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原文
3.0.2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中相应构件的规定。
条文说明
3.0.2原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对汽车库和修车库耐火等级的规定是符合国情的。本条的耐火等级以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为基准,结合汽车库的特点,增加了“防火隔墙”一项,防火隔墙比防火墙的耐火时间短,比一般分隔墙的耐火时间要长,且不必按防火墙的要求必须砌筑在梁或基础上,只需从楼板砌筑至顶板,这样分隔也较自由。这些都是鉴于汽车库内的火灾负载较少而提出的防火分隔措施,具体实践证明还是可行的。
本次修订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将“支承多层的柱”和“支承单层的柱”统一成“柱”。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决定着建筑抗御火灾的能力,耐火等级是由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决定的,必须明确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分类以及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所以将此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条文原文
3.0.3汽车库和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应为一级;
2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Ⅰ类汽车库、修车库,应为一级;
3Ⅱ、Ⅲ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条文说明
3.0.3本条对各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分别作了相应的规定。
1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发生火灾时,因缺乏自然通风和采光,扑救难度大,火势易蔓延,同时由于结构、防火等的需要,此类汽车库通常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可达一级耐火等级要求,所以不论其停车数量多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是可行的。
高层汽车库的耐火等级也应为一级,主要考虑到高层汽车库发生火灾时,扑救难度大,火势易蔓延,同时由于结构、防火等的需要,通常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可达到一级耐火等级要求。
2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由于槽罐内有残存物品,危险性高,本次修订将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由二级提升为一级。
3Ⅱ、Ⅲ类汽车库停车数量较多,一旦遭受火灾,损失较大;Ⅱ、Ⅲ类修车库有修理车位3个以上,并配设各种辅助工间,起火因素较多,如耐火等级偏低,一旦起火,火势容易延烧扩大,导致大面积火灾,因此这些汽车库、修车库均应采用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近年来在北京、深圳、上海等地发展了机械式立体停车库,这类汽车库占地面积小,采用机械化升降停放车辆,充分利用空间面积。汽车库建筑的结构多为钢筋混凝土,内部的停车支架、托架均为钢结构。国外的一些资料介绍,这类汽车库的结构采用全钢结构的较多,但由于停车数量少,内部的消防设施全,火灾危险性较小。为了适应新型汽车库的发展,对这类汽车库的耐火等级未作特殊要求,但如采用全钢结构,其梁、柱等承重构件均应进行防火处理,满足三级耐火等级的要求。同时我们也希望生产厂家能对设备主要承受支撑力的构件作防火处理,提高自身的耐火性能。
本条根据不同的汽车库、修车库的重要程度,明确了相对应的耐火等级要求,也就保证了建筑抗御火灾的能力,否则,汽车库、修车库一旦发生火灾,不仅难以扑救,而且可能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所以将此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确定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该坚持从严原则。比如,一个停车数量为160辆的汽车库,按照第3.0.1条规定属于Ⅱ类汽车库;同时,该汽车库设置在一幢高层建筑内,又属于高层汽车库,按照从严原则,该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条文原文
4.1.3汽车库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条文说明
4.1.3本条对汽车库与一般工业建筑的组合或贴邻不作严格限制规定,只对与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车间,甲、乙类仓库等较特殊建筑的组合建造作了严格限制。这是由于此类车间、仓库在生产和储存过程中产生易燃易爆物质,遇明火或电气火花将燃烧、爆炸,所以规定不应贴邻或组合建造。
汽车库具有人员流动大、致灾因素多等特点,一旦与火灾危险性大的甲、乙类厂房及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极易发生火灾事故,必须严格限制,所以将此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条文原文
4.2.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其中,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2.1的规定值增加3m;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2.1的规定值增加2m。
注:
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物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停车场从靠近建筑物的最近停车位置边缘算起。
2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4.2.1造成火灾蔓延的因素很多,如飞火、热对流、热辐射等。确定防火间距,主要以防热辐射为主,即在着火后,不应由于间距过小,火从一幢建筑物向另一幢建筑物蔓延,并且不应影响消防人员正常的扑救活动。
