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0-03-19 13: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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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
一、总 则
(一)为指导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特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要点。
(二)本要点供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性审查时参考使用。工业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要点进行审查。
(三)建设单位报请施工图技术性审查的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2、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详勘)。
3、全套施工图(含计算书并注明计算软件的名称及版本);
4、审查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四)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地基基础和结构设计等是否安全。
3、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4、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5、是否符合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
(五)本要点所涉及标准内容以现行规范规程内容为准。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对本要点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
二、建筑专业审查要点
序号 项目 审 查 内 容
2.1 编制依据 建设、规划、消防、人防等主管部门对本工程的审批文件是否得到落实,如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用途及规模、室外出口等是否符合人防批件的规定;现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本建筑设计的工程建设规范、规程是否齐全、正确,是否为有效版本。
2.2 规划要求 建筑工程设计是否符合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位置,建筑面积及控制高度是否在规划许可的范围内。
2.3 施工图深
度
2.3.1 设计说明
基本内容 ⑴编制依据: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工程建设标准。
⑵工程概况:建设地点、用地概貌、建筑等级、设计使用年限、抗震设防烈度、结构类型、建筑布局、建筑面积、建筑层数与高度。
⑶主要部位材料做法,如墙体、屋面、门窗等(属于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范围的工程可与《节能设计》段合并)。
⑷节能设计: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应说明建筑物的体形系数、耗热量指标及主要部位围护结构材料做法、传热系数等;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应说明建筑物体形系数及主要部位围护结构材料做法、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等。
⑸防水设计:
地下工程防水等级及设防要求、选用防水巻材或涂料材质及厚度、变形缝构造及其它截水、排水措施。
屋面防水等级及设防要求、选用防水巻材或涂料材质及厚度、屋面排水方式及雨水管选型;
潮湿积水房间楼面、地面防水及墙身防潮材料做法、防渗漏措施。
⑹建筑防火:
防火分区及安全疏散;
消防设施及措施:如墙体、金属承重构件、幕墙、管井、防火门、防火巻帘、消防电梯、消防水池、消防泵房及消防控制中心的设置、构造与防火处理等。
⑺人防工程:人防工程所在部位、防护等级、平战用途、防护面积、室内外出入口及进、排风口的布置。
⑻室内外装修做法。
⑼需由专业部门设计、生产、安装的建筑设备、建筑构件的技术要求,如电梯、自动扶梯、幕墙、天窗等。
⑽其它需特殊说明的情况,如安全防护、环保措施等。
2.3.2 图纸基本要求 ⑴总平面图:
标示建设用地范围、道路及建筑红线位置、用地及四邻有关地形、地物、周边市政道路的控制标高;
明确新建工程(包括隐蔽工程)的位置及室内外设计标高、场地道路、广场、停车位布置及地面雨水排除方向。
⑵平、立、剖面图纸完整、表达准确。其中屋顶平面应包含下述内容:屋面检修口、管沟、设备基座及变形缝构造;屋面排水设计、落水口构造及雨水管选型等。
⑶关键部位的节点、大样不能遗漏,如楼梯、电梯、汽车坡道、墙身、门窗等。图中楼梯、上人屋面、中庭回廊、低窗等安全防护设施应交待清楚。
⑷建筑物中留待专业设计完善的变配电室、锅炉间、热交换间、中水处理间及餐饮厨房等,应提供合理组织流程的条件和必要的铺助设施。
2.4
强制性条
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版中有关建筑设计、建筑防火等建筑专业的强制性条文(具体条款略)。
2.5 建筑设计
重要内容
2.5.1 室内环境设计 ⑴《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第3.0.5(附录A)条。结合本地区节能实施细则规定的实施范围,确定建筑耗热量指标。
⑵《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第4.7.1(三)条。严寒及寒冷地区厕所、浴室,特别是公共厕浴,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即使有外窗,也应设置排气设施。
⑶各类建筑物中重点噪声源,如空调机房、通风机房、电梯井道等的隔音,减振措施。
2.5.2 防水设计 防水设计包括地下工程、屋面工程、潮湿积水房间的防水、防潮做法三部分
⑴《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第3.3.1条、4.3.4条、4.4.6条。地下工程防水卷材及涂料防水层的厚度要求。
⑵《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第3.0.1条、4.1.4条、4.3.6条及5.3.4条、6.1.1条。屋面工程防水设计内容应包括:防水等级、设防要求及选用材料的技术指标。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第4.4.2(二)条。屋面排水方式正确的选择。
屋面排水设计合理性的衡量,如排水是否顺畅,雨水口分布是否均匀,汇水面积与雨水管径是否配套。
⑶潮湿积水房间楼面、地面及墙面、顶棚的防水、防潮措施。
2.5.3 无障碍设
计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程》JGJ50-2001第5.2.2条、7.2.4条、7.5.1条。成片开发建设的低层、多层居住区、宿舍区宜考虑无障碍住房套型;室内外高差较大的建筑不宜采用无台阶入口,如入口仅设坡道,坡道坡度应符合最大限值的规定;从三级起台阶应设扶手。
中、高层设残疾人坡道的住宅应保证至各层电梯厅、地下停车库的无障碍通行要求。
2.5.4 托儿所、
幼儿园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第2.1.1条、3.1.7条、3.1.8(表3.1.8)条、3.7.3(一)条、4.2.3条。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幼儿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朝向,满足房间采光、通风的基本要求;窗台距地小于0.6m时,楼层无室外阳台应设护栏,距地面1.3m内不应设平开窗。
2.5.5 中、小
学校 《中、小学 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2.3.4条、 3.2.1(二)、(三)条、4.2.3条、4.2.11条、7.1.1条、7.3.2条。教室布置应考虑保护视力的基本要求,应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教职工厕所应与学生厕所分设;男、女生宿舍应分区域或分单元布置。
2.5.6 商店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第3.2.12(三)条。大、中型商店 应设顾客卫生间。
2.5.7 饮食建筑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第3.3.7(二)、(三)条、3.4.1条。厨房应有为工作人员独立设置的交通及卫生设施;未做详细设计的厨房不能遗漏通风、排气设施。
2.5.8 汽车库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第3.2.1条、3.2.11条、4.1.7(表4.1.7)条、4.1.8条、4.1.9条 、4.1.13条、4.1.19条 、4.2.14条。为保证人行与车行安全,汽车库室内最小净高、汽车坡道纵坡、缓坡设置及汽车通道转弯半径应符合规定;楼地面应有排水坡度,并设置相应的排水系统;为减少地下汽车库废气对周边环境的污染,排风口应满足出地坪的高度要求。
2.5.9 医院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第3.1.5(二)、(三)条、3.6.5(三)条。医院主楼梯的平台宽度不宜小于2m;注意满足设无影灯的手术室对室内净高的特殊要求。
2.5.10 住宅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3.2.4条、3.8.1条、4.1.8条、4.5.2条、5.1.4条、5.1.5条、5.3.3条。暗厅面积应有所限制;良好通风、隔音是保证住宅环境功能质量的重要因素;住宅套内平面布置应方便家具搬运;设置单台电梯的高层单元式住宅应具备相邻单元借用电梯的条件;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
住宅外窗设计,应考虑玻璃清洁工作的安全问题。
2.6 建筑防火
重要内容
2.6.1 多层建筑防火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
⑴第5.1.2条。多层建筑设置中庭或自动扶梯超过过防火分区允许的建筑面积,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当采用防火卷帘阻断人行疏散通道时,应设置可自行关闭的防火小门)。
⑵第5.2.3条。燃油、燃气锅炉房防火间距应执行工业厂房(丁类)防火间距的规定。
⑶第6.0.1条。当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置消防通道。
⑷第7.1.1条。建筑物屋盖为耐火极限低于0.5h的非燃烧体、高层工业建筑屋盖为耐火极限低于1.0h的非燃烧体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40cm。
⑸第7.1.5条。紧靠防火墙两侧门窗洞口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如防火墙设置在转角处,内转角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⑹第10.3.3条。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防火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6.2 高层建筑防火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
⑴第3.0.1条。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
