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7-09-08 20:31:08
来自:建筑设计/建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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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浆现场搅拌施工工艺
基本规定
1.3.1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
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
应复查试验,并应按试验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1.3.2 水泥应按品种、强度等级、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并应保持干燥。
1.3.3 砂中不得含有有害杂物。砂的含泥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M5 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5%;
(2)对强度等级小于M5 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10%;
(3)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1.3.4 配制水泥石灰砂浆时,不得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1.3.5 消石灰粉不得直接使用于砌筑砂浆中。
1.3.6 拌制砂浆用水宜采用饮用水。当采用其它来源水时,水质必须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
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 63 的规定。
1.3.7 砌筑砂浆应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
新确定。
1.3.8 施工中当采用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时,应重新确定砂浆强度等级。
1.3.9 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
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1.3.10 砂浆现场拌制时,各组材料应采用重量计量。
1.3.11 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自投料完算起,搅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少于2min;
(2)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少于3min;
(3)掺用有机塑化剂的砂浆,应为3~5min。
1.3.12 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应分别在3h 和4h 内使用完毕;当施工
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分别在拌成后2h 和3h 内使用完毕。对掺用缓凝剂的砂浆,
其使用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
1.3.13 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其强度合格标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
压强度;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
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0.75 倍。
(2)砌筑砂浆的验收批,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应不少于3 组;当同一验收批只有
一组试块时,该组试块抗压强度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
强度。
(3)砂浆强度应以标准养护龄期为28d 的试块抗压试验结果为准。
(4)抽检数量: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3 砌体的各种类型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每台
搅拌机应至少抽检一次。
(5)检验方法:在砂浆搅拌机出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同盘砂浆只应制作一组试块),
最后检查试块强度试验报告单。
1.3.14 当施工中或验收时出现下列情况,可采用现场检验方法对砂浆和砌块强度进行原位
检测或取样检测,并判定其强度:
(1)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
(2)对砂浆试块的结果有怀疑或有争议;
(3)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1.3.15 砌筑砂浆稠度应按表1.3.15 的规定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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