并预留充电位置、设施。

【说明】电动自行车在给大家带来交通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火灾隐患隐患。数据显示,有80%的电动自行车火灾是在充电时发生的,一旦电动车燃烧起来,会产生有毒烟雾并快速扩散,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因此,设计在车库内的电动非机动车应与自行车分区停放。

5.1.3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口宽度不应小于0.80m

【说明】居住空间外墙上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窗洞不宜过小。

朝向面的转角窗、多扇窄窗组合的外窗等,都要注意避免因单个窗洞开口宽度过小而降低实际日照质量。此外,工程设计实践中,由于强调满窗日照,反而缩小窗洞开口宽度的例子时有发生。因此,需要对有日照要求居住空间的最小窗洞尺寸做出规定。

5.2.5 有效采光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侧窗采光口下沿离楼面或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不应计入有效采光面积内,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00m;

2 卧室、起居室、厨房侧窗采光口上部设置有效深度超过1.00m以上的外廊、阳台等外挑遮挡物时,其有效采光面积按采光口面积的70%计算;

3 顶部采光(或天窗采光)时,其有效面积可按侧窗采光口面积的2.5倍计算。

【说明】本条0.50m的数值取自《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7.1.7条。

当卧室、起居室、厨房外设有封闭阳台时,计算窗地面积比也可按封闭阳台的外窗计算采光面积,但其有效采光面积仅计算正对阳台门的阳台外窗面积,不包含阳台门两侧的阳台外窗。

5  环境标准

5.2.6 当住宅套内空间利用凹槽采光时,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凹槽的净宽与净深之比不应小于1/3,双排布置外窗的凹槽净宽不应小于1.80m;单排外窗的凹槽净宽不应小于1.20m;

2. 凹槽的净宽与净深之比大于2,外窗正对开口面且开口面无其他遮挡时,可不考虑凹槽对室内采光的影响。

3 凹槽的净宽与净深之比小于2大于等于1/2时,有效采光面积按采光口面积的70%计算窗地比。

4 凹槽内的净宽与净深之比小于1/2大于等于1/3时,有效采光面积按采光口面积的50%计算窗地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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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凹槽的宽深比对室内自然采光的影响较大,同时室内自然采光效果还受到窗地比、窗的位置及房间形状等因素的影响。考虑到采光系数计算较为复杂,通过对多种凹槽内外窗的采光情况模拟分析的基础上行了简化规定,方便设计人员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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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设施标准

7.3.2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等主要使用空间,应配置室外机搁板,搁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室外机搁板及围护设施应满足通风及安装、维修要求,并有安全措施,防止滑落。出风面的围护设施的通透率不得小于70%。 

7.3.4  空调室外机正前方有遮挡物时,室外机搁板外缘距外墙的正面间距不应小于1.00m,当空调室外机设置在凹槽内且正面相对时,空调机位应错位排布。 

7.3.5  建筑高度100m以上的高层住宅不应设置室外机搁板,宜在阳台、设备平台或套内其他部位设置集中空调机组。

8  消防标准

8.1.4 住宅建筑的周围环境应为灭火救援提供外部条件。居住小区宜按相关标准建设微型消防站。

【说明】近年来,国内部分城市探索在城市街道办建设“微型消防站”,一个“微型消防站”服务一个小型社区,配备几个人及简单消防器材,取得了“防消宣一体化”的良好效果。为方便居住小区自救,设计时可根据总体布局,结合物业用房、小区门卫等预留一定面积的房间布置微型消防站,可根据需求设置10~50平米左右的场所,配备灭火器具、防护装具、破拆工具等基本消防器材,条件允许时,可配备消防摩托车或小型消防车,供小区初起火灾时自救。

8.2.3 台阶式地坪住宅建筑高度的计算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沿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住宅建筑,应按消防车道所在地坪计算建筑高度。消防车道设置在较低的室外地坪时,建筑进深不应大于30m;且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

2 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沿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住宅建筑,当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计算建筑高度时,建筑进深不应大于30m,且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

【说明】高层住宅建筑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时,应按该消防车道所在的地坪计算建筑高度,消防车道可设置在较高地坪或较低地坪。当消防车道设置在较高的室外地坪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按地下室设计;当消防车道设置在较低地坪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总进深不应大于30m且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并按地上建筑进行防火设计,且较高部位的安全出口应能通至较低部分地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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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住宅建筑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时,建筑高度可按较高地坪或者较低地坪计算。建筑高度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计算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按地下室设计;建筑高度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计算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总进深不应大于30m且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并按地上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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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5 除高层住宅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当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00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标准8.4.2和8.4.3条的规定。

