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绿地的设计这些年每个住宅小区都会涉及到,没有规范的这么些年里,大家都是自顾自的设计。现在出台了
《居住绿地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等正式发行后,大家都能有据可依啦,在最后我会附上全文内容供大家学习参考。
其中
7.2
立体绿化、平台绿化及屋顶绿化
我认为蛮重要的:
7.2.1
立体绿化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重视居住区的立体绿化,尤其针对老旧小区的绿化改造。
2 结合平台、屋顶、墙面,采用攀援、垂挂等措施,形成全方位的立体绿化景观。
3 植物宜选用生长旺盛,抗逆性强的攀援及蔓生植物。同时要注意部分植物对构筑物有一定的腐蚀,应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
7.2.2
平台绿化种植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平台绿化一般指地坪以下构筑物顶层的绿化。
2 种植布局应遵循“人流居中,绿地靠窗”的原则,将人流限制在平台中部,绿地靠窗设置,减少户外人员对室内居民的干扰。
3 植物种植必须考虑平台结构设定的覆土厚度,满足不同类型植物对种植土厚度的要求。(表7.2.2)
表7.2.2种植土控制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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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植物种植应考虑平台结构的承载力,大乔木的定位可适当参考平台柱网分布,使平台承载更加合理。
5 乔灌木高度大于4.0米时,应采取固定措施。
6 植物种类不宜选择速生树种,其余与地面绿化相同。
7.2.3
屋顶绿化种植应符合以下规定
1屋顶绿化屋顶绿化一般指地坪以上构筑物顶层的绿化,应符合《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范》JGJ155-2013。
2 屋顶绿化分为坡屋面和平屋面绿化两种。
3 坡屋顶绿化种植应注意:
1) 以草坪地被为主,多采用贴伏状藤本或攀援植物。
2)屋面坡度大于20%时应设置防滑措施,坡度大于50%时,不宜做种植屋面。
4平屋面绿化种植应注意:
1)种植布局应与屋顶结构相适应。乔木植物可设在柱和墙的位置上,有效减少平台的负荷。
2)种植应满足种植土厚度的要求。见6.22种植土控制厚度表格。
3)植物定植点与边墙的安全距离应大于树高。
4)乔灌木高度大于2.0米时,应采取固定措施。
5植物选择除了要符合普通场地的植物要求外,还要符合以下规定:
1)宜选用适应力强,抗性好,外形较低矮的植物。
2)宜选用生长健壮,无虫害,形态完整的植株。
3)宜选用三年生以上的绿篱、色块、藤本植物苗木。
4)宜选用多年生草本植物和覆盖力强的木本植物作地被。
5)不宜选择高大乔木及速生乔木。
6)不宜选择根系发达和根状茎植物。
7)无特殊要求外,乡土植物不宜小于70%;
这是大家做造型做绿化要参考的条目。看了一遍你大致有些印象了吗?
下面是全文内容
,大家可以收藏起来,供以后设计时参考!
规范内容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关于征求行业标准
《居住绿地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
建标标函[2016]261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现征求由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牵头起草的行业标准《居住绿地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1月12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杜安
联系电话:13816270900
传 真:021-54041135
Email:duanforever@sina.com
地址及邮编:上海市徐汇区襄阳北路97号襄阳大楼405;邮编200031
附件:居住绿地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6年12月19日
居住绿地设计规范
Code for Residential Green Space Design
(征求意见稿)
CJJ/T***-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
目 次
1 总则..............................
....................
...... 1
2 术语................................
....................
.... 2
3 基本规定.........................
....................
.... 3
4 总体设计...........................
....................
.. 4
5 竖向设计
..........................
....................
... 5
5.1 一般规定......................
....................
.... 5
5.2 地表排水.......................
....................
... 5
6 水体设计..........................
....................
... 7
6.1 一般规定.......................
....................
... 7
6.2 驳岸设计......................
....................
.... 7
6.3 水景设计.....................
....................
..... 7
7 种植设计...........................
....................
.. 9
7.1 一般规定..........................
................
..... 9
7.2 立体绿化、平台绿化及屋顶绿化
........... 11
7.3 组团绿地.............................................. 12
7.4 宅旁绿地.............................................. 13
7.5 配套公建旁绿地.................................... 13
7.6 小区道路旁绿地.................................... 14
8 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 15
8.1 园路...................................................... 15
8.2 铺装场地............................................... 15
9 构筑物、小品及其他设施设计................... 17
9.1 构筑物................................................... 17
9.2 小品....................................................... 17
9.3 其他设施................................................ 18
10 给排水设计............................................... 20
10.1 给水.........................
