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6-09-29 09:55:29
来自:建筑结构/混凝土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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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咸水河谷 于 2016-10-13 09:07 编辑
本帖主要针对这几个容易混淆的概念进行解释,特别是什么是抗震构造措施,直接关系到抗震等级的划分。
1.地震作用:
由地震动引起的结构动态作用,包括水平地震作用和竖向地震作用。是由于地面运动引起结构反应而产生的惯性力,其作用点在结构的质量中心。其大小与地震强弱、震源远近、场地特性、建筑物自身特点(质量及刚度分布情况、结构的规则性情况)等相关。
2.抗震措施:
除地震作用计算和抗力计算以外的抗震设计内容,包括抗震构造措施。主要有结构体系的确定,结构平面、立面的布置,为实现强剪弱弯、强柱弱梁、强节点弱构件而进行的内力和位移的调整等。
3.抗震构造措施:
竖向构件(墙和柱)的轴压比,构件的最小截面要求(最小宽度、长度、厚度,剪跨比及高跨比)构件的最小配筋率(纵筋最小配筋率、箍筋最小配箍率、剪力墙水平分布筋及竖向分布筋最小配筋率、纵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净距),箍筋及加密区要求(箍筋最小直径、最大肢距、最大间距、加密区长度),剪力墙边缘构件(约束边缘构件、构造边缘构件)配筋要求(约束边缘构件长度Lc、最小配箍特征值),特一级抗震等级的配筋构造要求等内容 。
抗震等级:
抗震措施(即内力调整)用的抗震等级与决定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有可能不同。
说明1:以上调整只是抗震措施和抗震构造措施的调整,而不涉及到地震作用的调整。地震作用的调整只是在甲类才会有调整,并且要根据安评报告进行调整。乙、丙、丁类地震作用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确定,不用提高和降低。
说明2:甲、乙类按规定提高一度确定抗震等级而房屋高度超过《抗规》表6.1.2(P49)规定的上限时,应采取比一级更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而抗震措施不再提高。
说明3:本表根据老朱抗震书截图而来,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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