【说明】参考《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第5.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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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6 地下汽车库的自然排烟窗、采光窗以及地下丙、丁、戊类物品库房(含自行车库、摩托车库)的采光窗井与高层住宅建筑外墙开口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00m,与其它一、二级耐火等级住宅建筑不应小于10.00m。当采光窗井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或特级防火卷帘进行分隔时,其与地上建筑的距离可不限。

【说明】参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4.2.1、4.2.2条 


8.5.2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2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 m2 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3 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2m(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增加25%);

4 每个分隔单元门窗洞口之间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8.8.2条的规定;

5 商业服务网点内的疏散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楼梯踏步的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m。

【说明】商业服务网点内容:百货店、副食店(杂食店)、粮店、便利店、邮政所、储蓄所(自助银行)、理发店(美容美发店)、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办公用房等小型营业性服务用房。 

增加了商业服务网点分隔单元之间防火间距、疏散楼梯宽度和踏步宽度、高度的规定。商业服务网点楼梯宽度参考多层住宅楼梯宽度,规定不小于1.00m,宽度和高度参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中其他建筑楼梯的宽度和高度。


8.5.3 每一组住宅建筑底部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0㎡。

与住宅建筑毗邻建造的一、二层商业服务设施,当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时,可以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进行防火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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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4 低层住宅户内任一点至室外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22m;确有困难时,可在地上楼层中设置建筑面积不小于6.00m2且进深不小于2.00m的室外露天平台,户内任一点距室外露天平台的距离不超过22m。

【说明】针对低层住宅安全疏散制定相关规定。

低层住宅与其他住宅相比户内面积较大,走道较长。满足本标准8.7.2条表8.7.2住宅建筑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距离有困难,考虑低层住宅建筑高度低、人员较少,室外露天平台避难条件好,能保证安全。室外露天平台的敞开长度应不少于周长的50%,且无顶盖。

关于套内自用地下室设防火门的问题,《建规》6.4.4条已排除套内自用楼梯,可以按照22m控制。


8.7.5 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

【说明】1、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0m

2、剪刀梯在首层的对外出口可以共用,但首层的公共区无可燃物且首层的户门不直接开向前室,宽度需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

3、将走道纳入到防烟楼梯间前室内,导致前室门至楼梯间门的距离过长、前室面积过大,实际上增加了疏散长度,此时,防烟楼梯间前室门距至楼梯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0m。

4、不应采用前室(包括防烟楼梯间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穿套前室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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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6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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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对于54m以下仅有一个单元的高层住宅建筑,由于此类建筑高度较高,即使疏散楼梯能通至屋顶,也不等同于2部疏散楼梯。为提高安全性,本条要求增设靠近消防登高场地一侧的屋面疏散场地(图8.7.6),场地面积按照5人/m2计算,且不小于18 m2,疏散人数可从12层及以上计算(每户3.2人)。


8.7.7 多单元组合的高层住宅建筑,当相邻单元的高度不同且符合下列要求时,可按各独立单元的高度来确定其楼梯间及消防电梯的数量、形式:

1 较高单元比相邻较低单元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且较低单元屋顶无天窗、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小于1.50h;

2 各单元疏散楼梯间通至屋面,且在较低单元屋面设置连接较高单元疏散楼梯的疏散通道或设置通向较高屋面的室外疏散楼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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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0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的剪刀楼梯间规定:

 1 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 梯段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实墙分隔;

 3 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如需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0m2;

 4  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楼梯间的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且短边不应小于2.40m。

 5   剪刀楼梯间的两个楼梯的前室应在住宅的公共走道及屋顶连通。剪刀楼梯间的平台净深不应小于1.30m;

 6 合用前室门(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说明】每层不超过3户时,人数较少,户门可直接开向“三合一”前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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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每层超过3户且两部剪刀楼梯间共用前室时,进入剪刀楼梯间前室的入口应该位于不同的方位,不能通过同一个入口进入共用前室,入口之间的距离仍要不小于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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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采用短走道的形式不能满足从两个方向进入共用前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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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两个剪刀楼梯间前室必须每层的公共走道及屋顶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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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1 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外窗,并宜靠外墙设置。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2 住宅建筑高度大于27m的封闭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3 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水管井的丙级防火检修门除外);

