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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中的几个常见问题

发布于:2010-11-26 11:16:26 来自:电气工程/市政公用工程 [复制转发]
1.违反国家规范中强制性条款的问题
(1)在工厂设计中仅考虑照度、不考虑照度的功率密度值是否满足要求,像车间、泵房、风机房等场所采用大功率、低效率光源,尽管照度值能满足规范要求,但功率密度值不满足国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节 照明节能中第6.1.1条~第6.1.7条“照明功率密度值”。GB50034-2004尽管已实行多年,还有很多同行在设计中未足够重视照明功率密度值对电气节能设计的重要性,在设计中不验算功率密度值是否超标。
(2)在污水处理厂设计中,特别是中小城市的污水处理厂设计中按负荷等级按三级负荷考虑,不满足《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第6.1.19条 “污水厂的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设计,重要的污水厂宜按一级负荷设计”。很多设计人员觉得中小型污水厂理所当然就是三级负荷,未考虑按污水处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来考虑。
(3)在给排水工程设计中,加氯间照明及通风设备未设户外开关,不满足《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第9.8.19条 “照明和通风设备应设置室外开关”。大部分电气设计人员只针对电气专业规范考虑设计,未考虑到行业规范。
(4)在城市道路照明设计中未按要求采用双电源供电,不满足《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 第6.1.2条“对城市中的重要道路、交通枢纽及人流集中的广场等区段的照明应采用双电源供电。每个电源均应能承受100%的负荷”。设计人员对该条重视不够,在城市道路照明设计中很少考虑双电源供电。
(5)在城市道路照明设计中只考虑亮度及照度要求,追求“亮化”,设计时道路照明功率密度值超标严重,不满足《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 第7.1.2条 “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功率密度值”的要求。道路照明功率密度值的要求是该规范修订时的新增条文,一些设计人员片面追求亮化,觉得道路越亮越好,导致道路照明功率密度值严重超标。
(6)在工厂配电的总图设计时,未按规范考虑与其它管线的平行交叉间距,不满足国标《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第5.3.5条“电缆与电缆、管道、道路、构筑物等之间的容许最小距离”的相关规定。电气设计人员在总图设计时应和总图专业及其他相关专业确定好电缆路由、电缆走向及交叉点位置的合理布局,避免违反规范要求。
(7)在工程设计中有些设计人员将计算机系统单独接地,没有做等电位连接,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不满足国标《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第5.1.2条“需要保护的电子信息系统必须采取等电位连接与接地保护措施”。
(8)在整个工程设计中,采用TN-C-S系统,变配电室采用三相四线TN-C系统,而低压总进线开关选用四级开关,违反国标《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7.5.2条“在TN-C系统中,严禁断开PEN导体,不得装设断开PEN导体的电器”,及违反国标《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95第2.2.12条“在TN-C系统中,PEN线严禁接入开关设备”的规定。
2. 关于电气节能设计的问题
(1)在建筑物照明设计及道路照明设计中,照明功率密度值超过规范要求,因为该条款为强制性条款,在设计中必须严格执行。
(2)照明光源选择方面,荧光灯未按规范要求选用节能型灯管;选用工厂灯、防水灯具时光源选用大于100W的白炽灯;光源仍采用自镇流式汞灯;不满足国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3.2.3条规定。
(3)荧光灯未按要求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未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不满足国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3.3.5条规定。
(4)电缆截面的选择仅考虑电缆的工作电流、温度等客观条件,未考虑电缆的经济电流截面,不满足国标《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第5.7.1条第4款的相关要求。第4款明确要求“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截面除应符合上述1~3款的要求外,尚宜按电缆的初始投资与使用寿命期间的运行费用综合经济的原则选择”。在实际设计时设计人员对该条考虑的很少,原因可能是由于电缆价格的不稳定性对经济截面有一定的影响,但在设计时还是要有所考虑,尤其是长距离输电时,从节能角度考虑,截面选择大一些,对降低线路损耗,节能增效有利。
(5)办公建筑照明及动力回路应分别设计量装置,由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18条“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的规定较笼统,不好掌握,可参照2008年6月建设部颁布的《楼宇分项计量设计安装技术导则》第4.2条相关规定执行,由于该导则发布时间不长,设计人员尤其应该重视。
3.关于防雷设计及接地设计的问题
(1)对存在有1区、2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重视不够,像市政污水厂的沼气压缩机间、沼气控制室、二氧化氯发生间等应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2000年版)第2.0.3条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按二类防雷建筑物进行设计,而设计人员经常按水厂大部分构筑物一样,按三类防雷进行设计。
(2)对一些内部设有信息系统的建筑物,只考虑经计算年预计雷击次数小于0.06次/a,不做防雷设计,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2000年版)第6.1.3条 “在设有信息系统的建筑物需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情况下,当该建筑物没有装设防直击雷装置和不处于其它建筑物或物体的保护范围内时,宜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防直击雷的防雷措施”的规定,应考虑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设计避雷装置。
(3)对于像仓库、车库等一些辅助建筑物,计算年预计雷击次数小于0.06次/a,也没有信息系统的建筑物一律按三类防雷建筑物考虑防雷设计,随意抬高防雷类别,尽管对防雷击安全有好处,但也造成了一定的浪费,设计人员在设计中宜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2000年版) 第2.0.3条的具体规定执行,避免造成浪费。
(4)在三类防雷建筑物屋顶利用屋面彩钢板作为避雷接闪器,在屋顶还按20m*20m或24m*16m设置避雷带网格,金属屋面本身是允许作为接闪器的,没必要在做屋面避雷带,可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2000年版) 第4.1.4条的规定核实屋面板的厚度、搭接长度、绝缘被覆层满足要求即可,需要注意的是,该条中特别注明“薄的油漆保护层或0.5mm 厚沥青层或1mm 厚聚氯乙烯层均不属于绝缘被覆层”,设计人员往往觉得屋面板有绝缘涂层就人为地增设避雷带,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5)在建筑物采用联合接地时,接地电阻值未按要求设计,根据国标《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第5.2.5条“接地与交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再根据国标《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2.7.2条第2款 “电子计算机的三种接地系统宜共用接地网,当采用共用接地方式时,其接地电阻应以诸种接地系统中要求接地电阻最小的接地电阻值为依据,当与防雷接地系统共用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欧姆”,可将联合接地电阻最小值取值为1欧姆。
(6)一些设计人员在建筑物总配电箱装设了浪涌保护装置后,认为进线电缆不再需要设置防止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因此进线电缆金属外皮在入户处不再接地及等电位连接,这种做法不妥,浪涌保护器是用于限制暂态过电压和分流浪涌电流的装置,是为了保护连接于电气回路的一些电气设备的安全而设,而进线电缆金属外皮接地及等电位连接是为了防止雷电波侵入及人身安全服务,尽管都有防止大电流、高电压击穿设备的作用,但二者的作用不近相同,应根据相关的规范要求结合工程需要综合考虑,不可利用浪涌保护装置替代接地及等电位连接,反之亦然。

[ 本帖最后由 yxy13774791149 于 2011-3-23 16:1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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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亮子云
    亮子云 沙发
    谢谢分享真的很好用
    2016-09-26 07: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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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希望在前方
    不错,谢谢分享
    2016-08-16 07: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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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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