⑵第3.0.8(2、3)条。高层建筑玻璃幕墙内不同防火分区楼层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幕墙与楼板、隔墙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⑶第4.1.4条。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首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⑷第4.1.9条。高层建筑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⑸第4.3.1条。当高层建筑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置消防通道。
⑹第5.2.1条。防火墙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⑺第5.2.3条。防火墙上必须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⑻第5.2.8条。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的房间应设置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
⑼第5.4.4条。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的分隔,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h(当采用防火卷帘阻断人行疏散通道时,应设置可自行关闭的防火小门)。
⑽第6.2.7条。除允许设一座疏散楼梯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
⑾第6.3.3(2、3、6、11)条。消防电梯前室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0㎡。
消防电梯前室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防火分隔,隔墙上的洞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消防电梯井底应设排水设施。
⑿第7.5.1条、7.5.2条。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设防火隔墙,隔墙上的洞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当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室或其它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
2.6.3 内装修防火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第3.4.1(表3.4.1)条,有关地下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等级的规定。
2.6.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⑴第5.3.3条。汽车坡道两侧应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出入口应采用水幕或设置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措施与停车区隔开。
⑵第6.09条、6.0.10条。汽车疏散坡度的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应小于7m;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m,毗邻设置应设防火隔墙。
2.6.5
中、小学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6.2.1条。中、小学校教学楼走道最小净宽的规定。
2.6.6 图书馆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第6.2.7条。书库楼板不得任意开洞,所有提升设备及竖井井壁均应采用非燃烧体材料制成,井壁上的传递洞口应安装防火闸门。
2.6.7 剧场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第8.1.1、8.1.2条、8.1.3条、8.1.4条、8.1.5条、8.1.7条、8.1.8条、8.1.9条、8.1.10条、8.1.11条、8.1.12条及8.2.2条。剧场建筑与其它建筑合建或毗连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剧场舞台与后台部分的隔墙及舞台下部台仓周围的墙体均应采用防火隔墙,主台通向各处的洞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水幕;舞台上部屋顶或侧墙上应设置通风排烟设施;舞台内严禁设置燃气加热装置,后台使用燃气装置时应设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高低压配电室与舞台、侧台、后台相连时,必须设置前室及甲级防火门;观众厅出口门、疏散外门及后台疏散门应符合有关宽度、踏步设置等规定;观众厅吊项、检修马道及各界面构造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2.6.8 旅馆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62-90第4.0.4条。集中式旅馆的每一个防火分区应有2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2.6.9
商店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第4.2.4条、4.2.5条。大型商店营业厅在五层以上时,宜设置不少于2座直通屋顶平台的楼梯间;商店营业部分疏散人数应按规定计算,并以此确定疏散外门、楼梯、走道的宽度。
2.7 国家及地
方法令、
法规
2.7.1 国家法令、法规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⑶建设部关于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严禁使用淘汰技术与产品的《技术与产品公告》。
2.7.2 地方法令、法规 由各省市自行补充。
三、结构专业审查要点
序号 项目 审 查 内 容
3.1 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具体条款略)
3.2 设计依据
3.2.1 工程建设
标准 使用的设计规范、规程,是否适用于本工程,是否为有效版本。
3.2.2 建筑抗震
设防类别 建筑抗震设计所采用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的规定。
3.2.3 建筑抗震
设计参数 ⑴是否正确使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提供的岩土参数,是否正确采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对基础形式、地基处理、防腐蚀措施(地下水有腐蚀性时)等提出的建议并采取了相应措施。
⑵建筑抗震设计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所属设计地震分组,是否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附录A采用;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是否按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参数采用;对于在规范上未明确的地区,地震动参数的取值应由勘察单位依据GB50011-2001第1.0.4、1.0.5条提供。
3.2.4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⑴是否正确使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提供的岩土参数,是否正确釆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对基础形式、地基处理、防腐蚀措施(地下水有腐蚀性时)等提出的建议并釆取了相应措施。
⑵需考虑地下水位对地下建筑影响的工程,设计及计算所采用的防水设计水位和抗浮设计水位,是否符合《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提水位。
注: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4.1.13条规定,岩土工程勘察时应提供设计所需的地下水位。
3.3 结构计算书
3.3.1 软件的适用性 ⑴所使用的软件是否通过有关部门的鉴定。
⑵计算软件的技术条件,是否符合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并应阐明其特殊处理的内容和依据。
3.3.2 计算书的完整性 结构设计计算书应包括输入的结构总体计算总信息、周期、振型、地震作用、位移、结构平面简图、荷载平面简图、配筋平面简图;地基计算;基础计算;人防计算;挡土墙计算;水池计算;楼梯计算等。
3.3.3 计算分析 ⑴计算模型的建立,必要的简化计算与处理,是否符合工程的实际情况。
⑵所采用软件的计算假定和力学模型,是否符合工程实际。
⑶复杂结构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时,是否采用了不少于两个不同的力学模型的软件进行计算,并对其计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
⑷所有计算机计算结果,应经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设计。
3.3.4 结构构件及节点 ⑴结构构件是否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是否满足《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第3.2.2条、《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3.2.3条及其它规范、规程有关承载力极限状态的设计规定。
⑵结构连接节点及变截面悬臂构件各截面承载力是否满足规范、规程的要求。
3.4 结构设计总说明 着重审查设计依据条件是否正确,结构材料选用、统一构造做法、标准图选用是否正确,对涉及使用、施工等方面需作说明的问题是否已作交待。审查内容一般包括:
⑴建筑结构类型及概况,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和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及设计地震分组)、场地类别和钢筋混凝土结构抗震等级,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砌体结构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基本雪压和基本风压,地面粗糙度,人防工程抗力等级等。
⑵设计±0.000标高所对应的绝对标高、持力层土层类型及承载力特征值,地下水类型及标高、防水设计水位和抗浮设计水位,场地的地震动参数,地基液化,湿陷及其他不良地质作用,地基土冻结深度等描述是否正确,相应的处理措施是否落实。
⑶设计荷载,包括规范未做出具体规定的荷载均应注明使用荷载的标准值。
⑷混凝土结构的环境类别、材料选用、强度等级、材料性能(包括钢材强屈比等性能指标)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等。
⑸受力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结构的统一做法和构造要求及标准图选用。
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构件耐火极限、钢结构防火、防腐蚀及施工安装要求等。
⑺施工注意事项,如后浇带设置、封闭时间及所用材料性能、施工程序、专业配合及施工质量验收的特殊要求等。
3.5 地基和
基础
