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灬天蝎乄 于 2014-9-28 11:54 编辑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将在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规范中第5.1.13(4)条是这样规定的: 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的要求,吸水管喇叭口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下的淹没深度因根据吸水管喇叭口的水流速度和水力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600mm,当采用旋流防止器时,淹没深度不应小于200mm;
对于这条的理解,首先要满足吸水口的淹没深度能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的安全运行,其次对于吸水管喇叭口的淹没深度做出要求(这些要求可以通过设置吸水槽解决),那么此处的最低水位,是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还是消防用水的最低有效水位?
条文解释是这样说的:火灾时水是最宝贵的,为了能使消防水池内的水能最大限度的有效用于灭火,做出了这些规定。
依照条文解释,既然要最大限度的利用水池内的水,那此处的最低水位,就应该是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但如果要按此要求,且满足水泵的安全运行,那水泵的高度是要低于水池底部的,那么也就是说,水泵房的高度要低于消防水池的高度?
画了2个简图示意,请大家对此问题各抒己见,说说自己的理解。
图(一):
图(二):
全部回复(100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回复 举报
回复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