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住房城乡部最新公布的《关于一 级 建 造 师 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一 级 建 造 师注册名单不再公示审核意见,直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具体要求如下:
现在规定:10月22日起使用新注册系统,名单不再公示
取得一 级 建 造 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通过新系统提出注册申请,其聘用企业确认后,通过新系统上报住房城乡建 设部。住房城乡建 设部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决定,并向社会公告,不再公示审核意见。涉及铁 路、公 路、港 口与 航 道、水 利 水 电、通 信与广 电、民 航专业的,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申请注册的人员及企业可通过中 国 建 造 师 网(www.coc.gov.cn)查询相关审批工作进度。
以前规定:先公布公示审核意见,确认后再公告名单
不符合一 级 建 造 师注册条件的人员如有异议,应于公示期间在中国 建 造 师 网(http://www.coc.gov.cn)下载填报《注册申诉表》,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经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受理并加盖印章后统一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对于多个证书注册在不同单位的人员,如未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说明,我们将依法予以处理。
0人已收藏
0人已打赏
免费0人已点赞
分享
注册建造师
返回版块15.55 万条内容 · 749 人订阅
阅读下一篇
新版一建注册管理系统实名认证流程10月22日起,一 级 建 造 师 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等申请事项,都要通过新版一 级 建 造 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 新版注册管理系统: http://www.coc.gov.cn/webview/systemEntrance.jspx 2018年10月11日,住建部官网发布通知,自10月22日起,一 级 建 造 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注销等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
全部回复(13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回复 举报
很好的一篇文章,看了让人充满正能量
回复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