3.5.1 基础选型与地基处理 ⑴基础选型、埋深和布置是否合理,基础底面标高不同或局部未达到勘察报告建议的持力层时结构处理措施是否得当。
⑵人工地基的处理方案和技术要求是否合理,施工、检测及验收要求是否明确。
⑶桩基类型选择、桩的布置、试桩要求、成桩方法、终止沉桩条件、桩的检测及桩基的施工质量验收要求是否明确。
⑷是否要进行沉降观测,如要进行观测,沉降观测的措施是否落实,是否正确。
⑸深基础施工中是否提出了基础施工中施工单位应注意的安全问题,基坑开挖和工程降水时有无消除对毗邻建筑物的影响及确保边坡稳定的措施。
⑹对有液化土层的地基,是否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液化土中的桩的配筋范围是否符合GB50011-2001第4.4.5条的要求。
3.5.2 地基和基础设计 ⑴地下室顶板和外墙计算,采用的计算简图和荷载取值(包括地下室外墙的地下水压力及地面荷载等)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有人防地下室时,要注意审查基础结构是人防荷载控制还是建筑物的荷载控制。
⑵存在软弱下卧层时,是否对下卧层进行了强度和变形验算。
⑶单桩承载力的确定是否正确,群桩的承载力计算是否正确;桩身混凝土强度是否满足桩的承载力设计要求;当桩周土层产生的沉降超过基桩的沉降时,应根据JGJ94-94第5.2.14条考虑桩侧负摩阻力。
⑷筏形基础的设计计算方法是否正确,见GB50007-2002第8.4.10~8.4.13条。
⑸地基承载力及变形计算、桩基沉降验算、高层建筑高层部分与裙房间差异沉降控制和处理是否正确。
⑹基础设计(包括桩基承台),除抗弯计算外,是否进行了抗冲切及抗剪切验算以及必要时的局部受压验算,见GB5007-2002第8.2.7条、8.3.1条、8.3.2条、8.5.15~8.5.20条及8.4节等。
⑺人防地下室结构选型是否正确,设计荷载取值、计算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⑻天然地基基础是否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4.2.2条进行抗震验算。
⑼地下室墙的门(窗)洞口是否按计算设置了地梁;地下室设置的隔墙是否进行了计算,其计算简图、荷载取值、受力传力路径是否明确合理。
3.6 混凝土结构
3.6.1 结构布置 ⑴房屋结构的高度是否在规范、规程规定的最大适用高度以内;超限高层建筑(适用最大高度超限、适用结构类型超限及体型规则性超限的建筑)是否执行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阶段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
⑵结构平面布置是否规则,抗侧力体系布置、刚度、质量分布是否均匀对称;对平面不规则的结构(扭转不规则、凹凸不规则、楼板局部不连续等)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不应釆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
⑶结构竖向高宽比控制、竖向抗侧力构件的连续性及载面尺寸、结构材料强度等级变化是否合理;对竖向不规则结构(侧向刚度不规则、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楼层承载力突变、竖向局部水平外伸或内缩及出屋面的小屋等)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
⑷主楼与裙房的连接处理是否正确;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设置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当主楼与裙房间不设缝时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计算并采取了有效措施。
⑸转换层结构选型是否合理,转换层结构上下层楼板及抗侧力构件是否按规范要求进行了加强。
⑹建筑及设备专业对结构的不利影响,例如建筑开角窗及设备在梁上开洞等,是否已采取可靠措施。
⑺房屋局部采用小型钢网架、钢桁架、钢雨蓬等钢结构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安全可靠,结构计算、构造、加工制作及施工安装应符合规范要求。
⑻填充墙、女儿墙和其他非结构构件及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是否安全可靠。
⑼框架结构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墙承重的混合形式;框架结构中楼、电梯间及局部出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等,应采用框架承重,不得采用砌体墙承重;抗震设计时,高层框架结构不宜采用单跨框架。
⑽框架及框架-剪力墙结构应设计成双向抗侧力体系;抗震设计时,框架-剪力墙结构两主轴方向均应布置剪力墙。
⑾抗震设计的框架结构中,当仅布置少量钢筋混凝土剪力墙时,其设计计算和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JGJ3-2002第6.1.7条的要求。
⑿采用短肢剪力墙结构时,应符合JGJ3-2002第7.1.2条的规定。
⒀框架——核心筒结构的周边柱间必须设置框架梁。
⒁复杂高层建筑结构的适用范围、结构布置、抗震措施是否符合JGJ3-2002第10章的有关规定。
3.6.2 结构计算 ⑴结构平面简图和荷载平面简图是否正确。
⑵抗震设计时,地震作用计算原则是否符合规范GB50011-2001第5.1节的要求。
⑶需进行时程分析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是否提供了相关资料,地震波和加速度有效峰值等计算参数的取值是否正确。
⑷薄弱层和薄弱部位的判别、验算及加强措施是否正确及有效。
⑸转换层上下部结构和转换层结构的计算模型和所采用的软件是否正确;转换层上下层结构侧向刚度比是否符合规范、规程规定;转换层结构(框支梁、柱、落地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及转换层楼板)的截面尺寸、配筋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⑹结构计算的分析判断:
结构计算总信息参数输入是否正确,自振周期、振型、层侧向刚度比、带转换层结构的等效侧向刚度比、楼层地震剪力系数、有效质量系数等是否在工程设计的正常范围内并符合规范、规程要求;层间弹性位移(含最大位移与平均位移的比)、弹塑性变形验算时的弹塑性层间位移;首层墙、柱轴压比、混凝土强度等级及断面变化处的墙、柱轴压比、柱有效计算长度系数等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抗震设计的框架一剪力墙结构,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确定。
剪力墙连梁超筋、超限是否按规范JGJ3-2002第7.2.25条的要求进行调整和处理。
⑺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是否根据使用条件进行了承载力计算及变形、抗裂、裂缝宽度、应力及端部锚固区局部承压等验算;是否按具体情况对制作、运输及安装等施工阶段进行了验算。
⑻板柱节点的破坏往往是脆性破坏,在设计无梁楼盖板柱节点时,必须按GB50010-2002附录G进行计算,并留有必要的余地。
3.6.3 配筋与
构造 ⑴梁、板、柱和剪力墙的配筋应满足计算结果及规范的配筋构造要求(包括抗震设计时框架梁、柱箍筋加密等)。
⑵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剪力墙,当有边框柱而无边框梁时应设暗梁,当无边框柱时还应设边缘构件。
⑶剪力墙厚度及剪力墙和框支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确定应符合规范、规程的规定。
⑷采用预应力结构时,应遵守有关规范的规定。
⑸剪力墙开洞形成独立小墙肢按柱配筋时,其箍筋配置除符合框架柱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剪力墙水平筋的配筋要求。
⑹楼面梁支承在剪力墙上时,应按JGJ3-2002节7.1.7条的要求采取措施增强剪力墙出平面的抗弯能力;应避免楼面梁垂直支承在无翼墙的剪力墙的端部。
⑺剪力墙结构设角窗时,该处L形连梁应按双悬挑梁复核,该处墙体和楼板应专门进行加强。
⑻受力预埋件的锚筋、预制构件和电梯机房等处的吊环,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
⑼跨高比≥5的连梁宜按框架梁进行设计;不宜将楼面主梁支承在剪力墙之间的连梁上。
⑽筒体结构的内筒的抗震构造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规程的规定。
⑾带转换层结构的转换层设置高度、落地剪力墙间距、框支柱与落地剪力墙的间距,是否符合JGJ3-2002第10.2节的有关规定。
⑿结构伸缩缝的最大间距超过规范规定时,是否采取了减少温度作用和混凝土收缩对结构影响的可靠措施。
3.6.4 钢筋锚固、连接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钢筋锚固、连接是否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及其它有关规范、规程关于钢筋锚固、连接的规定。
3.6.5 钢筋混凝土楼盖 钢筋混凝土楼盖中,当梁、板跨度较大,或楼面梁高度较小(包括扁梁),或悬臂构件悬臂长度较大时,除验算其承载力外,应验算其挠度和裂缝是否满足规范的要求。
3.6.6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有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采用部分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时,应注意是否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11.8.3条~11.8.5条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附录C的规定,并配置了足够数量的非预应力钢筋。
3.6.7 耐久性 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设计是否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3.4.1条~3.4.8条的有关规定。
3.7 多层砌体
结构
3.7.1 结构布置 ⑴墙体材料(包括±0.000以下的墙体材料)、房屋总高度、层数、层高、高宽比和横墙最大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墙体材料还应符合工程所在地墙改政策的规定。
⑵平面布置宜简单对称,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方案,墙体构造应满足规范规定。
⑶纵横墙上下应连续,传力路线应清楚;横墙较少的多层普通砖、多孔砖住宅楼的总高度和层数接近或达到《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表7.1.2规定限值,加强措施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3.14的要求。
⑷楼、屋盖与墙体的连接、楼梯间墙体的拉结连接(包括出屋顶部分)、楼、屋盖圈梁和构造柱(芯柱)的布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⑸在抗震设防地区,楼板面有高差时,其高差不应超过一个梁高(一般不超过500mm),超过时,应将错层当两个楼层计入房屋的总层数中。
⑹抗震设计时,不宜采用砌体墙增加局部少量钢筋混凝土墙的结构体系,如必须采用,则应双向设置,且各楼层钢筋混凝土墙所承受的水平地震剪力不宜小于该楼层地震剪力的50%,见《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97G329(五)。
⑺在抗震设防地区,多层砌体房屋墙上不应设转角窗。
3.7.2 结构计算 ⑴多层砌体房屋的抗震验算和静力计算,应按规范规定进行。
⑵抗震设防地区的砌体结构除审查砌体抗剪强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外,还要注意审查门窗洞边形成的小墙垛承压强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⑶悬挑结构构件,除进行承载力计算外,还应进行抗倾覆和砌体局部受压承载力验算。
