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16-2008,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3.1 一般规定
3.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中10(6)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的设计。
3.1.2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系统规模和发展规划以及当地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3.1.3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保障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3.1.4 供配电系统的构成应简单明确,减少电能损失,并便于管理和维护。
3.1.5 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2.1 用电负荷应根据供电可靠性及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及三级负荷。各级负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
2)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
3)中断供电将破坏有重大影响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例如:重要通信枢纽、重要交通枢纽、重要的经济信息中心、特级或甲级体育建筑、国宾馆、承担重大国事活动的会堂、经常用于重要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的重要用电负荷。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3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的用电负荷应为三级负荷。
3.2.2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2.3 民用建筑中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防烟及排烟设施、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水泵、消防电梯及其排水泵、电动的防火卷帘及门窗以及阀门等消防用电应为一级负荷,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上述消防用电应为二级负荷;
2 特、甲等剧场,本条1款所列的消防用电应为一级负荷,乙、丙等剧场应为二级负荷;
3 特级体育场馆的应急照明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甲级体育场馆的应急照明应为一级负荷。
3.2.4 当主体建筑中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时,直接影响其运行的空调用电应为一级负荷;当主体建筑中有大量一级负荷时,直接影响其运行的空调用电应为二级负荷。
3.2.5 重要电信机房的交流电源,其负荷级别应与该建筑工程中最高等级的用电负荷相同。
3.2.6 区域性的生活给水泵房、采暖锅炉房及换热站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性等因素合理确定负荷等级,且不应低于二级。
3.2.7 有特殊要求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实际情况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3.2.8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2.9 对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3.2.10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路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路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
3.2.11 三级负荷可按约定供电。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3.3.1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0(6)kV供电线路宜深入负荷中心。根据负荷容量和分布,宜使配变电所及变压器靠近建筑物用电负荷中心。
2 同时供电的两路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其中一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
3 在设计供配电系统时,除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外,不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发生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进行设计。
4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电单位宜设置自备电源:
1)一级负荷中含有特别重要负荷;
2)设置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
3)所在地区偏僻且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电源作为主电源经济合理。
5 需要两回电源线路的用电单位,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也可采用不同电压供电。
6 10(6)kV系统的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
7 10(6)kV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根据变压器的容量、分布及地理环境等情况,亦可采用树干式或环式。
3.3.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3.3.3 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
1 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2 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3 蓄电池。
3.3.4 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可分别选择下列应急电源:
1 快速自动启动的应急发电机组,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30s的供电;
2 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大于电源切换时间的供电;
3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适用于要求连续供电或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
4 应急电源装置(EPS),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应急照明供电。
3.3.5 住宅(小区)的供配电系统,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小区)的10(6)kV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
2 高层住宅宜在底层或地下一层设置10(6)/0.4kV户内变电所或预装式变电站;
3 多层住宅小区、别墅群宜分区设置10(6)/0.4kV预装式变电站。
内容源自:众智建筑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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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多功能组合建筑中的住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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