.......................
..... 20
10.2 排水...................................................... 21
11 电气设计.................................................. 23
11.1 供配电系统............................................. 23
11.2绿地照明及其控制.................................... 23
11.3线路的选择及敷设.................................... 24
11.4接地与安全.................
............................
.. 24
2术语
2. 0.1居住绿地
是指城市居住用地内社区公园以外的绿地,包括组团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绿地、小区道路绿地等。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物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车库顶板上的绿地。
2. 0.2组团绿地
是小区若干栋住宅组成的团组中设置的中心公共绿地。
2. 0.3宅旁绿地
是指城市居住用地内社区公园以外的,紧临住宅建筑周围用于种植绿色植物的用地。
2. 0.4配套公建旁绿地
是指居住区用地内的配套公建用地界限内所属的绿地。
2. 0.5小区道路绿地
是指居住区用地内道路用地(道路红线)界限以内的绿地。
2. 0.6居住区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2. 0.7居住绿地绿化覆盖率
居住绿地范围内,乔木的树冠垂直投影面积占绿地总面积的比率(%)。
3 基本规定
3.0.1
居住绿地设计应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引导、合理规划、突显特色的基本原则,并以创建生态和谐,环境优美,养护简便的人居环境为目标。
3.0.2
居住绿地应具备生态环境功能、防护隔离功能、休闲活动功能、景观文化功能。
1.生态环境功能:居住绿地应为居民提供健康、生态的绿色活动空间,宜通过适当的低碳、节能设计引导居民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识。
2.防护隔离功能:居住绿地应通过科学合理的功能区块划分和绿化种植,使居民居住的安全、安静的环境不受破坏。
3.休闲活动功能:居住绿地应提供户外活动交往场所,要求卫生整洁、适用安全、景色优美、设施齐全。
4.景观文化功能:居住绿地应通过园林空间、植物配置、艺术雕塑等提供视觉享受和文化品位欣赏,提升居民的精神生活。
3.0.3
居住绿地设计应尽早介入居住区规划,保持建筑群体道路交通与绿地有良好的空间与视觉关系,使绿地在通风、采光、防护隔离、景观等方面起到良好的作用,达到景观与居住建筑环境的和谐统一。
3.0.4
居住区绿地率指标应符合居住区总体规划的总绿化指标。各类居住绿地绿化覆盖率应不小于70%。
3.0.5
居住绿地设计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充分利用场地原有的植被和地形、地貌景观进行设计,并充分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和节能措施。
3.0.6
居住绿地设计应兼顾老人、儿童等不同人群的需要,合理设置健身娱乐及文化游憩设施。
3.0.7
居住绿地宜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利用住宅建筑的屋顶、阳台、墙面、车棚、地下设施出入口及通风口、围墙等进行立体绿化,最大限度提高住宅环境中的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
3.0.8
居住绿地设计应包含无障碍设计内容,应科学规划,合理设置各类无障碍设施。
4 总体设计
4.0.1
居住绿地的平面构图宜注意满足从高层俯视观赏的整体效果,构图曲线宜舒缓流畅,直线宜简洁大方。
4.0.2
居住绿地的地形设计应尊重自然规律和场地特征,同时符合场地自然地形的基本走势。
4.0.3
居住绿地的植物配置应合理组织空间:平面疏密有致,结合环境创造优美流畅的林缘线;立面高低错落,结合地形创造起伏变化的林冠线。
4.0.4
居住绿地的园路及铺装场地应根据居住绿地规模的大小及居民数量规模合理设计,并应使用绿色环保材料。
4.0.5
居住绿地内各类健身娱乐及文化游憩设施的选址应充分考虑周边居民生活的私密性。
4.0.6
居住绿地建筑小品造型应简洁大方,尺度宜人,与周边环境及住宅建筑相互协调。
5 竖向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
居住绿地竖向设计应以居住区竖向规划所确定的各控制点的高程为依据。
5.1.2
居住绿地竖向设计除应满足植物的生态习性及绿地基本的排水要求外,其各类绿地还应遵循以下要求:
1 小区游园及组团绿地竖向设计还应充分考虑景观要求。
2宅旁绿地、配套公建绿地及小区道路绿地竖向设计地形起伏变化不宜过大。
3种植屋面绿地竖向设计应充分考虑屋面结构的承载能力。
5.1.3
居住绿地竖向设计应遵循土方就地平衡的原则,充分利用现状地形,因地制宜,创造不同的竖向变化,丰富居住绿地的景观空间效果。
