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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告破熊猫烧香电脑病毒案 抓获8名疑犯

发布于:2007-02-13 12:21:13 来自:站务休闲/闲聊茶吧 [复制转发]
湖北告破熊猫烧香电脑病毒案 抓获8名疑犯

http://co.163.com/if_36493568_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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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
  • fdx2112
    fdx2112 沙发
    金山副总裁兼毒霸事业部总经理王全国表示,熊猫烧香病毒作者落网无论对广大网民还是反病毒厂商,都是一件大好事,这个案件势必对今后那些制作并传播恶性病毒的不法分子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

      瑞星副总裁毛一丁称,案件破获将起到杀鸡儆猴的作用,会告诉那些小孩,制作并传播病毒不是什么时髦的事情而是要付出代价的。同时也该反思为什么他们会如此肆无忌惮的制作传播这些病毒。毛一丁认为,这与当前较为混乱的网络环境有关,之前的流氓软件泛滥就是一大例证,有关部门应该加大打击制作传播病毒案件的力度。

    2007-02-13 12: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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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dx2112
    fdx2112 板凳
    湖北省公安厅12日晚宣布熊猫烧香电脑病毒案在已经告破,抓获犯8名罪嫌疑人。针对此案新浪科技连线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著名律师胡钢,他就熊猫烧香病毒案情况做出了法律分析。

      以下为胡钢就“熊猫烧香”病毒案的法律分析全文:

      “熊猫烧香”病毒的制作、传播者,涉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涉嫌构成“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构成要件所要求的“后果严重”,即应当是指实害的结果,而并不包括可能的危险。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后果严重”,主要是指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等情况,也可表现为因计算机信息系统遭破坏而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鉴于“截至案发为止,已有上百万个人用户、网吧及企业局域网用户遭受感染和破坏”, “熊猫烧香”病毒的制作、传播者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7-02-13 12: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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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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