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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建规的消防定性

发布于:2006-12-22 14:55:22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复制转发]
独立两层的商店(每层略大于300M2),其侧墙紧贴6层住宅的山墙:住宅部分的1层为每间小于50M2的商铺;2层局部为住宅,局部为1层商铺的跃层,2层的商铺外设走道,与2层的商店走道连通;3~6层为住宅,6层跃层。
问题探讨:1、可否参照建规第5.4.6条的规定,商店与住宅分别定性?是否与第8.4.3条矛盾?
2、住宅部分是否可理解为底部带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全部回复(7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ah-wangjun
    ah-wangjun 沙发


    原来规范的8.4.1条和8.4.2条经过修改,成了8.3.1~4 条,里面多了不少名堂,按照8.3.1条,还是原来讨论的可设可不设问题,有时消防局会要求你加上,很麻烦,再者按照8.3.3条应该设置卷盘。
    2006-12-29 17: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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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sd555555
    wsd555555 板凳

    两建筑中间设伸缩缝、双外墙且无门窗、洞口,那么,根据表5.2.1注1可按两座建筑考虑。两层商店的建筑体积小于5000立方米,达不到设计室内消火栓的条件。
    2006-12-29 09: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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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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