5.1.4
堆土造坡首先应保持土壤的稳定,地形堆置高度的确定应遵守下列原则:
1 堆土高度应与堆置范围内的地基承载力相适应,防止堆土过高而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2 应进行土壤自然安息角核算,超过自然安息角时应采取相应的工程处理措施以确保山体的安全。
5.1.5
当利用填充物堆置土山时,其上部覆盖土层厚度应符合植物正常生长的要求,且填充物应对环境无毒无害。
5.2地表排水
5.2.1
居住绿地竖向设计应有利于地表水的排放,不得形成积水区域,影响植物的生长及居民的使用。
5.2.2
居住绿地各类地表的排水坡度宜符合下述规定:
1草地,最大坡度33 %,最小坡度10%,最适坡度1.5%~10%;其中,运动草地最大坡度2%,最小坡度0.5%,最适坡度1.0%。
2栽植地表,最大坡度视地质而定,最小坡度0.5%,最适坡度3.0%~5.0%。
3铺装场地,最大坡度3.0%~5.0%,最小坡度0.3%,最适坡度1.0%。
5.2.3
宅旁绿地、配套公建绿地地表排水应结合建筑物周边散水的布置,排向道路或场地一侧。
5.2.4
小区道路绿地地表排水应结合道路市政管网综合考虑。
5.2.5
居住绿地地表排水宜采用透水铺装、下沉式绿地、雨水湿地等低影响开发技术及设施,维护和改善居住绿地的生态环境。
6水体设计
6.1一般规定
6.1.1
居住绿地中的水体设计既要满足造景要求也要符合生态方面的要求。
6.1.2
居住绿地中水体应有充足的水源和水量,除利用地表水水源外,小面积水体也可以人工补给水源。
6.1.3
居住绿地中水体的最高水位,应确保绿地内的重要建筑物、构筑物不被水淹;最低水位以不影响水体景观效果为前提,且与最高水位相差不宜大于0.80m。
6.1.4
居住绿地中水体深度应满足安全要求,水体岸边2m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7m,否则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6.1.5
居住绿地中营造湿地景观的水体,水深可在0.1~1.2m之间变化。
6.1.6
居住绿地中水系所占比例不宜过大,除特殊要求外,一般不宜超过绿地面积的35%。
6.1.7
居住绿地水体宜以原土构筑池底并采用种植水生植物、养鱼等生物措施,促进水体自净。
6.2驳岸设计
6.2.1
居住绿地中水体的驳岸,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要充分考虑景观的要求。
6.2.2
居住绿地中水体驳岸,宜采用自然草坡入水。当为垂直驳岸时,岸顶与常水位的高差宜控制在0.3m以内,并不宜超过0.5m。
6.2.3
寒冷地区的水体,其驳岸基础的埋深应在冰冻线以下。
6.3 水景设计
6.3.1
居住绿地中的水景包括静态水景及动态水景两类。
6.3.2
水景设计应充分利用自然水体,创造临水空间和设施,并加强沿岸防护安全措施。
6.3.3
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严禁使用自来水,其池体应采用防水及抗渗漏材料。
6.3.4
与游人接触的喷泉,不得使用再生水;旱喷泉喷洒范围内不应设置道路;地面铺装应防滑。
7 种植设计
7.1 一般规定
7.1.1
居住区种植设计应以居住区总体设计的要求为依据。
7.1.2
种植设计应尽可能保留原有大乔木。对于古树名木,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保护。
7.1.3
植物种类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优先选择观赏性强的乡土植物。
2应综合考虑植物习性及生境,做到适地适树。
3宜多采用保健类及芳香类植物,不得选择有毒有刺、散发异味臭味及容易引起过敏的植物。
4不宜引进入侵性强的外来植物。如有特殊需求,必须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7.1.4
植物种植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综合考虑植物与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线的距离,避免影响室内的采光通风和其他设施的管理维护。(表7.1.4.1—7.1.4.2)
表7.1.4.1绿化植物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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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1.4.2绿化植物与管线的最小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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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考虑不同植物间的种植距离,符合植物生长要求。(表7.1.4.3)