⑷应按规范规定验算梁端支承处砌体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⑸在墙体中留洞、留槽、预埋管道等使墙体削弱,必要时应验算削弱后的墙体的承载力。
3.7.3 构造 ⑴圈梁、构造柱(芯柱)截面尺寸和配筋构造(包括构造柱箍筋加密、纵筋的搭接和锚固等)应满足规范要求,并在图纸上表示清楚;圈梁兼作过梁时,过梁部分的钢筋(包括箍筋)应按计算用量单独配置。
⑵悬挑构件应采取可靠的锚固措施;现浇栏板、檐口等构件及现浇坡屋面,受力应明确,配筋应合理,锚固要可靠;女儿墙等构件选型要合理,构造措施要可靠。
⑶按规定在梁支承处砌体中设置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垫块,当墙中设圈梁时,垫块与圈梁宜浇成整体。
⑷对混凝土砌块墙体,如未设圈梁或混凝土垫块,在钢筋混凝土梁、板的支承面下,应按GB50003--2001第6.2.13条的规定用不低于Cb20的灌孔混凝土,将一定高度和一定长度范围内的孔灌实。
⑸应正确选用预制构件标准图,预制构件支承部分应满足计算和构造要求。
⑹墙梁的材料、计算和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GB50003—2001第7.3节的规定。
⑺砌体结构是否根据《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第6.3.1—6.3.9条的规定采取了防止或减轻墙体开裂的措施。工程经验表明,砌体结构长度未超过规范规定的伸缩缝最大间距时,也应注意适当采取防止或减轻墙体开裂的措施。
⑻后砌非承重隔墙、无法分皮错缝搭砌的砌块砌体墙,应按规范要求在水平灰缝中设置钢筋网片。
⑼在墙体中留设槽、洞及埋设管道等使墙体削弱时,应严格遵守规范的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3.8 底部框架
砌体结构
3.8.1 结构布置 ⑴房屋总高度、层数、层高、高宽比、材料强度等级(墙体材料及混凝土)应符合规范规定。
⑵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层侧向刚度比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⑶上部砌体的开洞要求同砌体结构。
3.8.2 结构计算 ⑴房屋的抗震计算应按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
⑵底部框架砌体房屋的地震作用效应应按规范要求的方法确定,并按规范的规定进行调整。
3.8.3 构造 ⑴砌体部分应按砌体房屋结构设计;混凝土结构部分应按混凝土房屋结构设计。
⑵底部框架砌体房屋的钢筋混凝土部分,框架和抗震墙的抗震等级,以及相应的抗震措施应符合规范的有关要求。
⑶房屋的楼盖、屋盖、托墙梁和抗震墙,其截面尺寸和配筋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⑷房屋过渡层构造柱的设置,上部抗震墙构造柱的设置,圈梁的设置,以及相关的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3.9 普通钢结构 ⑴钢结构设计图中是否注明了所采用的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必要时尚应注明钢材的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等附加保证项目)、连接材料型号,以及所要求的焊缝质量等级,是否注明了钢结构的耐火等级、除锈等级及涂装要求。
⑵采用的钢材和连接材料的强度设计值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⑶结构构件或连接计算时,单面连接的单角钢及施工条件较差的高空安装焊缝,是否按规范要求将强度设计值乘了相应的折减系数,见《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第3.2.2条。
⑷在建筑物的每一个温度区段内,是否按规范GBJ17-88第8.1.4条的要求设立了独立的空间稳定支撑系统。
⑸拉弯构件和压弯构件,除强度计算外,还应进行平面内和平面外的稳定性计算。
⑹柱脚设计时,不得用柱脚锚栓来承受柱脚底部的水平反力,见GBJ17-88第8.4.14条。
⑺柱脚锚栓埋置在基础中的深度,是否符合规范GBJ17-88第8.4.15条的要求。
⑻构件拼接时,拼接设计弯矩的取值是否符合规范GBJ17-88第9.3.4条的要求。
⑼受弯构件设计时,除强度计算外,还应进行局部稳定和整体稳定计算,以及挠度计算,并满足规范的相关规定和构造。
⑽受压构件(轴心受压构件和压弯构件)的局部稳定应符合GBJ17-88第五章第四节的规定。
⑾钢管构件应注意钢管外径与壁厚之比及钢管节点的构造是否符合规范GBJ17-88第10.0.2条、10.0.3条的要求。
⑿钢管结构主管与支管的连接焊缝设计计算和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GBJ17-88第10.0.5~10.0.7条的规定。
⒀钢构件的焊接连接设计中,应注意角焊缝的焊脚尺寸和板件厚度的关系、焊缝长度及节点板的设计计算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⒁钢构件的螺栓连接设计中,除节点板设计外,应注意螺栓的最大、最小容许间距(中心间距、边距和施工安装净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⒂钢结构(包括薄壁型钢结构、网架结构和高层建筑钢结构等)施工详图是否满足钢结构设计制图深度的要求;如为设计图,则其深度应达到编制施工详图的条件,除设计总说明、布置图、构件截面、节点及构造做法等图外,还应提供必要的受力构件的内力设计值。
3.10 薄壁型钢结构 ⑴结构设计图中,是否注明所采用的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必要时尚应注明钢材的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等附加保证项目)及连接材料型号;是否注明了钢结构的耐火等级、除锈等级及涂装要求。
⑵设计刚架、屋架、檩条和墙梁时,是否考虑由于风吸力作用引起构件内力变化的不利影响(如檩条自由翼缘的稳定性等),此时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取1.0。天沟及跨度较大、坡度较小的轻钢结构屋面是否考虑了积水荷载、或积灰荷载的作用。
⑶采用的钢材和连接材料的强度设计值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
⑷结构构件或连接计算时,在GB50018-2002第4.2.7条所列举的五种情况下,是否按规范要求对强度设计值乘了相应的折减系数。
⑸屋盖是否设置了支撑体系;当支撑为园钢时,是否设置了拉紧装置。
⑹门式刚架是否设置了支撑体系,在设置柱间支撑的开间是否同时设置了屋盖横向水平支撑;当支撑体系设置在第二开间时,第一开间的相应位置是否设置了刚性系杆;刚架转折处(边柱柱项和屋脊处)及多跨房屋相应位置的中间柱顶,是否沿房屋纵向全长设置了刚性系杆;屋盖横向水平支撑的竖腹杆是否按刚性系杆设置并满足承载力要求;当柱间支撑采用园钢时,是否设置了拉紧装置。
⑺当坡屋面檩条跨度大于4.0m时,是否按规范规定在檩条间设置了拉条(包括斜拉条和撑杆);墙梁亦宜参照上述要求设置拉条。
⑻在刚架横梁的受压翼缘及刚架柱顶内侧翼缘受压区,是否按规范规定设置了隅掌。
⑼受压板件和压弯板件是否考虑了有效宽度。
⑽构件端板连接是否采用了高强度螺栓,端板厚度是否进行了设计计算。
3.11 网架结构 ⑴网架结构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的地区,应按JGJ7-91第3.4.1条和3.4.2条的规定分别进行竖向抗震验算和水平抗震验算;网架结构计算时,应考虑实际支座构造的约束影响。
⑵网架杆件计算长度和长细比应分别符合JGJ7-91第4.1.2条和4.1.3条的规定。
⑶空心球节点,空心球的受压和受拉承载力计算应按JGJ7-91第4.3.2条的规定进行。
⑷螺栓球节点设计(包括采用的高强度螺栓、锥头等)应符合JGJ7-91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
⑸支座节点的设计应符合JGJ7-91第四章第五节的规定。
⑹网架结构的材料选用要求,制作和拼装要求,耐火等级、除锈等级、涂装和焊缝质量等级等要求,应遵守GBJ17-88和JGJ7-91的有关规定。
3.12 高层建筑钢结构 ⑴图纸设计总说明中,应注明所采用的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以及相应的连接材料的型号,同时还应注明对钢材强屈比、伸长率、可焊性、冷弯试验和冲击韧性等性能的要求,当钢板厚度≥ 40mm且承受沿板厚方向的拉力时,钢材厚度方向截面收缩率不应小于GB50313关于Z15级规定的容许值;也应注明对钢结构的制作、安装,耐火等级、除锈等级及涂装等提出的相应要求。
⑵结构的体系和布置是否符合JGJ99-98第三章及GB50011-2001第8.1.4~8.1.9条的规定。
⑶抗震设计时,钢结构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地震作用效应调整系数,并采取不同的抗震构造措施,见GB50011-2001第8.1.3条。
⑷抗震验算时,任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应符合GB50011-2001第5.2.5条的规定。
⑸结构的层间位移应符合GB50011-2001表5.5.1或表5.5.5的要求。
⑹框架一支撑结构中,框架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应符合GB50011-2001第8.2.3条第2款的规定。
⑺框架梁和框架柱板件的宽厚比应符合GB50011-2001第8.3.2条的规定。
⑻中心支撑杆件的长细比和支撑杆件板件的宽厚比,非抗震设防时应分别符合JGJ99-98第6.4.2条和6.4.3条的规定,抗震设防时应符合GB50011-2001第8.4.2条的规定。
⑼框架柱的长细比,非抗震设防时应符合JGJ99-98第6.3.6条的规定,抗震设防时应符合GB50011-2001第8.3.1条的规定。
⑽梁柱连接节点处,柱在梁上下翼缘对应位置处应设置水平加劲肋,其稳定性和构造要求应符合JGJ99-98第6.3.5条、8.3.4条、8.3.6条、8.3.7条和8.3.8条的要求,抗震设计时,应符合GB50011-2001第8.3.4条~8.3.6条的规定。
⑾箱形焊接柱、十字形焊接柱,箱形柱在工地上的焊接接头,其构造要求应分别符合JGJ99-98第8.4.2条和8.4.6条的规定。
⑿埋入式柱脚埋深等构造要求应符合JGJ99-98第8.6.2条的规定。
⒀抗剪支撑节点设计应符合JGJ99-98第8.7.1条的要求。
⒁耗能梁段设计应符合JGJ99-98第6.5.2条至6.5.5条、6.5.8条、及8.7.4条至8.7.7条的规定。
⒂钢结构组合梁和组合楼板的设计及构造要求应符合JGJ99-98第7.2.14条及第七章第四节的规定。
⒃在多遇地震效应组合作用下,人字形支撑、V形支撑、十字形交叉支撑和单斜杆支撑的斜杆内力应按规范JGJ99-98第6.4.5条的规定乘以增大系数;偏心支撑框架的斜杆、框架梁及框架柱,应按GB50011-2001第8.2.3条规定对内力设计值乘以增大系数。
3.13 其它 不应在结构设计中釆用机动体系。
四、给水排水专业审查要点
序 号 项 目 审 查 内 容
4.1 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具体条款略)。
4.2 设计依据 设计采用的设计标准、规范是否正确、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
4.3 系统设计总体要求 ⑴给水、排水、热水等各系统设计是否合理,设计技术参数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⑵是否按消防规范的要求,设置了相应的消火栓、自动喷水、气体消防、水喷雾消防和灭火器等系统和设施,消防水量水压、蓄水池和高位水箱容积等技术参数是否合理。
⑶水泵、水处理设备、水加热设备、冷却塔、消防设施等选型是否安全,符合系统设计的需要。
4.4 给水系统
4.4.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1997年版)
