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邯郸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建绿建〔2020〕176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辖各支行,机关事务管理局(服务中心):
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 <河北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建节科〔2020〕4号)要求,邯郸市建设局、邯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邯郸市行政审批局、邯郸市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邯郸市教育局、邯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邯郸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邯郸监管分局共同研究制定了《邯郸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 pan> 河北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建节科〔2020〕4号)要求,邯郸市建设局、邯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邯郸市行政审批局、邯郸市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邯郸市教育局、邯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邯郸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邯郸监管分局共同研究制定了《邯郸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建设局
邯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邯郸市行政审批局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邯郸市教育局
邯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
邯郸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邯郸监管分局
2020年10月23日
邯郸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印发的《河北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委九届九次、十次会议精神,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从完善政策,健全建设管理机制,推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建筑应用,推进新型建造方式等方面,全面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目标
2022年,全市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占比达到92%, 开工建设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累计达到30万平方米, 逐步提高城镇新建建筑中装配式建筑占比,推动绿色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应用,星级绿色建筑持续增加,既有建筑能效水平不断提高,住宅健康性能不断完善,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绿色建筑创建活动,形成崇尚绿色生活的社会氛围。
三、重点任务
(一)全力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继续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将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和控制指标。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全部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其中,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按照高于最低等级的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二)大力发展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大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推广力度。以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办公、学校等公共建筑和集中建设的公租房、专家公寓、人才公寓等居住建筑,原则上按照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标准规划、建设和运行。在东部新区规划建设中,突出绿色发展新理念,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建设绿色建筑和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达到30%以上;东部新区以外,单宗土地面积达到50亩的出让、划拨居住建筑地块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项目,在规划条件中应明确建设不低于10%的超低能耗建筑。
2021年,全市新开工建设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12万平方米,其中各县(市、区)分别新开工建设0.5万平方米以上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2022-2025年每年全市新开工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面积增速不低于10%。
(三)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 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按照住建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绿色建筑标识管理的相关要求,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审查、公示程序颁发一星绿色建筑标识。建立标识撤销机制,对弄虚作假行为给予限期整改或直接撤销标识处理。完善我市绿色建筑评价系统,提高绿色建筑标识工作效率和水平。鼓励新建和改造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申请绿色建筑标识。
(四)整合资源提升建筑能效水平。 加强协调,整合现有资源,在城镇老旧小区的完善、提升改造和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工作中,统筹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节能宜居改造。继续推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定期开展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加强市级能耗监测采集点的建设及平台的管理。探索公共建筑能耗(电耗)限额管理,促进用能单位主动实施节能改造。新建和改造住宅小区,要满足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达到国家规定的雨水径流控制率指标要求。
(五)提高住宅健康性能。 探索健康住宅建设试点示范,在符合住宅基本性能要求的基础上,突出健康要素,以居住健康的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满足居住者生理、心理和社会多层次的需求,为居住者建造健康、安全、舒适、环保的高品质住宅。结合疫情防控和我市实际,提高住宅建筑室内空气、水质、隔声等健康性能指标,提升绿色建筑品质和可感知性。选择有意愿的建设项目开展住宅健康性能示范,强化住宅健康性能设计要求,严格竣工验收管理,推动绿色健康技术应用。
(六)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政府投资或主导的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抓好市政府政策要求,中心城区装配式建筑配建比例达到50%,其他县市区提升到20%;引导装配式建筑构件企业加大科技研发力度,丰富构件品种,形成全链条式开发生产产业结构,向高精尖市场发展。
(七)推动绿色建材应用。 建立绿色建材采信机制,利用智慧工地等网络平台,构建绿色建材产品目录。结合全市绿色建筑发展需要,以外墙保温材料,高性能节能门窗及密封材料、高性能混凝土、资源循环利用等建材产品为重点,指导各县(市、区)在工程建设中优先选用目录建材。
(八)加强技术研发推广。 支持研发和推广与绿色建筑相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服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推动与绿色建筑发展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加强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建筑工业化技术的结合,在建造全过程加大建筑信息模型(BIM)、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通信、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的集成与创新应用。探索数字化设计体系建设,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推行一体化集成设计。探索以钢筋制作安装、模具安拆、混凝土浇筑、钢构件下料焊接、隔墙板加工等工厂生产关键工艺环节为重点的工艺流程数字化和建筑机器人应用。
(九)探索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机制。 严格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绿色住宅购房人验房的相关要求,配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探索适合本地的向购房人提供房屋绿色性能和全装修质量验收的新方法,引导绿色住宅开发建设单位配合购房人做好验房工作。鼓励逐步将住宅绿色性能和全装修质量相关指标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明确质量保修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
(十)加强绿色建筑过程监督管理。 细化绿色建筑管理内容,重点对规划阶段、设计审查阶段、施工与验收阶段以及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后评估、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节点连接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内容予以明确。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利用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发布不良行为信息记录,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十一)建立新建绿色建筑信息共享机制。 理顺绿色建筑项目审批、项目监管,违法行为处罚的管理机制,建立信息统一平台,消除各主管部门之间、各建设管理环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实现绿色建筑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信息共享,提高绿色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全过程的监管质量。加强绿色建筑数据分析和应用,挖掘建筑能耗数据应用价值,提升绿色建筑决策和行业管理水平。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认识绿色建筑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把绿色建筑创建活动作为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计划,精心组织,认真谋划。各县(市、区)建设、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认真落实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制定当地创建实施计划,细化目标任务,落实支持政策,确保创建工作落实到位。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20年10月底前将本地区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计划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加强财政金融支持。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按照《条例》要求落实资金,重点支持研发和推广与绿色建筑相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服务,支持高星级绿色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等示范项目建设,支持推广装配式建筑、商品房全装修等建设方式。积极完善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的政策环境,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动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
(三)强化绩效评价。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本方案,对各县(市、区)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工作落实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开展年度总结评估。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绿色建筑创建成效评价,及时总结当年进展情况和成效,形成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新闻媒体及网络等新兴媒体资源,广泛宣传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意义及政策措施,普及绿色建筑发展理念,科普绿色建筑相关知识。加强对绿色建筑和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技术、材料的宣传推广,让群众对绿色建筑有切身感受,增加社会认同,形成全社会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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