表7.1.4.3绿化植物栽植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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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植物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尊重总体设计的植物景观要求。强调植物景观的整体统一,又强调局部特色鲜明。
2 植物配置不得影响建筑通风采光及日照的要求。
3 通过植物多层次搭配;季相色彩搭配;喜光与耐荫搭配;常绿与落叶搭配;木本与草本搭配等手法运用,创造丰富的植物景观。
4 强调物种的生态多样性,形成稳定的生态系统。
5 充分考虑植物的生长周期,形成近、中、远期植物景观。
6 保证合理的常绿与落叶植物的比例,在常绿乔木较少的区域可适当增加常绿小乔木及常绿灌木的数量。
7.2
立体绿化、平台绿化及屋顶绿化
7.2.1
立体绿化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重视居住区的立体绿化,尤其针对老旧小区的绿化改造。
2 结合平台、屋顶、墙面,采用攀援、垂挂等措施,形成全方位的立体绿化景观。
3 植物宜选用生长旺盛,抗逆性强的攀援及蔓生植物。同时要注意部分植物对构筑物有一定的腐蚀,应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
7.2.2
平台绿化种植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平台绿化一般指地坪以下构筑物顶层的绿化。
2 种植布局应遵循“人流居中,绿地靠窗”的原则,将人流限制在平台中部,绿地靠窗设置,减少户外人员对室内居民的干扰。
3 植物种植必须考虑平台结构设定的覆土厚度,满足不同类型植物对种植土厚度的要求。(表7.2.2)
表7.2.2种植土控制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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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植物种植应考虑平台结构的承载力,大乔木的定位可适当参考平台柱网分布,使平台承载更加合理。
5 乔灌木高度大于4.0米时,应采取固定措施。
6 植物种类不宜选择速生树种,其余与地面绿化相同。
7.2.3
屋顶绿化种植应符合以下规定
1屋顶绿化屋顶绿化一般指地坪以上构筑物顶层的绿化,应符合《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范》JGJ155-2013。
2 屋顶绿化分为坡屋面和平屋面绿化两种。
3 坡屋顶绿化种植应注意:
1) 以草坪地被为主,多采用贴伏状藤本或攀援植物。
2)屋面坡度大于20%时应设置防滑措施,坡度大于50%时,不宜做种植屋面。
4平屋面绿化种植应注意:
1)种植布局应与屋顶结构相适应。乔木植物可设在柱和墙的位置上,有效减少平台的负荷。
2)种植应满足种植土厚度的要求。见6.22种植土控制厚度表格。
3)植物定植点与边墙的安全距离应大于树高。
4)乔灌木高度大于2.0米时,应采取固定措施。
5植物选择除了要符合普通场地的植物要求外,还要符合以下规定:
1)宜选用适应力强,抗性好,外形较低矮的植物。
2)宜选用生长健壮,无虫害,形态完整的植株。
3)宜选用三年生以上的绿篱、色块、藤本植物苗木。
4)宜选用多年生草本植物和覆盖力强的木本植物作地被。
5)不宜选择高大乔木及速生乔木。
6)不宜选择根系发达和根状茎植物。
7)无特殊要求外,乡土植物不宜小于70%;
7.3组团绿地
7.3.1
组团绿地种植是营造宜居环境的重要部分,应体现居住区最具特色的植物景观。
7.3.2
公共场所的植物绿化应注意夏季遮荫及冬季光照,宜多选择高大的落叶乔木。场所与住宅之间应种植多层次植物进行隔离,减少对周边的影响。
7.3.3
公共场所周边的植物不得选择有毒、散发异味臭味及容易引起过敏的植物。在儿童活动场所周边还要注意不得选择有刺的植物。
7.3.4
住宅周边的绿化必须与建筑保持合理的距离,住宅建筑阳面应以落叶乔木为主,满足住户采光及日照的要求。
7.3.5
植物配置应注重植物的搭配和植物空间的划分,创造人性化小空间和环境。强调植物色彩的运用,根据植物的花、枝、叶、果等色彩的不同,创造适宜的居住环境。
7.3.6
组团种植以乔木、灌木为主,充分发挥植物的生态功能。地面除硬地外应铺草种花以美化环境。并以树木为隔离带,减少活动区之间的干扰。
7.4宅旁绿地
7.4.1
居住区宅旁绿地应满足居民通风、日照需要。绿化植物应选择寿命较长、病虫害少、无针刺、无落果、无飞絮、无毒、无花粉污染的植物种类。中心景观游览绿地、宅间道路绿地和其他宅旁绿地应采取不同的配置方法。
7.4.2
居住区宅旁绿地应因地制宜,采取以植物群落为主,乔木、灌木和草坪地被植物相结合的多种植物配置形式,以植物品种、色彩、形态和层次的变化形成植物景观。靠近建筑物窗口5米的范围内,原则上不宜种植高大浓荫的乔木。
7.4.3
居住区宅旁绿地的宅间中心景观游览绿地应参照小游园的方法进行绿化设计,以混和配置的乔灌草群落形成绿化主体,并在入口、休息场地等主要部位增加景观树种和高大落叶乔木的配置,满足一般的游览、庇荫和休息等使用功能和观赏需求。面积和宽度允许的宅间中心绿地,可在方便居民行走及滞留的硬质铺地周边配植耐践踏的草坪。
7.4.4
居住区宅旁绿地的宅间小路宜以周边绿化进行庇荫或构成道路景观,不宜采用行道树式的列植设计方法。宅间小路靠近住宅时,住宅一侧宜以种植花灌木和草坪为主,另一侧宜以种植小乔木和灌木、地被为主。各幢住户门前宅间小路应选择不同的树种,采取不同的配置方式,形成不同的景观,增强识别性。
