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6-05-25 07:50:25
来自:电气工程/供配电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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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本《建筑电气设计疑难点解析及强制性条文》的书在回答应急灯可否采用停掉市电的办法启动时,既讲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属于消防用电,需要按照消防供电等级要求供电,又说可以但不建议采用切除市电的方式来点亮应急照明。以这样明显的自相矛盾来答疑解惑似乎只能让人越来越惑。
表面看这样说似乎既不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又不违反《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但稍一分析就露出马脚:如果说可以停掉市电,而且是消防主电源,还剩一个蓄电池备用电源,能满足一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吗?明显属于三级负荷,而且持续供电时间有限,岂不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负荷等级的规定?如果说不建议停掉市电,就是说火灾状态下,可以不使用自带蓄电池电源,直接市电供电,是不是又违反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第6.3.5条“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能接受应急转换联动控制信号,切断供电电源,使连接的灯具转入应急状态”的规范条文?
我很理解作者面对这样一个让人左右为难的问题,所表现出的无奈,但既是一本答疑解惑的书,在大是大非面前,就不应该通过这样似是而非的说法敷衍了事。必须找出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给大家一个明确的说法。本人试对这一问题做出解释,望同行不吝指正。
高层建筑的应急照明系统一般根据其建筑类别,采用一、二级负荷供电(GB50016-2014第10.1.1,10.1.2条),而不同供电电源负荷级别的划分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GB50016-2014第10.1.4条)。于是,一类高层建筑应急照明系统采用双重电源供电,二类高层建筑采用双路电源供电。为了解决应急照明双电源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的规定(JGJ16-2008第13.8.5条),大多数设计人员也采用应急灯自带蓄电池的做法(包括第二电源采用集中蓄电池的型式)。同时,火灾报警系统对应急照明系统的控制方式大都采用标准图集(例如97X601,12D11等)。
显然,这样做是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第6.3.5条除外),审图应该没有问题。但是,有时却遭到消防队某些人员的反对,他们要求火灾时必须停掉市电,以使应急灯自动点亮。我们来分析一下,这种做法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GB50016-2014第10.1.6条)
2.停掉市电,只剩一个蓄电池,不满足一、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一个电源只能叫三级负荷。
3. 普通标准蓄电池(包括EPS所用的蓄电池)的使用寿命约为3~4年,超期就必须更换,实践证明能做到按期更换的毕竟非常罕见。而且蓄电池持续供电时间有限,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越来越短。可见蓄电池相对市电其可靠性必将大打折扣。
显然,这种做法不符合“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的规定,所以不符合规范要求。
但当我们深入分析时,却发现消防队的要求虽有违规问题,但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火灾情况下应急照明线路直接采用220/380V的电压,对手持水枪的消防队员来说显然是一个极大的威胁,如有漏电则威胁到他们的生命。而且应急照明系统属于消防用电,火灾时不允许切除,过载、漏电都不能断电,在这种情况下,消防队员的人身安全如何得到保障不能不成为我们继续研究的课题,这也是《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作出第6.3.5条规定的原因,到这里,我们也就闹清了矛盾的由来。
消防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所以高层建筑应急照明系统采用安全电压的问题应该成为摆在我国电气工程技术人员以及规范编写人员面前的研究课题。倘真能采用安全电压,以上规范矛盾之处则迎刃而解。正因为如此,在国家没有最新规定的情况下,现阶段图纸审查也只能采用两种做法都让通过,而不可能再考虑违反不违反其他的条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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