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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JGJ16-2008》有关无功补偿和电容装置条文的点评

发布于:2015-07-15 11:05:15 来自:电气工程/电气工程原创版块 [复制转发]
本帖最后由 fitman 于 2015-7-16 09:01 编辑

看到论坛上很多网友对民规非常用不满,令我有了点评其中无功补偿和电容装置条文的想法,看看规范编写组在这方面的水平如何。

3.6.1 应合理选择变压器容量、线缆及敷设方式等措施,减少线路感抗以提高用户的自然功率因数。当采用提高自然功率因数措施后仍达不到要求时,应进行无功补偿。
点评:所有相关规范都会有的概括性条文。可能会被部分人过分解读,实际没多大意义,是否补偿最关键还是看经济性。

3.6.2 10(6)kV及以下无功补偿宜在配电变压器低压侧集中补偿,且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高压侧的功率因数指标,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
点评:重点在宜集中补偿,不宜低于0.9,有指导意义。但最精华在最后半句!

3.6.3 补偿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宜在配变电所内集中补偿。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的无功功率宜单独就地补偿。
点评:3.6.2的延伸。重点在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这三点。

3.6.4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手动投切的无功补偿装置:
1 补偿低压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
2 常年稳定的无功功率;
3 经常投入运行的变压器或配、变电所内投切次数较少的10kV电容器组。
点评:低压已很难找到手动投切的设计了,但第3点关于高压补偿有点指导意义。

3.6.5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1 避免过补偿,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
2 避免在轻载时电压过高,而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
3 应满足在所有负荷情况下都能保持电压水平基本稳定,只有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才能达到要求时。
点评:如上所述,低压中已很难找到不是自动的补偿装置了。我想强调一下:自动并不等于一定要由功率因数来控制。

3.6.6 无功自动补偿宜采用功率因数调节原则,并应满足电压调整率的要求。
点评:前半句相信所有人都明白。后半句说明了补偿的另一个意义,做高压无功补偿时应强烈关注这一点!

3.6.7 电容器分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组电容器投切时,不应产生谐振;
2 适当减少分组数量和加大分组容量;
3 应与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相适应;
4 应满足电压偏差的允许范围。
点评:都是要点,只是在低压设计中很难做到第一点(或者说校验出谐振的发生),幸好出现谐振也没什么大不了,现场处理一下就行了。上述几条实际是在高压补偿装置设计是要考虑的和计算的,低压设计就不用太计较了。

3.6.8 接在电动机控制设备负荷侧的电容器容量,不应超过为提高电动机空载功率因数到o.9所需的数值,其过电流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应按电动机—电容器组的电流来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动机仍在继续运转并产生相当大的反电势时,不应再启动;
2 不应采用星—三角启动器;
3 对电梯等经常出现负力下放处于发电运行状态的机械设备电动机,不应采用电容器单独就地补偿。
点评:很多规范和手册都有类似的条文。非常有指导意义,建议对无功补偿装置没有深入研究的朋友按此执行。但不得不说的是,这条文严格意义上来说是错的。只要合理的设计,完全可以在上述的场所进行无功补偿,并把功率因率提高到0.9以上。类似的条文最早见于电容器的使用指导意见,并给出详细解释。后来的规范多引用于此,但可能简化时有缺失,变成了全禁止了!

3.6.9 10(6)kV电容器组宜串联适当参数的电抗器。有谐波源的用户在装设低压电容器时,宜采取措施,避免谐波污染。
点评:很有指导意义的条文。但近年对谐波的过分担心而使这条文被过分解读。抗谐波措施是有需要才做,而且大部场合没需要!

4.8.1 本节适用于电压为10(6)kV及以下和单组容量为1000kvar及以下并联补偿用的电力电容器装置设计。
点评:本来只是一个界限,但不得不点赞。对适用范围作严格的限定(1000kvar在无动补偿中算是很小了),在现今标准编写中可以算是一缕清流!

4.8.2 电容器组应装设单独的控制和保护装置。为提高单台用电设备功率因数而选用的电容器组,可与该设备共用控制和保护装置。
点评:又一个可以点赞的地方!重点是在最后半句,做无功就地补偿的朋友要好好体会一下。

4.8.4 成套电容器柜单列布置时,柜正面与墙面距离不应小于1.5m;当双列布置时,柜面之间距离不应小于2m。
点评:这条有点废话了。这就是低压柜的要求。

4.8.5 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低压电容器应采用非可燃性油浸式电容器或干式电容器。
点评:粗看这条时有点担心,但看到限定语“低”字,放心了,编写组没有坑爹。

通看民规关于无功补偿和电容器装置的规定,应该说是根据实际情况给出相当的指导和有严格的克制。虽然也有一些错误和废话,但对于绝大多数的实际设计没有多大的影响。作为一个成熟的无功补偿方面的设计师,看过后会发现对规范对自已没有什么影响,应该如何设计的就该如何设计,这不正是规范的真正的意义吗?这点民规在无动补偿这小节上是做到了。

点评民规,是希望对大家有点帮助,更希望其他在另外方面的专家、高手做出类似的行为,令本人和广大网友得到学习和进步。过多的抱怨是没用了,重点是理解和改进。当规范错了(实际很多是规范没有做好必要的界限和术语说明),设计正确,如何处理?这正是考验设计人员和审图师的地方!让我们一起做得更好。

全部回复(42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weibo_1499613252699
    很多时候,大家都是对标准进行断章取义,甚至根本没有自己的理解。楼主赞!!
    2017-07-10 2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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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木易猛
    木易猛 板凳
    谢谢楼主的分享
    2017-06-24 08: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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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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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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