7.5配套公建旁绿地
7.5.1
配套公建与住宅之间宜运用多种绿化方式形成绿化隔离;
7.5.2
铺装场地宜种植高大荫浓乔木,夏季乔木庇荫面积宜大于场地面积的50%,枝下净空不低于2.2m;
7.5.3
对存在一定危险且独立设置的市政公共设施,如变电箱、通气孔、燃气调压站等应进行绿化隔离,避免居民接近、进入;
7.5.4
对居住区环境、景观产生不利影响的独立设置的市政设施,如垃圾转运站、锅炉房等应进行绿化遮挡、隔离,并应适量选择抗污染植物,改善局部环境;
7.5.5
教育类公建绿化种植应满足相关建筑日照要求,并可适当提高开花、色叶类植物种植比例;
7.5.6
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绿化宜结合同级中心绿地统一绿化设计;
7.5.7
配套停车场、自行车停车处宜建设为林荫停车场、处,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树木间距应满足车位、通道、转弯、回车半径的要求;
2庇荫乔木枝下净空的标准:
1)大、中型汽车停车场:大于4.0m;
2)小汽车停车场:大于2.5m;
3)自行车停车场:大于2.2m;
3场内种植池宽度应大于1.5m,并应设保护措施。
7.6 小区道路旁绿地
7.6.1
居住区道路绿化设计应兼顾生态、防护和景观功能,并根据居住区道路的等级进行绿化设计。植物宜选择抗性较强的品种,并以树冠开展的落叶大乔木为主,以满足夏季遮阳降温与冬季日照需求功能。
7.6.2
居住区主要道路宜采用乔灌草等植物组织多层绿化,强化隔离效果,减少道路交通造成的尘土、噪音和有害气体对行人的影响。根据城市风貌分区和绿地景观规划的要求,居住区主要道路可选用有地方特色的观赏植物品种进行集中布置,形成有特色的居住区骨干路网绿化景观。
7.6.3
居住区次要道路宜以提高人行舒适度为主。植物选择上可多选小乔木和开花灌木,特别是一些开花繁密或叶色变化的树种。不同的次要道路可选择不同的树种,突出居住区道路的绿化景观变化效果。视绿带宽度等条件,居住区次要道路的配置方式宜多样化,宜与宅旁绿地和组团绿地的绿化布局融为一体。
7.6.4
居住区其他道路应保持绿地内的植物有连续与完整的绿化效果。
7.6.5
居住区主次道路的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宜以不遮挡视线的低矮灌木和地被布置,不宜布置行道树。必须布置时,应采用通透式配置方式。
8 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
8.1 园路
8.1.1
园路设计的原则:
1园路设计应便于居民通行及游览休憩;
2园路宜采用透水铺装;
3为保证居民安全,园路的面层应做必要的防滑处理;
4主要园路和出入口设计应采取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的要求。
5园路设计应避免园路的外缘与井盖相撞。
8.1.2
园路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宅前路宽度应大于2.5米;
2人行路宽度不应小于1.2米,需要轮椅通行的园路宽度不应小于1.5米,另外还有一些不常使用的地方,路面宽度可设计为0.6 ~1米或设汀步。
8.1.3
园路的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园路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2%,最大纵坡不宜大于8%,在多雪严寒地区纵坡不应大于4%,山地人行纵坡不应大于15%,纵坡大于15%时,路面应做防滑处理,纵坡大于18%时应设台阶,台阶数不应少于2级。横坡应为1% ~ 2%。
8.2 铺装场地
8.2.1
为满足居民的不同需求,居住绿地内一般应设计儿童活动场地和供不同年龄段居民健身锻炼、休憩散步、娱乐休闲的铺装场地。
8.2.2
铺装场地的面积宜占绿地总面积的10%-30%。
8.2.3
铺装场地位置的设置必须距离住宅建筑窗户8m-10m以外,儿童活动场地和健身场地应远离住宅建筑,同时采取措施减少噪音对住户的干扰。
8.2.4
老年人与儿童活动场地不宜布置在风速偏高、背阴和偏僻区域。
8.2.5
老年人活动场地应避免地面高差,儿童活动场地宜采用色彩鲜明的软性地面铺装。
8.2.6
铺装场地宜采用透水、透气性铺装,铺装表面平整耐磨并做防滑处理
8.2.7
活动场地宜设计为林荫广场,以栽植乔木为主。
8.2.8
居住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应设为无障碍出入口,有3个以上出入口时,无障碍出入口不应小于2个。
8.2.9
主要活动广场与相接的地面或路面高差小于300mm时,所有出入口均应为无障碍如入口,高差大于300mm时,当入口少于3个,所有出入口均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当出入口为3个或以上,应至少设置2个无障碍出入口。
8.2.10
铺装场地的最小排水坡度为0.3%,最大排水坡度为3%。
8.2.11
铺装场地的外边线应避免与市政井盖相撞。
9 构筑物、小品及其他设施设计
9.1 构筑物
9.1.1
居住区构筑物应在空间形态、建筑风格、比例尺度、色彩处理等方面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应符合当地地域文化。
9.1.2