⑴第2.1.8条规定,在满足使用要求和保持给水排水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应采用节水型卫生器具给水配件。节水型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应满足产品标准的要求,并具有产品合格证。
⑵第2.2.9条规定,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和生活饮用水水箱的溢流管必须采取防污染措施。
⑶第2.2.11条规定,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龙头时,应有明显标志。
⑷第2.4.5条规定,给水管道不宜穿过伸缩缝、沉降缝,如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⑸第2.4.18条规定,给水管不得穿过配电间。
⑹第2.5.7条规定,给水管网装设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引入管和水箱消防出水管,应装设止回阀。
⑺第2.5.7B条规定,消防给水系统的减压阀后(沿水流方向)应设泄水阀门定期排水。
⑻第2.7.9条规定,在有防振或有安静要求的房间的上下和毗邻的房间内,不得设置水泵;在其他房间设置水泵时,水泵机组,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隔振装置。
⑼第2.7.16条规定,贮水池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和水位信号装置。溢流管排入排水系统应有防回流污染措施。溢流管管经应按排泄贮水池最大入流量确定,并宜比进水管大一级。贮水池应有盖,并应采取不受污染的防护措施。
⑽第2.8.5条规定,水箱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和水位信号装置。溢流管、泄水管不得与排水系统直接连接。溢流管管径应按排泄水箱最大入流量确定,并宜比进水管大一级。溢流管出口应设网罩。水箱进水管淹没出流时,应设真空破坏装置。
⑾第4.2.15条规定,公共浴室淋浴器出水水温应稳定 ,并宜釆取下列措施:
一、 釆用开式热水供应系统;
二、 给水额定流量较大的用水设备的管道,应与淋浴器配水管道分开;
三、 多于3个淋浴器的配水管道,宜布置成环形;
四、 成组淋浴器的配水支管的沿途水头损失,当淋浴器少于或等于6个时,可釆用每米不大于200Pa;当淋浴器多于6个时,可釆用每米不大于350Pa,但其最小管径不得小于25mm。
注:①工业企业生活间和学校的淋浴室,宜釆用单管热水供应系统。单管热水供应系统应有热水水温稳定的技术措施。
②公共浴室不宜釆用公用浴池沐浴方式。
⑿第4.4.15A条规定,在闭式热水供应系统中,应采取消除水加热时热水膨胀引起的超压措施。
⒀第4.6.6条规定,热水管网在下列管段上,应装设止回阀:
一、 水加热器或贮水器的冷水供水管。
二、 机械循环第二循环回水管。
三、 混合器的冷、热水供水管。
4.4.2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第6.6.4条规定,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采暖供回水总立管,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和电气立管等,不宜布置在住宅套内。公共功能管道的阀门和需经常操作的部件,应设在公用部位。
4.4.3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第8.2.2条规定 ,当化学实验室给水水嘴的水头大于2m,急救冲洗水嘴的水头大于1m时,应采取减压措施。化验盆排水口,应设耐腐蚀的挡污篦;排水管道应采用耐腐蚀管道。
4.4.4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
第5.1条规定,设计水箱或蓄水池: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不得渗漏,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80cm,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人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人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5cm以上,并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影响水的感观性状。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48h的用水量。
4.5 排水系统
4.5.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1997年版)
⑴第3.1.5条规定,建筑物雨水管道应单独排出。
⑵第3.2.11A条规定,医院建筑内门诊、病房、医疗部门等的卫生器具不得共用存水弯。
⑶第3.3.10条规定,排水管道不得穿过沉降缝、烟道和风道,并不得穿过伸缩缝,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⑷第3.3.13条规定,生活污水立管不得穿越卧室、病房等对卫生、安静要求较高的房间,并不宜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
⑸第3.3.18条规定,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排水立管仅设置伸顶通气管时,最低排水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距排水立管管底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表3.3.18的规定。
最低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至立管管底的垂直距离 表3.3.18
立管连接卫生器具的层数(层) 垂直距离(m)
≤ 4
5~6
7~12
13~19
≥ 20 0.45
0.75
1.20
3.00
6.00
注:当与排出管连接的立管底部放大一号管径或横干管比与之连接的立管大一号管径时,可将表中垂直距离缩小一档。
②排水支管连接在排出管或排水横干管上时,连接点距立管底部水平距离不宜小于3.0m。
③当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的连接不能满足本条一、二款的要求时,则排水支管应单独排出室外。
备注: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管或硬聚氯乙烯螺旋管时,按CJJ/T29-98或CECS94:97执行。
⑹第3.3.20A条规定,铸铁排水管道在下列情况下应设置柔性接口:
①高耸构筑物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内,排水立管应采用柔性接口;
②排水立管高度在50m以上,或在抗震设防8度地区的高层建筑,应在立管上每隔二层设置柔性接口;在抗震设防9度地区,立管和横管均应设置柔性接口。
注:其他建筑在条件许可时,也可采用柔性接口。
⑺第3.5.3条规定,在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水管道上,应根据建筑物层高和清通方式按下列规定合理设置检查口或清扫口:
①、立管上检查口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0m,但在建筑物最低层和设有卫生器具的二层以上坡顶建筑物的最高层,必须设置检查口,平顶建筑可用通气管顶口代替检查口。当立管上有乙字管时,在该层乙字管的上部应设检查口。
检查口的设置高度,从地面至检查口中心宜为1.0m,并应高于该层卫生器具上边缘0.15m。
注:如采用机械清扫时,立管检查口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5m。
②、在连接2个及2个以上的大便器或3个及3个以上的卫生器具的污水横管上,宜设置清扫口。
③、在水流转角小于1350的污水横管上,应设检查口或清扫口。
④、污水横管的直线管段上检查口或清扫口之间的最大距离,应符合表3.5.3的规定。
⑻第3.6.3条规定,下列污水管段应设环形通气管;
①连接4个及4个以上卫生器具并与立管的距离大于12m的污水横支管。
②连接6个及6个以上大便器的污水横支管。
⑼第3.7.10条规定,生活污水集水池的设计,应设置水位指示装置和直通室外的通气管。
⑽第3.8.8条,为截留洗车台、汽车修理间和其他少量生产污水中的油类,应设置隔油池。污水在池内的流速,宜采用0.002-0.01m/s,停留时间可采用0.5-1.0min。隔油池的排出管至井底深度,不宜小于0.6m。
⑾第3.8.7条,为截留公共食堂和饮食业污水中的食用油脂,应设隔油井。污水在井内的流速不得大于0.005m/s,停留时间可采用2-10min。井内存油部分容积应根据顾客数量和清扫周期确定,且不宜小于该井有效容积的25%。
注:宜在室内设地上式隔油器。
⑿第3.9.1条规定,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注:医院污水系指医院、医疗卫生机构中被病原体污染了的水。
4.5.2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第6.1.6条规定,住宅的污水排水横管宜设于本层套内。当必须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于本层,并应进行夏季管道外壁结露验算,釆取相应的防止结露的措施。
4.5.3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
⑴第6.2.11条规定,排水干管或污水集水池应设透气管,透气管宜接入排风竖井。
⑵第6.2.19条规定,扩散室应设有防爆波地漏或集水坑(也可与洗消水集水坑共用)。
注:防爆波地漏可用法兰堵板或丝堵清扫口代替。
4.6 消防设计
4.6.1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
⑴第6.3.3.11条规定,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⑵第7.4.4条: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一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两根。
裙房内消防给水管道的阀门布置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⑶第7.4.5.3条规定,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宜为15~40m。
⑷第7.4.6条规定,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② 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0m;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3 m。
③ 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且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裙房不应大于50m。
⑤ 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0.80Mpa,当大于0.80Mpa时,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的 出水压力大于0.50Mpa时,消火栓应设减压装置。
⑧ 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消火栓。
⑸第7.4.7条规定,釆用高压给水系统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当釆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4.7.1 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m3。