根据汽车使用易燃、可燃液体为燃料容易引起火灾的特点,结合多年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消防灭火战斗的实际经验,汽车库、修车库按一般厂房的防火要求考虑,汽车库、修车库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在火灾初期有10m左右的间距,一般能满足扑救的需要和防止火势的蔓延。高度大于24m的汽车库发生火灾时需使用登高车灭火抢救,间距需大些。露天停车场由于自然条件好,汽油蒸气不易积聚,遇明火发生事故的机会要少一些,发生火灾时进行扑救和车辆疏散条件较室内有利,对建筑物的威胁亦较小。所以,停车场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作了相应减少。
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对应,将本条中的“库房”改为“仓库”。
本条注1规定,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物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防火间距是在火灾情况下减少火势向不同建筑蔓延的有效措施,防火间距的要求是总平面布局上最重要的防火设计内容之一,如果相邻建筑之间不能保证足够的防火间距,火势难以得到有效的控制,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条文原文
4.2.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甲类物品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4的规定。
注:
1甲类物品的分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2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甲类物品仓库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值增加5m。
条文说明
4.2.4本条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提出的。在汽车发动和行驶过程中,都可能产生火花,过去由于这些火花引起的甲、乙类物品仓库等发生火灾事故是不少的。例如,某市在一次扑救火灾事故中,由于一辆消防车误入生产装置泄漏出的丁二烯气体区域,引起爆炸,当场烧伤10名消防员,烧死1名驾驶员。因此,规定车库与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甲类物品仓库之间留出一定的防火间距是很有必要的。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人员流动大、致灾因素多,甲类物品仓库火灾危险性大,二者必须留有足够的防火间距,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条文原文
4.2.5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增加2m。
表4.2.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以及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m)
条文说明
4.2.5确定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相邻厂房、库房的防火间距,主要是因为这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一旦发生火灾,燃烧、爆炸的危险性较大,因此,适当加大防火间距是必要的。修订组研究了一些火灾实例后认为,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民用建筑和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采用25m~30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采用50m是适当的,这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也是相吻合的。
甲、乙类物品火灾危险性大,一旦遇明火或火花极易发生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必须对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周围建筑的防火间距,尤其是对与民用建筑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严格规定,以免相互影响;同时必须对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等部位严格规定,以免由明火或火花引燃甲、乙类物品造成危险,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条文原文
4.3.1汽车库、修车库周围应设置消防车道。
条文说明
4.3.1在设计中对消防车道考虑不周,发生火灾时消防车无法靠近建筑物往往延误灭火时机,造成重大损失。为了给消防扑救工作创造方便,保障建筑物的安全,本条规定了汽车库和修车库周围应设置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是保证火灾时消防车靠近建筑物施以灭火救援的通道,是保证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基本要求,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条文原文
5.1.1汽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规定。其中,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表5.1.1规定的2.0倍;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表5.1.1的规定减少35%。
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符合本规范规定的防火墙、防火卷帘等分隔。
条文说明
