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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的生命没有保证

发布于:2009-08-22 20:30:22 来自:站务休闲/闲聊茶吧 [复制转发]
车祸猛于虎,法治是根本
河北封树伟律师
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资料显示,世界上每年有120万人在交通事故中丧身。事实上,中国每年发生交通事故50多万起,因交通事故遇难人数均超过10万人。统计数据表明,每5分钟就有一人丧身车轮,每1分钟都会有一人因为交通事故而伤残。每年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达数百亿元。2009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07193起,造成29866人死亡、128336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4.1亿元。特别是近期以来,酒后驾车造成的恶性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其后果惨不忍睹。
令人欣慰的是,公安部已部署自8月15日起在全国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截至8月20日8时,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11696起,醉酒驾驶1637起。据悉,在查获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中,驾驶人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80mg/100ml属醉酒驾驶的近14%,让人触目惊心。针对这一现象,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表示,严查酒后驾驶将坚持不懈抓下去。
面对酒后驾车这一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我们不禁要问:除了加大宣传力度、严格执法外,是不是应当在立法上加以完善?成都醉驾者孙伟铭一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死刑、南京醉驾者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准逮捕,杭州“5?7”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胡斌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3年。一系列事件,不断引发公众对法律公平正义的争议乃至质疑。下面以孙伟铭案为例分析我国刑法有关规定。
据了解,孙伟铭案尚属全国首起因交通事故被判极刑的案件。孙伟铭一审被判死刑的消息一传出,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中国刑法界有名的刑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认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故意行为。此案的焦点就在于,肇事司机对事故发生的后果是不是足以认定故意。如果肇事司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后果而持以放任的态度,就构成间接故意,是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在此罪名下,如果案件性质非常恶劣,判处死刑也是可以的。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也认为判刑恰当,严厉警告酒后驾车。
当然,也有不同意见。四川省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周建中:定性准确,但量刑过重。四川师范大学法学专家崔巍则坚持认为,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说明主观上心存侥幸,认为自己有一定驾驶能力,自信不会出事,主观上不可能是想放任去撞人;其醉酒驾车的心态也是一样的。崔巍认为孙伟铭的主观上定性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更适当,这属于典型的交通肇事罪。但如按交通肇事罪处理,依法最高对孙伟铭判7年有期徒刑,又偏轻;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又偏重。崔巍表示,对类似严重交通肇事行为需要通过修改刑法和出台司法解释来给出更为准确的定性。
本人基本赞同崔先生的观点。
让我们先看看法院审理情况。成都中院经审理后查明,从去年5月起,被告人孙伟铭在未取得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长期无证驾驶,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去年12月14日,孙伟铭在中午大量饮酒后,仍驾车在成都市区内穿行往来。17时许,孙伟铭在一路口从后面冲撞与其同向行驶的一辆轿车尾部后,继续驾车逃逸。在往龙泉驿方向行驶的过程中,孙伟铭严重超速并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撞上反向正常行驶的4辆轿车。此次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公私财产损失共5万余元的严重结果。经公安交通部门鉴定,孙伟铭驾驶的别克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km/h,大大超过行驶路段60km/h的限速;孙伟铭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5.8mg/100ml,属醉酒驾驶。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伟铭无视公共安全,长期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反映出他对交通安全法规以及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的蔑视。在去年12月14日案发时的事实充分证明,孙伟铭无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明知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会发生与对面车辆相撞、车上人员死伤的严重后果,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他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一审判决被告人孙伟铭因无证、醉酒驾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被依法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一判决结果基本上是公平的。但是,正如崔先生所言,本案确实遇到了如何适用法律的尴尬。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看出,从该条很难直接找到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根据。即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是将酒后驾驶、肇事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情形加以规定。因此,本案定性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值得商榷。
从根本上看,要杜绝酒后驾驶、依法惩处类似严重交通肇事行为,必须不断完善现行法律。比如,对于我国《刑法》第133条应当增加例外规定:“对交通肇事后,又继续行驶并造成他人人身、财产重大损失的,以本法第115条第1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处罚。”这样意味着,对于交通肇事后,又继续横冲直撞,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持放任态度的行为人,应当认定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刑法也可以直接规定:“醉酒驾驶导致严重后果的,以本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对于醉酒者法律直接推定其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通过对交通肇事不同情况的区分,就可以避免处理类似孙伟铭案的尴尬,对于驾驶员是个很好的预警,对于社会大众无疑是个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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