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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调整要点1、新规范中只有24条为强制性条文,原规范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理解为所有条文都是强制性条文)。 2、第3.1.5 条:“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报、联动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总数不宜超过200 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新增加内容)也就是说,每条总线回路最多可连接180 个设备(是指连接的设备,不是指编码地址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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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好资料!!!
感谢楼主大公无私分享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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