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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高见建设部2001年11月5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0月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财政部、建设部2004年10月20日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三个法规性文件对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有不一致的规定,以谁的为准?例如,工程竣工后承包方送给发包方的结算文件,对发包方的答复期、异议期和协商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规定的是有约定的依约定,没约定的为28日;但财建[2004]369号规定了与此不同的期限,如500万元以下为20日,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为30日等,而且似为硬性规定,并无可以约定之说,此文又没有“以前如有与此不同规定的,以此为准”或“以前的规定作废”之类的话,该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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