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调 整 要 点
(2014 年5 月1 日实施)
1、新规范中只有24 条为强制性条文,原规范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理解为所有条文都是强制性条文)。
2、第3.1.5 条:“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报、联动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 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总数不宜超过200 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新增加内容)
也就是说,每条总线回路最多可连接180 个设备(是指连接的设备,不是指编码地址数量)。
注:原规范5.1.2 条:“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的地址编码总数,宜留有一定余量。”
3、第3.1.6 条:“系统总线上应设置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总数不应超过32 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新增加内容)
也就是说,从弱电井端子箱需要分回路引出报警线路,每条线路上最多串接32 个点。穿越防火分区时的线路宜从弱电井单独引出回路。短路隔离器宜集中设置在弱电井接线端子箱内,穿越防火分区处,可暗敷设短路隔离器的过路盒。
4、第3.1.7 条:“高度超过100m 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新增加内容)
也就是说,避难层之间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应单独配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我理解为同一台报警控制器的输出回路,不应跨越避难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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