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longhan 于 2015-5-5 10:08 编辑
汶川地震后,为响应国家要求,中国地震局于2009年颁发此文件——
中震防发〔2009〕49号;同时建设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也予以改版。但地震局文件与国家规范的要求相矛盾(地震局文件要求提高1度计算地震作用;国家规范仅要求按本地区地震烈度计算地震作用,并按提高1度采用抗震措施)。这使得结构设计人员一度无所适从。
于是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曾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文咨询,并获得批复回函,即“建标标函[2009]50号”——《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抗震设防的复函》。答案是按现行抗震规范执行即可。并要求把此函发给全国各建设部门。
但这些年的医院、学校建筑中,各地的实际要求与执行方式仍有所不同。地震局和建设部的文件内容分歧仍存在。
建议结构设计师设计前应将此事告知甲方,以确定最终设计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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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41号 ,113 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的复函 建标标函〔2009〕50号已经失效,是否算住建部妥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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