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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关于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商业网点和储藏室是否设置自喷系统?

发布于:2016-05-13 12:42:13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复制转发]
前提,二类高层住宅建筑。
对于此类住宅建筑分下列情况讨论:
1,带地下一层戊类储藏室,不连接地下车库。
2,带地下两层戊类储藏室,不连接地下车库。
3,带地下两层戊类储藏室,连接地下车库。
4,不带储藏室,一二层为商业网点,三层为办公室,以上为住宅。
5,底层和二层为商业网点。(还要加上1~3种储藏)
求助,上述情况是否只按照二类高层住宅建筑讨论,还是分11层及11层以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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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smallsmallsm
    smallsmallsm 沙发
    js_jyx123456789 发表于 2016-5-16 17:55 住宅是特例,所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10条第3款特别提了出来。住宅建筑是特例没错,但是对于一二层商业三层为办公四层至十八层为住宅楼的建筑,它是有不同的疏散通道,那关于这类建筑定义为公共建筑,可是规范5.4.10又讲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根据规范8.3.3.2条,该建筑三层以下需设置自动喷淋。
    2016-06-23 1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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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话话
    话话 板凳
    3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2016-06-03 1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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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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