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在线论坛 \ 建筑设计 \ 建筑规范 \ 【建筑规范】新招投标法重大变革:招标人有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建筑规范】新招投标法重大变革:招标人有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发布于:2017-09-04 15:28:04 来自:建筑设计/建筑规范 [复制转发]





导读










2017年8月29日,发改委印发关于《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决定》对《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改。



















重大变动










改动:最重要的第五十五条






现行条例:必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修改草案:在中标候选人中甲方自行选定中标人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作为中标人的情形和相关处理规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说明其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意思是说





1、第一名不一定中标。




2、甲方有权决定第二名或第三名中标。













规定全文










关于《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为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不断增强招标投标制度的适用性和前瞻性,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起草形成了《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9月20日前,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

http://www.ndrc.gov.cn

)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改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1.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2.《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改前后对照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2017年8月29日






附件一





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三条中的“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二、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四、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和条件。”




五、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在线提交投标文件的,最短不得少于十日。”  




六、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第二项中标条件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七、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和合同订立情况的书面报告及合同副本。”




八、第四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公布合同履行情况。”





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作为中标人的情形和相关处理规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说明其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二、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公布合同履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修改前后对照表





(条文中

加框部分为修订草案删去内容



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

























































讨论









网友评论:







家鱼:

以后没有靠实力中标了,全是拉关系,提点,贿赂,建筑界从此好污,专家不再用心评标,第一已没意义







冯国平:

做建筑没点人脉,真的连小标也做不了







风之子:

限行不就是默认这种方式吗,暗箱操作这下理直气壮了







米雪:

是走近公平公正还是远离公平公正,看的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我们这些参与其中的每个人,每个人都往公平公正的方向走,法律就是公平公正的,所以,不要去说这个不公平,那个不公正,那是在你的利益没有受到保护的时候,或者说是在你没有得到你认为属于你却本不属于你的东西的时候,同样的法律,如果你得利了,你是否还会说它不够公平公正?







丑石:

能不能走出最低价中标的怪圈?!







NU NU:

感觉,甲方再也不怕意向单位被截胡了……







大霖:

想说一点招标机构不好一手遮天了!近年来代理公司操作得太没节操






对于招标投标法的改革,有人看好,也有人唱衰,你觉得这样的招标改革对于建筑市场是利是弊?欢迎说说你的看法。












全部回复(33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高会超
    高会超 沙发
    甲方越来越爸爸了
    2017-09-08 1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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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高会超
    高会超 板凳
    甲方越来越爸爸了
    2017-09-08 1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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