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9-09-21 09:59:21
来自:电气工程/供配电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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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16-2008明确指出:
13.9.12应急照明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且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提供双电源,并以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应按防火分区设置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提供该分区内的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电源。
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宜由双电源中的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根据上述条文中的规定,我们是否可以从字面上理解为:第一段是“应”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第二段是“宜”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当灯具采用蓄电池时,火灾应急照明灯供电回路甚至可以引自普通照明配电箱的出线回路。如果采用急照明配电箱但不按防火分区配置,也不违反规范条文要求。
如果确实这样,很多火灾应急照明供电设计中的疑难点都能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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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我们这儿不判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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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规> >9.5.1 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按这位兄弟的理解:因为用词是"宜",即使不做,"审图人员不能强判违规"? 高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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