亭、廊、棚架及膜结构等构筑物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设计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安全可靠。
2应满足无障碍使用要求。
3 亭、廊、棚架等供游人坐憩之处不应采用粗糙饰面材料,不得采用易刮伤肌肤和衣物的构造。
4设有吊顶的亭、廊等吊顶应采用防潮材料。
5亭的高度宜在2.7-3.6m,宽度宜在2.4-3.6m,立柱间距宜在3.0m左右;廊、棚架等高宜在2.4m-3.6m,净高不应小于2.2m,宽宜2.5-4.0m,长度宜5.0-10.0m。
6 膜结构设计不宜过于夸张,位置选择需避开消防通道;膜结构的悬索拉线埋点要隐蔽并远离人流活动区。
9.1.3
居住区围墙应不易爬越,达到围护、安全要求,高度宜在1.8-2.2之间;表面材料应方便清洗和维护。
9.1.4
居住区内景观桥应自然简洁,与环境协调,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人行桥梁应有阻止车辆通过的措施;桥面活荷载应按3.5 kN/m2 计算,作用在园桥栏杆扶手上的竖向力和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均按1.0kN/m计算。
2 不设护栏的桥梁,必须设置宽2.00m以上的水下安全区,其水深不得超过0.70m。
9.1.5
构筑物与居住区道路边缘的距离,应符合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中表8.0.5的规定。
9.2 小品
9.2.1
居住区小品设施应优先选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应安全环保,坚固耐用。
9.2.2
小品设施不宜采用大面积的金属、玻璃等高反射性材料。
9.2.3
室外座椅(具)的设计应满足人体舒适度要求,普通座面高宜0.40-0.45m,座面宽宜0.40-0.50m,靠背座椅的靠背倾角宜为100-110°。
9.2.4
花坛高度宜为0.4-0.6m,可与坐凳结合进行设计;花坛应有排水措施。
9.2.5
居住区内雕塑、景墙浮雕等,其材质、色彩、体量、尺度、题材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匹配,应具有时代感,并符合主题。
9.2.6
人工堆叠假山石应以安全为前提,进行总体造型和结构设计,造型应完整美观、结构应牢固耐久;宜少而精,并与环境协调。
9.2.7
居住区园灯应根据实际需要适量合理选型,所选用的庭园灯、草坪灯、泛光灯、地坪灯等应与环境相匹配,使园灯成为景观中的一部分。
9.2.8
居住区内布告栏、指示牌等标志牌设置应位置恰当、格式统一、内容清晰;标志的用材应经久耐用,不易破损,方便维修。
9.2.9
居住区栏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各种装饰性、示意性和安全防护性等栏杆的构造,严禁采用锐角或利刺等形式。
2 凡居民正常活动范围边缘临空高差大于0.7m处,应设栏杆设施,其高度不得小于1.05m;高差较大处可适当提高,但不宜大于1.2m;栏杆设施必须坚固耐久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其竖向力和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均按1.0 kN/m计算。
9.3 其他设施
9.3.1
健身器械、儿童游戏场设施必须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应避免干扰周边环境,并符合以下规定:
1 健身器械应安全、牢固;健身场地周边应设置座椅。
2 儿童游戏场内如设有洁净的沙坑,沙坑周边应设防沙粒散失的措施,沙坑内应有排水措施。
3 儿童游戏器械应结构坚固耐用,并避免构造上的硬棱角,尺度应与儿童的人体尺度相适应。
9.3.2
垃圾容器规格宜为:高0.6m-0.8m,宽0.5m-0.6m,其外观色彩及标志应符合垃圾分类收集的要求。
9.3.3
居住区内音响设施可结合景观元素设计;音箱高度宜在0.4-0.8m之间,音响放置位置应相对隐蔽,宜融入园林景观中。
9.3.4
车挡应与居住区道路的景观相协调;球形车挡高度宜为0.3-0.4m,柱形车挡高不宜大于0.7m;间距为0.6-1.2m。
10 给排水设计
10.1 给水
10.1.1
给水设计应充分利用小区内已有的居住区总体给水管网和相应设施。
10.1.2
居住绿地鼓励节水设备、节水技术的运用,并应与雨水及中水利用有机结合,统筹设计。
10.1.3
居住绿地用水设计用水量,一般包括下列各项内容:绿化用水量,道路广场用水量,水景、娱乐设施用水量,未预见水量和管网漏失水量。用水量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进行取值和计算。
10.1.4
居住绿地的浇灌系统水源应优先利用雨水和中水等非传统水源。
10.1.5
从居住区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的浇灌系统管网的起端应设置水表,并在水表后设置真空破坏器。
10.1.6
中水、雨水回用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应单独成系统,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网混接。如需将生活饮用水作为浇灌系统的补充水源,必须将生活饮用水管道补充至中水和雨水回用的贮水池内,且必须有不小于150mm的空气隔断。
