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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规范:人员密集场所主要指

发布于:2013-06-03 09:39:03 来自:建筑设计/公共建筑设计 [复制转发]
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新消防法(09版)第七十三条:(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编辑本段《高规》中人员密集场所有规定的《高规》(2005版)和《建规》(新GB)内都有“人员密集场所”一词,但许多设计人员对如何理解还不很清晰,其实公安部第73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自 200491日起施行)中第三十五条已有规定,且面前消防部门都是按此规定来执行的,现抄录如下: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下列场所: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  ()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  () 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  ()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编辑本段人员密集场所注意问题《建规》5.3.15的条文解释:5.3.15 本条文的规定是要保证疏散人流的畅通与安全,有利于疏散门在紧急情况下能从内部快速打开。1 设计采用带门槛的疏散门等,紧急情况下人流往外拥挤时很容易被摔倒,后面的人也会随之摔倒,以致造成疏散通路的堵塞,甚至造成严重伤亡。2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其宽度规定不应小于3m,是规定的最小宽度,设计时应因地制宜地尽量加大。为保证人流快速疏散,根据实际管理经验,增加了室外不小于3m净宽的疏散小巷,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的规定。当基地面积比较狭小紧张时,设计人员也应积极地与城市规划、建筑管理等有关部门研究,力求能够在公共建筑周围提供一个比较开阔的室外疏散条件。主要出入口临街的剧院、电影院和体育馆等公共建筑,其主体建筑应后退红线一定的距离,以保证有较大的露天候场面积和疏散缓冲用地,避免在散场的时候,密集的疏散人流拥入街道阻塞交通。此外,建筑物周围环境宽敞对展开室外灭火扑救等也是非常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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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ango77
    sango77 沙发
    感谢楼主分享
    2017-08-10 08:3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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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bk1988
    lbk1988 板凳
    这个以前还真没仔细看过,好好的学习一下。话说为啥回复都不可见呢?
    2014-01-04 13:4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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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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