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2016
年
2
月
19
日,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第二批取消
152
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决定再取消一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包含注册结构等勘察设计类、建造师、监理、造价等等(网页中的第
134
项
~
第
145
项)
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6-02/19/content_5043903.htm
经过两轮清理,已完成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200项以上的任务。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今后行政许可只能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
一、其中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相关规定
涉及建筑业企业许可与审批的相关内容,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5年第22号)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二十条内容。
第九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二条 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第二十条 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的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另行规定。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三、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审批相关规定
涉及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审批相关规定,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53号)第七条与第八条内容。
第七条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第八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
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今后行政许可只能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事项作为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
国务院
2016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答网民关于暂停注册建筑师考试的留言。(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三.本人观点(并期望有消息大能者,或政府政策部门较近人士能传递更多具体真实的情况)
1.国务院一直在简政放权,取消束缚,鼓励创新创业。
2.注册建筑师考试的真正取消原因是因为取消国家行政审批,从而下放到协会,通过协会进行组织考试、注册、审批、继续教育、管理等,以期与国际制度接轨。由此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改为建筑师职业资格,而截至目前,相关协会的部门安排进度仍不尽如人意,导致考试一直未能举行。因此,本人推测本次取消审批勘察设计类、建造师、监理、造价等,仍为把考试下放到协会等情况。
3.尽管2016年考试计划出来了,但具体组织考试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部门为人力资源部。原因如下:虽然2015年的考试计划有勘察设计类考试,但由于勘察类考试收费制度改革,人力资源部为此没有安排具体考试(当然建设部很恼火,一年收入损失不少钱了)。基于以上原因,希望大家有接近人力资源部相关政策部门的人士能早日打听一下,今年考试能否顺利进行,以避免更多人重蹈2015年勘察设计类人员虽然投入了大量时间却没有举行考试的情况发现。(传递正能量,即使没有组织考试,当然通过学习,我们也可以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素养)
全部回复(19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就是取消地方审批,直接中央审批,简化程序!跟考试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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