5.1.1本条是根据目前国内汽车库建造的情况和发展趋势以及参照日本、美国的有关规定,并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丁类库房防火隔间的规定制订的。目前国内新建的汽车库一般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且安装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这类汽车库发生大火的事故较少。本条文制订立足于提高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增强自救能力,根据不同汽车库的形式、不同的耐火等级分别作了防火分区面积的规定。单层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其疏散条件和火灾扑救都比其他形式的汽车库有利,其防火分区的面积大些,而三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由于建筑物燃烧容易蔓延扩大火灾,其防火分区控制得小些。多层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较单层汽车库疏散和扑救困难些,其防火分区的面积相应减小些;地下和高层汽车库疏散和扑救条件更困难些,其防火分区的面积要再减小些。这都是根据汽车库火灾的特点规定的。这样规定既确保了消防安全的有关要求,又能适应汽车库建设的要求。一般一辆小汽车的停车面积为30m2左右,一般大汽车的停车面积为40m2左右。根据这一停车面积计算,一个防火分区内最多停车数为80辆~100辆,最少停车数为30辆。这样的分区在使用上较为经济合理。
半地下汽车库即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大于该层车库净高1/3且不大于1/2的汽车库,由于半地下汽车库通风条件相对较好,将半地下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与多层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保持一致。此次修订调整了设置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的防火分区,当汽车库设置在多层建筑物的首层时,应按照多层汽车库划分防火分区;当汽车库设置在高层建筑物的首层时,应按照高层汽车库划分防火分区。其中对于设置在高层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提高了要求。之所以调整设置在首层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一方面是为了与本规范对多层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的定义相一致,另一方面是为了与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相匹配。
复式汽车库即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与一般的汽车库相比,由于其设备能叠放停车,相同的面积内可多停30%~50%的小汽车,故其防火分区面积应适当减小,以保证安全。
对于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的防火分隔是以停车数量为指标的防火分区划分原则,因此,对于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的防火分隔应按照本规范第5.1.3条执行。
防火分区是在火灾情况下将火势控制在建筑物一定空间范围内的有效的防火分隔,防火分区的面积划定是建筑防火设计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条文原文
5.1.3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停车数量超过100辆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为多个停车数量不大于100辆的区域,但当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成多个停车单元,且停车单元内的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应分隔为停车数量不大于300辆的区域;
2汽车库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选用快速响应喷头;
3楼梯间及停车区的检修通道上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4汽车库内应设置排烟设施,排烟口应设置在运输车辆的通道顶部。
条文说明
5.1.3机械式立体汽车库最早开发、应用于欧美国家,20世纪60年代初被引入日本,由于其节省用地的优点在日本得到广泛的采用,并逐渐成为日本的主流停车库形式,截至2013年,日本机械式停车泊位已经超过291万个,占到各类注册停车泊位总量的50%以上。
我国机械式立体汽车库的发展始于1984年,1989年在北京建成了首个机械式立体汽车库。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城市轿车数量急剧膨胀而城市用地日渐减少、停车需求难以满足的局面。这种情况下,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开始在国内大中城市有了较快发展。目前中国的机械式立体汽车库数量仅次于日本居于世界第二,并且每年还以近30%的速度增长。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4年末,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全国除西藏外,30个省、市、自治区的450个城市兴建了机械式停车库,共建机械式停车库(项目)12300多个,泊位总数达到274.3万余个。其中,全封闭的自动化汽车库1000余座,约占机械式汽车库总数的9%左右,泊位19.5万余个,约占总数的7.1%。
已建设机械式停车库的城市,除西藏外,覆盖了国内所有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城市,以及83%左右的地级城市和200多个县级及以下城市。
以上海为例,截至2014年底,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的数量约为1200个,机械式停车泊位约为17.97万个。其中,100个停车泊位以内的停车库(场)约占56.8%,100个~200个停车泊位的停车库(场)约占23.4%,200个~300个停车泊位的停车库(场)约占8.4%,300个~500个停车泊位的停车库(场)约占8.6%,500个~1000个停车泊位的停车库(场)约占3.3%,1000个停车泊位以上的停车库(场)约占0.7%。
根据《机械式停车设备分类》GB/T26559,机械式停车设备的类别按其工作原理区分,主要包括:
