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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讨论】关于二类公共建筑设置自喷问题

发布于:2016-09-12 19:51:12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复制转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8.3.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3 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其中第2条,“的”字前面的定语含不含“二类高层建筑”?
如果含,那么该条的意思是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宜设置自喷;
如果不含,那么该条的意思是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均需设置自喷,但其地下半地下室仅需在公共活动用房、走道....设置自喷。

大神们,这条规范究竟要怎么理解?条文解释里面也没看到相关解释内容。

全部回复(66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weibo_1428747943583
    论坛里可以学的真多
    2016-09-14 17: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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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1
  • lingdangly
    lingdangly 板凳
    我的一个朋友问过消防研究所了,最后的结论是:“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是整体的主语,所以二类高层公共建筑不需要全部设,只是在公共活动用房、走道、旅店客房...才需要设。
    感谢楼上各位大神们的回复。
    2016-09-14 14: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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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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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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