10.1.7
中水、雨水回用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的所有设施(阀门井、排泥井、排气井等)的井盖上应有明显的“中水”字样,中水取水口应设带锁装置,防止误接误用。使用中水作为灌溉水源时,不得采用喷灌方式。
10.1.8
绿化浇灌宜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并应设置洒水栓进行人工补充浇灌和场地冲洗。
10.1.9
自动灌溉应根据不同的植物类型选择相应的浇灌方式。草坪宜采用地埋式喷头喷灌,乔灌木宜采用滴灌,花卉宜采用微喷灌。灌溉系统的运行宜采用轮灌方式。
10.1.10
人造水景的初次充水和补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应优先采用雨水、中水、城市再生水及天然水源等。
10.1.11
水景的水质应符合下列水质标准。当无法满足时,应进行水质净化处理。
1 与人体直接接触的景观娱乐用水,水质应符合III类水标准;
2 与人体非直接接触的观赏用水,水质应符合IV类水标准;
3 一般景观要求的水域水质应符合V类水标准。
10.1.12
水景应设置补水管,宜设置可靠的自动补水装置。
10.1.13
水景工程宜采用防锈耐腐蚀管材,室外水景喷泉管道系统应有放空防冻措施。
10.1.14
喷泉水池的有效容积应不小于水泵5到10分钟的最大循环流量,水深应满足喷头的安装要求,同时也应满足水泵最小的吸水深度要求。
10.1.15
水泵宜设于泵坑内,并加装格栅盖板。循环管道宜暗敷。
10.1.16
与游人直接接触的戏水池和旱喷泉中,在人能涉水区域,水泵应选用12V安全电压水泵,或将水泵设置在池外。
10.1.17
景观水池应采用水池循环供水方式。
10.1.18 游泳池和戏水池补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和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2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10.2 排水
10.2.1
居住绿地雨水排水设计应充分利用绿地周边已有的居住区总体雨水排水管网和相应设施。绿地内的雨水收集后应分散就近排入居住区总体雨水管网。居住区绿地雨水设计建议设置雨水回收利用措施。
10.2.2
设计雨水流量、暴雨强度、雨水管道的设计降雨历时和各种地面的雨水径流系数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和取值。
10.2.3
绿地的设计重现期应与所在小区的设计重现期一致。
10.2.4
绿地中雨水排水宜考虑渗透、储存、调节等低影响开发设施。
10.2.5
绿地内雨水的地表径流部分应有收集措施:种植区低洼处宜采用盲沟、土沟、卵石沟、透水管(板)、水洼系统等收集;硬质场地低洼处宜采用雨水口、明沟、卵石沟等收集。
10.2.6
地下建筑及构筑物上的绿地应有蓄排水措施。
10.2.7
景观水池应有放空和溢水的措施。放空宜采用重力泄空方式。放空时间宜为12h~48h。溢水管管径应大于补水管管径,且应满足暴雨量计算要求。溢流管路宜设置在水位平衡井中。
10.2.8
景观水体如与天然河渠相通,应在连接处设置有效的水位控制措施。
10.2.9
游泳池排水可作为小区中水系统的原水。
11 电气设计
11.1供配电系统
11.1.1
居住绿地用电负荷为三级负荷,供电电源点的布局,应根据负荷分布和容量来确定,0.4/0.23kV供电半径不宜超过0.3km。
11.1.2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简单可靠,配电级数不宜过多,低压配电不宜超过三级。各级配电柜(箱)预留的备用回路数宜为总回路数的20%。
11.1.3
为减少供配电系统中的线路电压损失与电能损耗,应尽量使三相负荷平衡,最大相负荷电流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电流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11.1.4
居住绿地中公共活动的场所宜预留备用电源和接口。
11.1.5
户外安装的配电箱外壳防护等级应为IP54及以上,外壳材质宜采用金属材料。
11.2 绿地照明及其控制
11.2.1
绿地中公共活动区照明要求应符合表11.2.1的规定。
表11.2.1 公共活动区照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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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照明光源的选择应按照明质量、景观效果、节能指标和环保要求选择合适的光源,光源应有良好的显色性,其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65。
11.2.3
居住绿地景观照明及灯光造景应考虑生态和环保的要求,应避免产生对行人不舒适的眩光,不应对住户的生活产生不利影响。
11.2.4