7.4.7.2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7.4.7.3 并联给水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应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
7.4.7.4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釆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7.4.7.5 除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外,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消防水箱。
⑹第7.5.4条规定,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水量。
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的供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吸水管应设阀门。供水管上应装设试验和检查用压力表和65mm的放水阀门。
⑺第7.6.6条规定,高层建筑内的燃油、燃气的锅炉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自备发电机房,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
⑻第7.6.9条规定,高层建筑的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6.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
⑴第8.6.3条规定,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如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水箱。
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消防水箱或气压水罐、水塔,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应在建筑物的最高部位设置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
二、 室内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2m3时,仍可釆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3,仍可釆用18m3。
三、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设施。
四、 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⑵第8.7.7条规定:建筑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⑶第8.8.2条规定: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4.6.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1) 第5.0.1条规定,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1的规定。
表5.0.1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火灾危险等级
喷水强度
(L/min•m2) 作用面积
(m2) 喷头工作压力
(Mpa)
轻危险级 4
160
0.10
中
危险级 Ⅰ级 6
Ⅱ级 8
严重
危险级 Ⅰ级 12
260
Ⅱ级 16
注: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 Mpa。
(2)第5.0.2条规定,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
(3)第5.0.3条规定,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1.3倍确定。
(4)第5.0.4条规定,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1.3倍确定。
雨淋系统中每个雨淋阀控制的喷水面积不宜大于本规范表5.0.1中的作用面积。
(5)第5.0.5条规定,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5的规定。
表5.0.5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火灾危险等级 最 大 净 空
高度(m) 货品最大
堆积高度(m) 喷水强度(L/min.m2) 作用面积
(m2) 喷头工作
压力(Mpa)
仓库危险级Ⅰ级
9.0
4.5 12 200
0.10
仓库危险级Ⅱ级 16 300
仓库危险级Ⅲ级 6.5 3.5 20 260
注: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 Mpa。
(6)第5.0.6条规定,仓库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6的规定。
表5.0.6仓库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火灾危险等级 最 大 净 空高度(m) 货品最大
堆积高度(m) 配水支管上喷头或配水支管的间距(m) 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数
(只) 喷头最低
工作压力(Mpa)
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 9.0 7.5 3.7 12 0.34
仓库危险级Ⅲ级(非发泡类) 9.0 7.5 3.3 12 0.34
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Ⅲ级
(非发泡类)
12.0
10.5
3.0
12
0.50
仓库危险级Ⅲ级(发泡类) 9.0 7.5 3.0 12 0.68
注:本表中的数据仅适用于K=200的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
(7)第5.0.7条规定,货架储物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或货品最大堆积高度超过本规范表5.0.5、表5.0.6的规定时,应设货架内喷头。应在自地面起每4m高度
处布置一层喷头,并应按本规范表5.0.5确定喷水强度,和开放4只喷头确定用水量。
(8)第5.0.8条规定,闭式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除执行本规范表5.0.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式系统自喷水至喷泡沫的转换时间,按4L/s流量计算,不应大于3min;
○2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在流量等于和大于4L/s时符合水与泡沫灭火剂的混合比规定;
○3持续喷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10 min。
(9)第5.0.9条规定,雨淋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期喷水后期喷泡沫的系统,喷水强度与喷泡沫强度均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0.1、表5.0.5的规定;
○2前期喷泡沫后期喷水的系统,喷泡沫强度与喷水强度均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的规定;
○3持续喷泡沫时间不应小于10 min。
(10)第5.0.10条规定,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5.0.10的规定:
表5.0.10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水幕类别 喷水点高度
(m) 喷水强度(L/s•m) 喷头工作压力
(Mpa)
防火分隔水幕 ≤12 2 0.1
防护冷却水幕 ≤4 0.5
注:防护冷却水幕的喷水点高度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 s•m,但超过9 m时喷水强度仍釆用1.0L/ s•m。
(11)第5.0.11条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
(12)第6.1.1条规定,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表6.1.1的规定,仅用于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和设置货架内喷头的闭式系统,不受此表规定的限制。
表6.1.1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m)
设置场所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 8
仓库 9
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仓库 12
(13)第6.1.3条规定,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作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2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3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级居室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
○4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采用洒水喷头;
○5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4.6.4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
第3.1.2条规定,设计喷雾强度和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设计喷雾强度与持续喷雾时间
防护目的 保护对象 设计喷雾强度(L/min.㎡) 持续喷雾时间(h)
灭火 固体火灾 15 1
液体火灾 闪点60~120。C的液体 20 0.5
闪点高于120。C的液体 13
电气火灾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油开关 20 0.4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的集油坑 6
电缆 13
防护冷却 甲乙丙类液体生产、储存、装卸设施 6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直径20m以下 6 4
直径20m及以上 6
可燃气体生产、输送、装卸、储存设施和灌瓶间、瓶库 9 6
4.6.5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第7.2.3条规定,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其喷头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
○2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的喷头除在屋面板或楼板下按停车位的上方布置外,还应按停车的托板位置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
○3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
