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我现在正在做我们市某个村某个组的饮用水工程,现有一些困惑向大家求解,望各位大虾不吝赐教,谢谢。
先说一下大概的情况,这个工程的起因是由于我市开发区新建的一条路将该组本来的水源破坏了,为了稳定的需要,政府出资从大概3500米外的DN150市政管引水(主干管为DN80镀锌钢管)进该组作为给水水源,政府原来并不想做设计,可能是由于申请拨款的时候上级部门要求有设计图纸,才委托我们做的设计。委托的时候,水管已经安装90%以上了,政府的人要求我们把他施工时用的材料和管径大致反映到图纸上就可以了。另外,该组所在的地块已经拍卖出去,村民迟早都会搬迁,现在只不过因为补偿条件谈不拢,暂时没有搬。
问题这就出现了:
1、根据《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L310-2004)本应该考虑该组的消防问题的,由于上述的原因,不能做室外消防设计。我将设计的工程名称定为:“某市某去某村某组村民饮用水工程”,在设计说明里明确设计的对象只有村民饮用水系统,在业主不愿签设计合同和出具设计委托书的情况下,如果该组发生火灾,作为设计人员的我能否规避责任?
2、《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L310-2004)第6.0.1条“编制村镇规划时应同时规划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并宜采用消防、生产、生活合一的给水系统。”和第6.0.3条“设有给水管网的村镇及其工厂、仓库、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宜设置室外消防给水。村镇的消防给水管网,其末端最小管径不应小于100mm。无天然水源或给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时,宜设置消防水池,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这两条规范该如何理解?“宜”在规范用词说明里“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是否可以代表将饮用水和生产用水、消防用水分建?是否可以代表不做室外消防系统?
3、在就做村民饮用水的情况下,小弟做了水力计算,发现水压很低,连有无水到最不利点都握不准(主干管为DN80镀锌钢管,流量1.85L/s,v=0.39m/s,1000i=4.89m),我该如何在设计说明里规避责任?
4、如果我将该工程定性为临时性工程,就是将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定为2年,会否设计的标准会低一些?还有就是,这类临时性工程有什么规范有相关的规定或说明?
出现这种问题真的很无奈,作为一个设计人员我不想被人想扯线木偶一样控制,但是作为一个设计人员我又能怎样?本来这种不负责任的设计根本不想去做,但是领导压下来,我又有什么办法?唉,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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