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4-12-24 13:03:24
来自:建筑结构/结构资料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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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档案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增强监理档案编制的操作性与追溯性,提高监理档案编制水平和工程监理水平,依据辽宁省地方标准《建设工程监理档案编制规程》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的建设工程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档案是工程建设过程的记实资料;是参加工程建设的建设(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之间分清责任、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是评定工程质量、合理结算工程价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资料。
第四条 监理档案应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范围、工作职责和任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规范等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按照辽宁省地方标准《建设工程监理档案编制规程》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编制。
第五条 监理档案应达到见档如见人、见档如见物、见档如见证的标准,即监理档案应充分体现监理工作的高智能技术服务性,反映出监理人员的实际工作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成绩;反映出建筑物、构筑物等形成的全过程(包括每一道工序);全面系统、完整真实地反映出参加工程建设的建设(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合同的履行情况和质量行为以及质量责任;使监理档案成为法律上认可的能够判别法律责任的重要证据。
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档案编制,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真实、及时和有利于查询、有利于追溯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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