4.6.6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88
(1)第7.1.2条规定,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舞台台口应设防火幕,并应同时设置水幕保护,如受条件限制未设防火幕时,应符合第7.3.2条之规定。
(2)第7.1.3条规定,舞台主台通向各处洞口均应设甲级防火门,或按7.3.2条规定设置水幕。
(2) 第7.3.2条规定,甲、乙等的大型及特大型剧场的舞台与观众厅、侧台、后台的隔墙的孔洞处,应设置水幕系统。
4.6.7 《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29-98
第4.1.14条规定,高层建筑内明敷管道,当设计要求采取防止火灾贯穿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立管管径大于或等于110mm时,在楼板贯穿部位应设置阻火圈或长度不小于500mm的防火套管,且应按本规程第4.1.13第一款的规定,在防火套管周围筑阻水圈(图4.1.14-1)。
②、管径大于或等于110mm的横支管与暗设立管相连时,墙体贯穿部位应设置阻火圈或长度不小于300mm的防火套管,且防火套管的明露部分长度不宜小于200mm(图4.1.14-2)。
③、横干管穿越防火分区隔墙时,管道穿越墙体的两侧应设置阻火圈或长度不小于500mm的防火套管(图4.1.14-3)。
4.7 施工图的设计深度 ⑴是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⑵是否叙述室外可资利用的市政给水管根数、管径、压力或生活、生产、室内外消防给水来源情况。
⑶设计总说明中应对高层建筑的分类、多层建筑中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建筑物的面积和体积等基本情况予以说明。
⑷建筑物中餐饮厨房、游泳池、泡沫灭火设施、气体灭火设施等部分,如果甲方另外委托专业设计部门设计,应做到给水、排水或消防给水预留管接头。
⑸设备表应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注明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参数和数量。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不得使用淘汰产品。
⑹室外给排水管网图应表明接入市政给水、污水和雨水管道的位置、管径、给水管顶埋深、排水管底(或检查井底)标高。
五、 暖通专业的审查要点
序号 项 目 审 查 内 容
5.1 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具体条款略)
5.2 设计依据 设计采用的设计标准、规范是否正确,是否为有效版本。
5.3 基础资料
5.3.1 室外气象资料 设计采用的室外气象参数等基础资料是否正确可靠。
5.3.2 室内设计标准 设计采用的室内设计标准是否满足相应规范和使用要求。
5.3.3 建筑热工计算 居住建筑(住宅、公寓、单宿、托幼、旅馆、医院病房等)的围护结构应满足《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及《夏热冬冷地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居住建筑部分)》的要求和各地区相关细则。
5.4 防排烟
5.4.1 高层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
⑴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内走廊、无窗房间、中庭等按第8.4.1条、第8.4.2条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⑵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按第8.4.11条规定,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5.4.2 人防地下室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
第6.2.1条规定,防烟楼梯间送风余压值不应小于50Pa,前室或合用前室送风余压值不应小于25Pa。防烟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不应小于25000m3/h。当防烟楼梯间与前室或合用前室分别送风时,防烟楼梯间的送风量不应小于16000m3/h,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送风量不应小于12000m3/h。
注:人防工程防火规范强条见《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
5.4.3 地下汽车库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⑴第8.2.1条规定,面积超过2000㎡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⑵第8.2.4条规定,风机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确定。
5.4.4 洁净厂房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
第6.5.7条规定,洁净厂房疏散走廊,应设置机械防排烟设施。
5.5 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
⑴第6.6.2条规定,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净化空调系统的风管应设防火阀:风管穿越防火分区的隔墙处,穿越变形缝的防火墙的两侧;风管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的水平管段上。
⑵第6.6.6条规定,风管、附件及辅助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净化空调系统、排风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排除腐蚀性气体的风管应采用耐腐蚀的难燃材料;附件、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粘结剂等均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5.6 环保与卫生
5.6.1 地下汽车库换气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
第6.3.4条规定,地下汽车库宜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允许的废气标准量计算,且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6次。
5.6.2 饮食建筑油烟排放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WPB5-2000
表2规定: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如下表所示: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2.0
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60 75 85
5.6.3 环境噪声控制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各种区域的环境噪声不准超过下表规定:
类别
适用范围 昼 间
(dB) 夜 间
(dB)
0 疗养、高级别墅高级宾馆区 50 40
1 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55 45
2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60 50
3 工业区 65 55
4 城市中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70 55
5.6.4 降低设备噪声的措施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01年版)
⑴第8.2.3条规定,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产生的噪声,当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的噪声标准时,应设置消声器或采取其他消声措施。系统所需的消声量,应通过计算确定。
⑵第8.3.1条规定,当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振动靠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程度时,应设置隔振器或采防其他隔振措施。
5.7 安全设施
5.7.1 釆暖通风系统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01年版)
⑴第3.8.19条规定,穿过建筑物基础、变形缝的采暖管道,以及埋设在建筑结构里的立管,应采取预防由于建筑物下沉而损坏管道的措施。
⑵第6.1.10条规定,闭式冷水系统应设置膨胀措施和排气、泄水装置。
⑶第7.2.5条规定,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联锁,并应设无风断电保护,设置电加热器的金属风管应接地。
⑷第4.4.9条规定,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的气体的生产厂房应设置事故排风。
5.7.2 锅炉房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
⑴第13.3.2条规定,锅炉间、凝结水箱间、水泵间和油泵间等房间的余热宜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排除。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尚应设置机械通风。
⑵第13.3.8条规定,燃油泵房和贮存闪点小于或等于45。C的易燃油品的地下油库,除采用自然通风外,燃油泵房应有每小时换气10次的机械通风装置,油库应有每小时换气6次的机械通风装置。易燃油泵房和易燃油库的通风装置应防爆。
⑶第13.3.7条规定,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有每小时不小于3次的换气量。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有每小时换气不小于8次的事故通风装置。通风装置应防爆。
⑷第13.3.6条规定,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气锅炉间应有每小时不小于3次的换气量,换气量中不包括锅炉燃烧用风量。安装在有爆炸危险房间内的通风装置应防爆。
注:锅炉房设计强制性条文见《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2000年版。
5.7.3 人防地下室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
⑴第5.1.5条规定,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人员掩蔽所的战时通风方式,应包括清洁通风、滤毒通风和隔绝通风。各类工程的战时人员新风量应按下表采用。
战时人员新风量标准(m3/(p.h))
工程类别 清洁通风 滤毒通风
医疗救护工程 15~20 3~5
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 10~15 3~4
二等人员掩蔽所 5~7 2~3
⑵第5.2.1条规定,防空地下室的进风系统,根据不同的通风方式应由消波装置、密闭阀门、过滤吸收器、通风机等防护通风设备组成。
⑶第5.2.2条规定,防空地下室的排风系统,根据不同情况应由消波设施、密闭阀门,自动排气阀或防爆超压自动排气活门等防护通风设备组成。
⑷第5.2.11条规定,战时主要出入口最小防毒通道的换气次数,二等人员掩蔽所应保证每小时30~40次;其它类型的防空地下室应保证每小时40~50次。