①升降横移类;②简易升降类;③垂直升降类;④垂直循环类;⑤平面移动类;⑥水平循环类;⑦多层循环类;⑧巷道堆垛类;⑨汽车专用升降机。截至2014年末,全国已建机械式汽车库泊位升降横移类约占86.7%,简易升降类约占6.0%,垂直升降类约占1.4%,垂直循环类约占0.2%,平面移动类约占4.0%,多层循环类约占0.1%,巷道堆垛类约占1.5%。
经调研发现,原条文限定防火分区内最大停车数量为50辆,对机械式立体汽车库的建设和运行产生了较大影响:
(1)影响运行效率。
一个汽车库防火分区过多,必然会使汽车库内运载车辆的机械装置得不到有效的行程空间而影响运行速度。举例来说,日本一个平面移动汽车库的搬运小车速度最高可以达到5m/s,而在我国,速度通常达不到1.2m/s,其主要原因就是防火分区或库内设置的防火卷帘限制了搬运小车运行巷道的长度。
(2)增加建设成本。
汽车库如果分区过多,会增加防火墙或防火卷帘的设置数量,从而大大增加建设成本;同时,防火分区过小也会造成更多地采用搬运设备和控制设备,增加设备成本。
(3)结构难以优化。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的最大优点是能够根据地理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地设计出既能最大量地提供停车泊位,又能保证运行效率的停车库,但如果防火分区太小,将会使设计方案难以优化,使有限的土地资源不能有效利用,造成资源浪费。
2003年~2007年间,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清华大学公共安全研究中心、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火灾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单位,对机械式立体汽车库进行了一系列的理论及实验研究。通过实验获得了地下汽车库火灾特性的第一手资料,包括地下全自动化车库内火灾的发展与蔓延特性、温度场的变化趋势、烟气流动及烟气浓度变化规律等,实验研究结论如下:
(1)车体密封性对车厢内着火的火灾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在车窗关闭的情况下,由车厢燃起的火灾实验均出现了因供氧不足而自动熄灭的情况。
(2)汽车发生火灾时,车内最高温度可达1000℃左右。
(3)钢筋混凝土结构的自动化车库结构对于防止火灾蔓延有如下表现:
1)由于无需预留人员上下车的空间,同层相邻汽车距离小,在喷淋失效的情况下,火灾初期即发生辐射蔓延,在消防救援展开之前(按15min计),整个停车单元的车辆均有可能被引燃。
2)实验表明,汽车火灾产生的火焰会贴壁上卷,但因为着火部位一般距楼板边缘有一定距离且楼板厚度较小,卷至上层的火焰高度及温度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削减。即使消防设施失效,在消防队员到来之前(按15min计),火灾也很难在上下相邻停车单元之间蔓延。
3)相对单元间不会蔓延。由于相对单元被运车巷道隔开,相对单元接受到的辐射热通量远小于临界辐射热通量,故不会被辐射引燃。实验中曾出现过飞火及物件爆裂的情况,但由于单元净高较低,影响范围较小。所以,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内发生火灾时,火灾在相对单元间蔓延的可能性非常小。
(4)汽车火灾的大部分情况是线路短路引起的自燃,且多在组件杂乱的发动机舱内发生,由于发动机舱直接连通大气,供氧充足,可燃物多,由发动机舱开始蔓延的火势发展及蔓延非常快。
(5)阴燃实验的结果显示,车厢内遗留烟头引起的火灾发展极其缓慢,自熄的可能性很大。
基于以上因素,普通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单个防火分区停车数放宽至100辆,混凝土结构的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在进行条文中的限定后,放宽至300辆,这样才能在保证消防安全的基础上,与我国机械式立体汽车库行业的发展相适应。同时,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等消防设施;检修通道应留有一定的宽度且尽量到达每个停车位,以便消防队员可以在火灾时通过检修通道进行灭火,在楼梯间和检修通道上相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是一种特殊的汽车库形式,由于人员不能进入里面,与普通汽车库有所不同。不仅车辆疏散难度很大,而且灭火难度也很大,有必要通过对车辆数、防火分隔措施及消防设施设置等的规定,来保证此类汽车库的安全性,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条文原文
5.1.4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条文说明
5.1.4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其火灾危险性较一般的汽车库大,若不控制防火分区的面积,一旦发生火灾事故,造成的火灾损失和危害都较大。如首都机场和上海虹桥国际机场的油槽车库、氧气瓶车库,都按3辆~6辆车进行分隔,面积都在300m2~500m2。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对乙类危险品库防火隔间的面积为500m2的规定,本条规定此类汽车库的防火分区为500m2。
防火分区是在火灾情况下将火势控制在建筑物一定空间之内的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甲、乙类物品火灾危险性大,必须对其严格限制,甲、乙类物品运输车库防火分区的面积划定是甲、乙类物品运输车库防火设计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条文原文
5.1.5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2,当修车部位与相邻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
条文说明
5.1.5修车库是类似厂房的建筑,由于其工艺上需使用有机溶剂,如汽油等清洗和喷漆工段,火灾危险性可按甲类危险性对待。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对甲类厂房的要求,防火分区面积控制在2000m2以内是合适的,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工段已进行完全分隔的修车库,参照乙类厂房的防火分区面积和实际情况的需要适当调整至4000m2。
由于修车库火灾危险性按照甲类厂房对待,故需要对修车库防火分区面积严格限制,修车库防火分区的面积划定是修车库防火设计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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