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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条讨论:备用电源严禁接入应急系统

发布于:2010-12-01 11:31:01 来自:电气工程/供配电技术 [复制转发]
2009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第3.0.9条:备用电源的负载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3.0.3条第1款也说“...严禁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上述条文均为强条,按该规范的术语,应急供电系统包括电源、回路乃至设备。现在问题来了,设计上采取什么措施保证应急电源的专用性?
目前设计状况:备用电源与应急电源往往就是同一台柴油发电机!
拿一个二类高层公共建筑来讲,消防负荷为二级负荷,而客梯、生活水泵、地下室的潜污泵等也是二级负荷,而通常一个项目的非消防用电的二级负荷都不大,(当为一类高层时上述负荷为一级负荷),现在做法我知道的有以下几种:
1.柴发配出几路,某些路给消防负荷用,某些路给非消防的重要负荷(例如上述生活水泵)用,柴发配出的线路在变电所的低压柜处分别设置多个双电源切换装置给消防与非消防二级负荷,双切后面的配出回路作为负荷(还需末端切换)的备用电源。
2.柴发配出一路,在变电所的低压柜处设置一个双电源切换装置,双切后面的配出回路作为所有二级负荷(还需末端切换)的备用电源。
3.市电进线有2路,来自两个区域变电站,同时使用,互为热备用,不设柴油发电机,由不同10kv电源下的变压器分别提供2路市电末端双切供消防、重要负荷用。
4.采用高压柴油发电机给10kv母线供电作为应急电源,若干台变压器同时使用,互为热备用,消防、重要负荷用由不同变压器分别引2路末端切换。
5.上述1.2.点所说均指需要末端双切的情况下其中备用电源的设置情况,当然对于非消防类二级负荷可以在变电所双切后单根电缆引出而不设末端切换。

问题:
a.上述做法跟3.0.9条的意思是相悖的,因为一个柴发不能给非消防类二级负荷用,但是否为了获得第二电源设置另外一台柴油发电机呢?没看到过这样做的,不知各位是怎么处理的?
b.上述第3点2路市电可算是互为备用电源,在2路电源同时使用的情况下,按3.0.9条的意思是不行的,只能用1路,备用1路,而不能同时使用才能作为应急电源,我认为是否有必要?
c.上述第4点高压柴油发电机下面更是带了所有负荷,无法保证专用性。
d.GB50052-2009第3.0.5条的条文说明用的图1沿用了GB50052-95的内容,按该图消防电源与非消防应急还是由同一个柴油发电机供电,与规范正文3.0.9矛盾!
e.上述非消防二级负荷如生活水泵、客体等容量从几个千瓦到几十各千瓦,采用蓄电池(EPS或UPS)作为备用电源需要的占用很大的空间,没见过这么做的,而且价格贵,我觉得很不合理,难道要但设一台柴发?

以上问题是我纠结的地方,请大侠们各抒己见。

全部回复(107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co1471425011687
    我认为是这样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开关带有指示灯也会造成这种情况。
    2016-08-18 14: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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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conankindaichi
    规范只是说备用不能接入应急的。没有说应急的不能接入备用的...
    2015-04-23 18: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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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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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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