照明灯具的外壳防护等级应与周围环境相适应,不得选用0类灯具;水下灯具应选择防触电等级为Ⅲ类、外壳防护等级为IPX8的加压水密型12V安全低压灯具。居住绿地中不同地方和位置上的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应符合相应的外壳防护等级。见表11.2.4居住绿地中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防触电保护类别及外壳防护等级。
表11.2.4 居住绿地中电气设备防触电保护类别及外壳防护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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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居住绿地照明应按区域和功能分回路采用自动或手动控制,自动控制可采用定时控制、光电控制或两者结合的方式。
11.3 线路的选择及敷设
11.3.1
绿地中配电干线和分支线宜采用铜芯绝缘电缆,配电线路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按线路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流;
2. 线路电压损失应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及起动时端电压的要求;
3. 线路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机械强度的要求。
11.3.2
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载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当采用TN-S接地系统时,宜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作接地故障保护;当采用TT接地系统时,应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作接地故障保护。
11.3.3
绿地中配电线路敷设宜采用铠装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埋地深度应在冻土层下(且不应小于700mm);穿过道路时应穿钢管保护,且应埋深1m,沿同一路径直接埋地敷设的电缆根数不宜超过八根。
11.4 接地与安全
11.4.1
居住绿地的低压配电系统接地方式宜采用TT制;电源进线处应设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室外安装的配电装置(配电箱)内应安装相适应的电涌保护器(SPD)。
11.4.2
居住绿地中Ⅰ类配电及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可靠接地,绿地中旱喷泉、喷水池应作局部等电位连接,等电位连接的范围为池壁外延1米。
11.4.3
绿地中配电装置及用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的金属构架、金属外壳、电缆的金属外皮、穿线金属管、灯具的金属外壳及金属灯杆等均应与接地线(PE线)相连接。
11.4.4
喷水池防电击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用不超过交流50 V或直流120 V的SELV供电,其供电电源装在0区和1区之外,SELV回路的带电部分与地间应具有基本绝缘;或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 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自动切断电源;或
采用电气隔离,隔离电源仅向一台设备供电,其供电电源装在0区和1区之外。
0区内敷设在非金属导管内的电缆或绝缘导体,应尽量远离水池的外边缘,在水池内的线路应尽量以最短的路径接到设备上。
1区内敷设的电缆应有合适的机械保护。
11.4.5
戏水池(游泳池)、旱喷泉防电击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用不超过交流12 V或直流30 V的SELV供电,其安全电源应装在0区和1区、2区之外;
或戏水池(游泳池)、旱喷泉专用的供水泵或其他特殊电气设备安装在0区和1区、2区之外。并同时满足当泵或其他设备连接到戏水池(游泳池)、旱喷泉内时,应采用非导电材料的连接水管;电气设备应装设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 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总体设计;5竖向设计;6水体设计;7种植设计;8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9构筑物、小品及其他设施设计;10给排水设计;11电气设计。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 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 苏州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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