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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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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解:望做过江苏项目且被消防审过同行赐教在做个江苏的项目,对当地不够了解特请教个问题,根据江苏地规《民用建筑水消防系统设计规范》8。8。2规定: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或者部位可设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1、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普通住宅、商住楼中住宅的公共部位 2、存在安全隐患需整改的现有建筑 3、其他需设置的场所 第一条我有些蒙,这是什么意思,如果建筑定性是一类高层普通住宅的话,按国家规范是住宅公共部位是可以不做喷淋的,但江苏水地规这条是为了强调什么?是说一类高层普通住宅走道要设简易喷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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