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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结构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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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通注册中心!致信注册中心尊敬的注册考试中心各位领导 (一级注册结构师考试问题): 你们好!我是一名一级注册结构师考生,首先谢谢你们为组织注册考试所付出的辛苦与努力。就今年的考题中的几点疑问想向你们反映一下,望能妥当处理,因为这关系到众多考生多年的心血啊,因为就这一分两分能判很多人“死刑”,对众多考生来说这可真是天大的事啊,望能引起公仆们的高度重视。 1:首先是有吊车砌体,跨度为12米那题的强度折减系数:这个知识点有人考前几天我有问过砌体体规范的主编苑振芳老师,他看到该条后哈哈笑了,说这里确实乱了点,最后他说你可以把"有吊车房屋砌体"理解为后面几条的前提,该款主要是针对有吊车结构,也就是说只有有吊车砌体才考虑该款,因为以前国家经济条件不好,用砌体结构做吊车车间还是很常见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现在有吊车时基本上都不用砌体结构了,所以即将送审的新规范就把这个大前提去掉了。这样看来依现在仍在使用的规范肯定只乘一次0.9即可。最后苑振芳老师还说了句:象这种有争议的知识点就不该考,结果今年就偏偏考,你说我们能奈何啊?考后大家对这条的理解争议最多,看似各有道理,更多的同志说就按规范的断句语法来理解,顿号之间完全并列,出现几种情况就乘几个0.9,看似没什么不妥,其实不然。看看规范3.2.3原文是这样说的:“有吊车房屋砌体、跨度不小于9m的梁下烧结普通砖砌体、跨度不小于7.2m的梁下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砌体、混凝土和轻骨料混凝土砌块砌体, ra为0.9;”如果按照纯语文语法的角度来说,上面所有顿号之间是完全并列的,都不相互隶属,如果这样的话,试问如果题中仅说“材料是蒸压灰砂砖”,跨度5米,小于7.2米,你说该修正吗?按照纯语法理解肯定应该修正,不该受到前面顿号内7.2m的限制;但事实上并不是这样,规范主编苑振芳老师就说肯定不是完全并列,是有隶属关系的,也就是说“材料是蒸压灰砂砖”且跨度大于前面顿号内规定值7.2m时才修正,若跨度很小就不用修正。既然这样就今年的考题来说,“有吊车房屋砌体、”这句到底是后面几句的前提还是和后面没有任何关系独立存在呢?若是后面的前提修正一次即可,若是独立存在肯定要修正两次,规范主编都不能解释清楚的问题何来标准答案,实在令众考生为难啊,谁知道命题老师怎么理解呢?现在看来无论命题人怎么理解,若单照他的理解做标准答案,实在不妥,(客观的讲即使苑振芳老师的上述解答完全是规范的本意,现在作为标准答案也不妥,毕竟不是每个人都会问他,按规范本身的文字理解很难得出这种结论)万一错了实在是冤啊!更重要的是众考生很有可能要为之付出沉痛的代价。苑振芳老师办公室电话:024-62123859,不信可以致电证实! 舆论呼声很大,看能不能修正一次两次都算正确,要不总有部分人会冤死的,但错并不在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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