注:人防地下室强制性条文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人防工程部分)》。
5.8 施工图的设计深度 是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5.8.1 设计说明 ⑴是否有明确的设计依据。
⑵是否有室内外设计参数,设计标准的说明。
⑶是否有采暖、空调、冷热源及其参数的说明;
⑷是否有采暖、空调总冷热负荷的说明;
⑸是否有采暖系统型式,住宅采暖分户热计量及分室温控、散热器及管材选择的说明。塑料类管材应有根据使用等级确定的管材及其壁厚。
⑹是否有空调系统型式及控制要求的说明。
⑺是否有消防防排烟设置的说明。
⑻是否有人防工程平战用途以及平时采暖、通风、防排烟和战时清洁及过滤式通风设置及其运行转换的说明。
⑼是否有关于环保和节能设计的说明。
⑽有关施工安装特殊要求的说明。
5.8.2 平面图 ⑴采暖平面图是否绘出管道及其编号、散热器及其数量、阀门、伸缩器、固定支架及放气泄水等装置。管道应注明管径,无系统图或立管图时应注明标高、坡度、坡向等。
⑵通风、空调平面是否绘出设备、风管平面位置及其定位尺寸,标注设备编号或设备名称,绘出消声器、阀门、风口等部件位置。风管注明风管尺寸,无系统或剖面图时注明标高。
⑶采暖热力入口是否注明建筑物热负荷、系统阻力及入口作法。
⑷集中供热的地板幅射采暖系统必须绘出公用立管和户内集分水器位置及连接管道,并注明每个房间的建筑热负荷。室内管道敷设图纸可后发。
⑸采用电采暖的采暖平面图中,应注明每个房间的建筑热负荷。
5.8.3 通风、空调剖面图 ⑴是否注明设备、管道的标高及其与地面和土建梁柱关系尺寸。
⑵是否说明通风、空调设备接管尺寸及标高。
5.8.4 系统图、立管图 ⑴简单的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在绘制的平面图上注明安装标高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可不审查剖面图,立管图。
⑵多层、高层建筑集中采暖系统的系统图或立管图是否注明立管编号、管径、标高、坡度、坡向和伸缩器、固定支架。
⑶空调水系统是否注明管道及其部件的管径、标高、坡度、坡向等,是否注明制冷设备名称或编号、安装高度及其接口等。
⑷通风、空调风系统图是否注明风管尺寸和标高,设备名称或编号及其安装高度,是否注明消声器,阀门风口位置、规格尺寸和安装高度。
5.8.5 设备表 审查其是否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注明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参数和数量。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不得使用淘汰产品。
六、 建筑电气专业审查要点
序号 项 目 审 查 内 容
6.1 强制性
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具体条款略)。
6.2 设计依据 所采用的设计标准是否正确,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是否符合本工程实际。
6.3 供配电系统
6.3.1 变配电室 (1)变电所的位置选择应符合GB50053-94第2.0.1条及JGJ/T16-92第4.2.1条的要求。
(2)高压配电室与值班室应直通或经过通道相通,值班室应有直接通向户外或通向走道的门(GB50053-94第4.1.6条)。
(3)设置于变电所内的非封闭式干式变压器,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7m的固定遮拦,遮拦网孔不应大于40mmx40mm。变压器的外壳与遮拦的净距离不宜小于0.6m,变压器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m(GB50053-94第4.2.5条)。
(4)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外壳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最小净距;高低压配电室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宽度,应满足GB50053-94第4.2.4条、4.2.7条及4.2.9条的要求。
(5)电容器装置的开关设备及导体等载流部分的长期允许电流,高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35倍,低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5倍(GB50053-94第5.1.2条)。
(6)在配电室内裸导体正上方,不应布置灯具和明敷线路。当在配电室内裸导体正上布置灯具时,灯具与裸导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0m,灯具不得采用吊链和软线吊装(GB50053-94第6.4.3条)。
6.3.2 供配电 (1)负荷计算的内容和计算方法,是否执行JGJ/T16-92第3.4.5条、3.4.6条及3.4.7条的规定。
(2)所选电器的额定电压、额定电流、额定频率、变电所低压配电柜出线开关遮断能力是否符合GB50054-95第2.1.1条规定。
(3)配电系统保护配合是否具有选择性(GB50054-95第4.1.2条)。
(4)电气导体截面的选择及线路过载保护是否满足GB50054-95中第2.2.6条、2.2.7条、4.3.4条的要求;是否考虑了敷设环境、环境温度及敷设方式的修正系数。
(5)保护线(PE线)最小截面,应符合GB50054-95第2.2.9条及2.2.10条的规定。
(6)线路保护电器的安装位置,是否符合GB50054-95第4.5.2条的规定。
(7)由建筑物外引入的低压配电线路,应在室内靠近进线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隔离电器(GB50052-95第6.0.10条)。
(8)从10⑹KV总配电所以放射式向分配电所供电时,该分配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GB50053-94第3.2.3条)。
(9)远离配电(控制)装置的用电设备,其附近应设置隔离电器,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GB50055-93第2.5.1条三款和2.6.4条)。
6.4 防火 (1)消防供用电设备,供电可靠性,应满足GB50054-95第4.3.5条及GB50055-93第2.4.6条的要求。
(2)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GB50116-98第5.3.2条)。
(3)消防联动控制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是否具有联动切断条件(GB50116-98第6.3.1.8条)。
(4)疏散指示灯指示方向要正确。设置位置应能正确引导人员快速短距离撤离建筑物。
(5)应急照明灯具(带蓄电池)的电源,是否满足JGJ/T16-92第11.8.9条要求。
(6)火灾探测器的选型、设置、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联动控制对象,应符合GB50116-98中的有关章节的规定。
6.5 防雷及接地 (1)建筑物的防直击雷、防侧击雷、防雷击电磁脉冲及防雷电波侵入措施是否符合规范相关条文的要求。
(2)有关防雷接地及建筑电气系统的工作接地和安全接地电阻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通信网络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的接地,应符合GB/T50314-2000第10.2.6条,GB50198-94第2.5.3条、2.5.4条、2.5.8条及GB/T50311-2000第11.0.4条、11.0.10条的要求。
(4)智能化系统设备的供电系统应采取过电压保护(GB50314-2000第10.2.7条)。
(5)电气装置和用电设备,应考虑防间接触电保护(GB50054-95第4.4.2条、JGJ/T16-92第14.3.1条、14.3.3条)。
6.6 不同性质的建筑工程对建筑电气的要求
6.6.1 住宅 (1)住宅建筑的供电系统设计应满足GB50096-1999第6.5.2条及6.5.3条要求。
(2)公共功能的管道……电气立管等,不宜布置在住宅套内(GB50096-1999第6.6.4条)。
6.6.2 汽车库 (1)汽车库的供电设计应符合GB50067-97第9.0.1条、9.0.2条和JGJ100-98第6.4.1条中“机械式汽车库内宜设双电源供电系统”的要求。
(2)汽车库的消防配电线路敷设应符合GB50067-97第9.0.3条要求。
6.6.3 图书馆 图书馆应设应急照明、值班照明或警卫照明(JGJ38-99第7.3.4条);书库照明宜分区分架控制,每层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外(JGJ38-99第7.3.7条)。
6.6.4 档案馆 档案馆的库区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区外,库房的电源开关应设于库房外,并应设有防止漏电的安全保护措施(JGJ25-2000第7.3.1条)。
6.6.5 医院 医院建筑的重要部位的供电可靠性和关键部位的接地安全应分别符合JGJ49-88第5.4.1条和JGJ/T16-92第14.7.6条要求;放射科及核医学科、功能检查室等部门的医疗设备电源和总闸刀设计应符合JGJ49-88第5.4.3条及5.4.4条要求。
6.6.6 剧场 (1)舞台可控硅调光装置的配出线路设计应符合JGJ/T16-92第10.9.10条的要求。
(2)剧场的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灯标志设计应符合JGJ57-2000、J67-2001中第10.3.13条的要求。
6.6.7 浴室、游泳池 各类浴室和游泳池的电气设备安装是否符合JGJ/T16-92第14.8.2.8条、14.8.2.9条和14.8.3.9条的要求。
6.6.8 锅炉房 (1)电机、起动控制设备、灯具和导线形式的选择,应与锅炉房各个不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环境分类相适应。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见《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第13.2.2条)。
(2)燃气放散管的管顶或其附近应设置避雷针,其针尖高出管顶不应小于3 m,并使其保护范围高出管顶不应小于1 m(GB50041-92第13.2.15条)。
6.6.9 人防工程 (1)防空地下室战时的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GB50038-94第7.2.3条
(2)防空地下室供电系统设计,应单独设置配电屏(箱)(GB50038-94第7.2.9.1条)。
(3)电线、电缆材质应符合GB50098-98第8.1.4条要求。
(4)从低压配电室至每个防护单元的战时配电回路,应各自独立(GB50038-94第7.3.7条)。
(5)人防工程内灯具安装,应符合GB50038-94第7.4.10条的要求。
(6)火灾疏散照明,应符合GB50098-98第8.2.1(8.2.1A)条的要求。
6.6.10 其它建筑
其它各类不同性质的建筑工程对电气的特殊要求,应符合相应建筑工程现行设计规范和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6.7
施工图的设计深度
(1)是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2)设计说明和施工图是否完整。
(3)工程总负荷计算和分路负荷计算,应包括设备容量,需用系数、计算容量,功率因数,计算电流。
(4)末端系统应注明用途和容量。
6.8 其它
是否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注明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参数与数量,但不得指定制造商和供应商,不得使用淘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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