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很多人都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米”这条规定有所迷惑,下面我就这个规定来给大家做个说明,希望能对大家的理解有所帮助!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8.6.2条第5款: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第7.3.4条:“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00m“。
吸水高度和安装高度的定义有些差异,严格的讲,安装高度一经计算确定,即不再变化,往往使用水泵的最大允许安装高度确定,但为防止可能出现的水泵气蚀现象,一般把最大允许安装高度再扣除(0.4-0.6)m作为实际安装高度,通常所指安装高度为吸水口所处水面的最低水位与水泵吸水管水平中心线的高差。而吸水高度随着水面水位的升降而变化,只是水位升降的幅度与水池(取水井)的表面积、取水时间有一定关系,规范所指吸水高度应为最低水位与水泵吸水管水平中心线的高差,即最大允许吸水高度,其值与最大允许安装高度在数值上相等。
规范给出了吸水高度的上限值(即最大实际安装高度)6米,但根据水泵样本中提供的最大允许吸上真空高度计算出的最大允许实际安装高度如果小于6米,就应该按最大允许实际安装高度来确定吸水高度的上限值。 取水井水面1-1和水泵进口断面2-2,以取水井水面为基准面:
假设水泵样本中所提供的允许吸上真空高度为vh;
假设水泵的最大允许实际安装高度为Hs(经修正的数值);
规范给出6米的固定值,既有一定的考虑,但也欠妥,因为,如果Hs 值小于6m,还得按Hs值,如果Hs大于6m,以规范要求的不应大于6m又不符,而此时确是可以大于6米的。建议直接以水泵最大允许实际安装高度来保证取水井或水池的最低水位下水泵仍能正常吸水。
不知道各位老鸟们有什么意见呢!求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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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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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消防车加压泵的高度1m
实际设计时候消防水池的底标高应控制在5m内,不同纬度区的精确限值应该有所不同,但只要控制在这个范围内,应该就可以了。因为这个是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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