 4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封闭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说明】除水管井外的管道井的检查门等,不能直接开向楼梯间内。


8.7.12 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烟楼梯间应直接对外采光通风,当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 在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前室(包括开敞式阳台、凹廊)。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50m2,前室内可开启外窗不应小于2.00m2;防烟楼梯间前室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0m2,前室内可开启外窗不应小于3.00m2;

3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合用前室、开敞式阳台、凹廊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

4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防烟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

5 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水管井的丙级防火检修门除外)。

【说明】防烟楼梯间的前室采用自然排烟时,应满足自然排烟要求,本条第2款中的可开启外窗可包括固定扇的面积,但必须设置可开启窗扇。


8.7.17 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设置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2 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0㎡,前室内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0㎡,合用前室内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3.00㎡;

3 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开向前室的乙级防火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电缆井、管道井的丙级防火检修门除外);

4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说明】消防电梯的前室可以设置管道井和检修门。


8.7.18 普通电梯与消防电梯合用前室时,应满足本标准8.7.19条的设置要求;电梯厅的门口应设挡水及排水设施。

8.7.19 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电梯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2 电梯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

3 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

4 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5 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6 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7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说明】在扑救建筑火灾过程中,建筑内有大量消防水流散,电梯前室及电梯井内宜按要求结合地坪标高等措施考虑排水和挡水设施,并设置可靠的电源和供电线路,以保证其可靠运行。


8.8.1 当条件受限,住宅通过敞开连廊与住宅建筑外墙间形成的非封闭天井进行采光通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敞开连廊直接对外开口宽度不应小于6.00m,当连廊的外侧有局部遮挡物时,遮挡物的总宽度不应大于连廊直接对外开口宽度的20%

2 敞开连廊两侧上下层之间应设置不低于1.20m的窗槛墙

3 向同一天井开窗的住宅不宜超过两户

4天井的顶部不应设置封闭顶盖

5 敞开连廊内侧距住宅建筑外墙不大于2.00m时,面对连廊开启的外窗应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防火玻璃窗

【说明】开口宽度无论内外均需大于6.0m,局部遮挡物不大于20%。 连廊的上下层之间槛墙大于1.2m,满足户与户之间防火分隔要求 。

39.jpg

8.8.3 楼梯间或前室(合用前室)与相邻房间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0m;小于1.0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0m的不燃烧体隔墙。

40.png

8.8.4 当住户的外窗开向凹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凹槽顶部不应封闭;

 2 向同一凹槽开窗的住户不宜超过2户;

 3 凹槽开口宽度与凹槽深度的比例不应小于1:3。凹槽宽度大于4.00m、小于6.00m时,不同住户之间的外窗不应正对开设;凹槽宽度不大于4.00m时,开向凹槽的住户外窗均应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小时的防火玻璃窗或使用防火隔墙完全遮挡。

【说明】针对凹槽(包括天井)内外窗的防火要求 


8.8.6 建筑和井道内的电缆桥架等在穿越楼板、防火墙、井道墙处,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强条)

【说明】建筑和管道井内的电缆桥架等穿越楼板、防火墙、井道墙时,往往忽略防火封堵,成为火灾水平或竖向蔓延通道。由于电线电缆的火灾危险性较大,为加强上述部位的防火,本条在8.8.5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电缆桥架的封堵要求。


8.9.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且应符合下列规定(强条)

1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不应低于24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应超过50m。避难间应设在消防登高场地一侧;

2 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应按5人/ m2计算,且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0 m2;避难区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

3 避难层(间)上下窗槛墙的高度不应低于1.20 m

4 避难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与住宅部分完全分隔。避难区与相邻住宅外墙开口部位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2.00m,内转角两侧的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

41.jpg

8.9.3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2 该房间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

【说明】在设计时, 不应将厨房作为避难室,可利用每户直接对外的卫生间兼作避难室。该房间的外窗宜具备火灾时熔断器熔断后自动关闭功能。

来源:长江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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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a446756710
    aa446756710 沙发
    学习了很好的东西
    2018-07-24 08: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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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a446756710
    aa446756710 板凳
    学习了很好的东西
    2018-07-24 08: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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